一、当今之世不可能形成—种“全球伦理”
要理解此一问题,必须首先了解“当今之世”的性质。当今之世,用中国儒家的话来说,仍是一“据乱之世”,此“据乱之世”的根本特征是人类生命之失序、人类心灵之无依、宇宙节律之破坏以及物质力量之称霸世界;此即是人类生命秩序之乱、人类心灵秩序之乱、宇宙秩序之乱以及社会秩序之乱;此“乱”即是“颠倒”、“无序”、“错置”,即《易经》所谓万物不得“各正性命”而“保其太和”,因而不能得其“贞定”。是故,当今之世,非如启蒙思想家、人本主义者、经济决定论者、生产力拜物教者、民主崇拜者、自由鼓吹者、人权歌颂者、进步追求者所认为的是人类迄今为止最美好的时代,恰恰相反,当今之世是人类迄今为止最混乱的时代,人类的生活已失去了秩序、意义、方向与希望。依儒家之“三世说”,此“据乱之世”离“升平世”尚远,遑论“太平世”!故针对此“据乱世”,属于“太平世”的“大同”理想或曰“治法”就不能骤然适用。具体说来,在今日尚存在着各别独立民族国家与不同文化形态的历史条件下,即在今日存在着民族利益冲突、价值理念冲突以及不同文明冲突的“乱世”,“全球伦理”这一属于“太平世”的“大同”理想就不能适用。“全球伦理”在今日只能是。人类未来的理想和希望,而不是具体的“治法”或“规范”。人类不能超越其特定历史阶段实现其未来理想,只能在特定历史阶段实现其相应于此一特定历史阶段可能实现的理想,未来的理想只是一种激发人类生存勇气的希望。职是之故,《全球伦理普世宣言》提出的“全球伦理”超越了当今之世的特定历史适用阶段,只能是一种“理想的伦理”或“希望的伦理”,不能在现实中落实成“具体的伦理”或“适用的伦理”。正是基于这一理由,我认为当今之世不可能形成一种“全球伦理”。
复次,证诸古今中外史乘,所谓“伦理”,都是同特定历史文化相联系的伦理;也就是说,所谓“伦理”都是特定历史文化中的伦理,或曰具有特定历史文化特征的伦理,并无超越特定历史文化的伦理或特定历史文化之外的伦理。这是因为人类有史以来,都是在特定的历史文化中生存繁衍,维系其社会生活的伦理注定具有其特定历史文化的性质;即使到现在,人类交通发达联系密切,仍未从根本上改变人类聚族而居生活在特定历史文化中这一事实。因此,当今人类在理解所谓“伦理”时,仍是从自己特定的历史文化结构和特质中来把握伦理并遵循伦理。是故,在当今之世,提出“全球伦理”是把伦理从特定的历史文化中抽象出,使伦理脱离其固有的历史文十七结构与特质,变为一种“抽象的伦理”或“超越的伦理”。尽管这种伦理在某些方面综合了各种文化中相似或相通的成分,但这种伦理(“全球伦理”)因脱离了特定的历史文化结构和特质而不具有对某一特定民族的亲和性与认同力,因而对当今生活在不同文化和国家中的民族不具有实际的约束力。就算世界上的每一个人都能读到《全球伦理普世宣言》并在理智上接受其某些原则,但对其具有实际约束力的仍是其特定历史文化中具有其历史文化特质的伦理。以所谓“金规则”为例:基督教民族遵循的是耶稣教导的“金规则”,伊斯兰民族遵循的是穆罕默德教导的“金规则”,印度民族遵循的是筏驮摩那和佛陀教导的“金规则”,中华民族遵循的是孔子教导的“金规则”。这些民族不会去遵循一个其历史文化之外的抽象的全球性的“金规则”伦理。这是因为伦理的历史文化属性决定伦理的权威来自特定的历史文化传统,长期的历史积淀与文化认同赋予了各文化固有伦理以权威和效力,使其伦理变成了一种习惯、一种传统、一种集体无意识、一种群体记忆,最后变成了某一群人类自觉服从的当然律则。因此,少数专家、学者和宗教领袖通过人为的方式制定的“全球伦理”没有历史文化赋予的权威和效力,缺乏历史与传统的长期认可与支持,只是一群人理性的决定与同意,因而缺乏来自历史文化与传统约束力,人们不会自觉遵从。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当今之世不可能形成“全球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