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普的上述解释反映了他的社会科学概念是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某种统一。他对柏拉图的批评也鲜明地表现了这一点。他认为,柏拉图发现他那个时代的人处在民主主义兴起的社会革命的严重压力之下,并发现社会的变化和分裂造成了他们的严重不幸,这反映了他在社会学方面的深刻见识。但是他试图阻止变化并回到部族社会去则是完全错误的。“我们绝不能回到封闭社会的所谓纯朴和美丽中去。我们的天堂梦想是不可能在尘世上实现的。我们一旦依靠我们的理性并使用我们的批判能力,我们一旦感到个人责任的召唤,和促进知识增长的责任的召唤,我们就不会回到顺从于部族迷信的状态中去。” 基于这一点,波普反对给“官员以充分的权力来塑造人们的思想,管制科学教育,从而用国家的权威来支持专家的虚假权威,并且千篇一律和习以为常地教授被视为权威的学说,以致毁灭科学,摧残科学的探索精神”。 波普心目中的社会科学是科学理性与自由民主的某种统一。
(四)
综上所述,波普的社会科学概念具有两方面的特征:
一方面,它是规范主义的,甚至是一元论的,与传统的科学概念保持了一定的连续性。波普对理性作用的肯定,对有限理性的经验规定,对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使用同一种方法的说明和统一的科学概念立场,都表明了这一特征。
另一方面,波普的社会科学概念又具有某种开放的能动特征。这一特征既反映了波普哲学思想的特点,也反映了社会领域不同于自然领域的特点,还反映了当代社会科学研究中科学与人文相结合的趋势。这是值得我们注意和深究的地方。
首先,波普的社会科学不是理性的圆满,而是有限理性。科学是理性的产物,经过启蒙时代以后,这似乎已经成为人们的一种常识。然而,常识也可能隐藏着某种错误。因为按照这种观点,好像是理性愈多,科学性也就愈强,如果理性达到无限程度的话,那么科学性也就达到了极致。波普认为,这种观点恰恰使科学走向了它的反面。理性的无限性和绝对性并不是科学本身的规定性,而是导向非科学的特性。理性的适度存在,是科学的基本规定性。承认理性的有限性,是科学存在的基本条件。波普在社会科学概念的确立上采取了有限理性的立场,既反对绝对理性主义,也反对理性虚无主义。一方面他肯定理性在社会研究中的地位和作用,另一方面又将理性的有限性视为科学本身的规定性,从而使得社会科学始终保持自身存在的度。所以,波普这里的科学就其规定性来说不是一个封闭性的圆满,而是一个有限的因而需要开放发展的体系。对于这一体系发展的途径,我们已经很熟悉,就是波普的否证;通过否证,科学得到发展并确证自身。虽然有限理性的思想在古希腊时期就已发韧,康德对有限理性也作了两分法的界定,但把有限理性与社会科学直接联系起来,把前者作为后者的规定性,并通过有限理性对社会科学的发展给予某种辩证性质的说明,这是波普工作的一个特色。波普的思想在其它哲学家和经济学家那里得到了呼应。哈耶克从本体论的角度说:“我们所努力为之的乃是对理性的捍卫,以防理性被那些并不知道理性得以发挥作用且得以持续发展的条件的人滥用。这就要求我们真正地做到明智地运用理性,而且为了做到这一点,我们必须维护那个不受控制的、理性不及的领域;这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领域,因为正是这个领域,才是理性据以有效发挥作用的唯一环境。” 赫伯特•西蒙刻画了经济学中的有限理性概念,自他以后,有限理性已经成为经济学的一个内在规定,成为当代经济学发展的一个有力的生长点。比如最近阿里•鲁宾斯坛的《为有限理性建模》,就是通过演进博弈和贝叶斯概率的方法对有限理性下的经济行为进行了新的描述。
其次,波普社会科学概念的开放能动特征也在于,它肯定了规范规律的存在,从认识和价值两个层面上肯定了科学理性与自由民主的内在关联。规范规律就内容来说是一个弹性范畴,它刻画了社会领域中的特有现象,本身具有某种可选择性、能动性。它的存在表明,由于社会领域的能动性状,它的表达也具有能动性。按照波普的看法,科学与自由,恰如一个硬币的正反面一样,是互为表里的关系。在这一意义上,自由就不可避免地在一定度上被包容于社会科学之中,成为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并通过一定的范畴对其进行描述。也正因为此,社会研究中的科学和人文的视野也就都有其存在的某种合理性。E•萨米尔•奥尔曼曾说:“科学的视野提供了一个统一的科学视野,它的科学概念是实证的,定量的、应用的和积累的。人文的视野则强调社会的概念,坚持社会科学的主观的,解释的,多元的和非积累的概念。每一视野都分别具有它们自己的调查和数据证明他们的社会科学的元理论。重要的不是两个视野之间的选择,而是社会科学工作者调和与利用相反视野的能力”。 波普对两种规律的描述,虽然是初步的,有些地方也显得模糊,而且它似乎也更加倾向于“盎格鲁—美利坚”的科学传统,但它的确在一定程度反映了两个视野兼具的可能,这对于社会领域研究中科学与人文视野的结合不失为一种概念性的框架考虑。
第三,如果说,波普从科学与人文相结合的视野试图揭示科学与自由的内在关联,并以自然规律和规范规律相结合的形式予以刻画,在认识的层面上反映了波普对于社会科学的理解,那么还应该进一步了解的是,这种理解并不仅仅限于认识的层面,它也反映在与之密切相关的社会伦理层面。波普认为,正因为社会领域中科学与自由的内在关联,所以关于科学或自由的错误认识将导致社会政治伦理方面的问题。比如,波普认为专制的现象以某种关于科学的错误认识为基础,政治制度的问题有其认识论方面的根源。所以,科学与自由的内在关联,科学与人文视野的结合在波普这里不仅有本体论的基础,也有认识论的基础,还有伦理价值方面的基础。按照波普的理解,这正是社会科学之所以成为社会科学的理据所在。波普把社会科学与特定的社会联系起来,与人的自由属性联系起来,因而他的社会科学既有实然的基础,也有应然的基础,还有两者之间转化活动的基础。所以,波普的社会科学概念在一定程度上与穆勒的“伦理科学”或泰勒的“人的科学”是相通的。
应该说,波普社会科学的概念富有相当的启发性,在社会科学的研究中起到了某种范式的作用。但是,社会科学的研究毕竟十分复杂。自然科学的划界研究已很艰难,社会科学由于涉及人的自由、主观性等不确定的因素,因而就更加艰难。变动之中的有限理性的度在哪里?对自由这种不确定性的确定把握的可能途径有哪些?自然规律与规范规律的某种统一,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某种统一,归根到底要把人类所特有的行为现象纳入科学的领域,但是这种科学含义的把握方式与自然科学的把握方式的异同是什么?虽然波普对这些问题的看法不乏深刻之处,但问题的研究或许仅仅是一个开始。而且波普的回答也受到诸多的质疑和批评,例如波普对科学的特定理解能否作为社会科学确定性的理解基础是有疑问的。波普认为科学有一个始终不变的统一的一般方法,但实际上可能“对方法论主题的定义问题,不能先验地予以回答……方法论并不高踞于社会科学之上而始终不作任何变化,……方法论包含支配科学的原则,而这原则同时根据科学的变化也将发生变化。” 就对方法本身的看法而言,许多批评者对于波普的否证方法,对于假设演绎法的对称论题的解释都提出了异议。马克•布劳格指出,达尔文自命为科学解释的假定—推理模式的倡导者,但在事实上他留给今天的是一个解释性的科学家的范例,而不是一个预言性的科学家的范例。
但是,这些并不妨碍波普关于社会科学概念的阐述在今天仍然具有特殊的意义。如本文上面已经初步分析的,如果我们要深入研究社会科学的一些基本问题,波普的思考是不能忽视的,在我们研究和回答社会科学概念问题的认识长链中,它可能是必不可少的重要一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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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80-81页。
29 Donald T. Campbell (1988), Methodology and Epistemology for Social Science,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Introduction by E. Samuel Overman, xix.
30 Richard W. Miller, “Fact and Method in the Social Sciences”, The Philosophy of Science/edited by Richard Boyd, Philip Gasper, and J.D.Trout, The MIT Press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London, England, p.7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