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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波普的社会科学概念(1)-科技哲学
来源:  作者:段培君  点击:次  时间:2002-02-08 00:00于哲学网发表

  摘要: 社会科学概念是社会科学哲学研究中的一个基础问题。波普的社会科学概念有三个基本的规定性:有限理性、规范律与自然律的结合、科学理性与自由民主的某种统一。波普的社会科学概念一方面是规范主义的,与传统科学概念保持了一定的连续性,另一方面又具有开放性的能动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本体和波普哲学思想的特点。波普的这一概念突出反映了整合西方理性传统与自由民主传统的尝试,也反映了社会科学领域科学与人文相互结合的某种趋势,在当代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社会科学概念 波普

Abstract: The conception of social science is fundamental to the study of the philosophy of social science. This paper analyses the conception of social science defined by Popper which has three characteristics: the limited rationality; the combination of the normative law and the natural one; the unification of the scientific rationality, freedom and democracy. While Popper’s conception is normativistic, and keeps the continuity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raditional conception of Science, it is open and motile which reflects not only the characteristic of society reality and Popper’s philosophy in some ways, but also the tendency of the combination between the scientific and humanistic perspectives in the modern social science.
Key words: the conception of social science, Popper

社会科学的概念问题,是社会科学哲学研究中的一个基础问题。它回答什么是社会科学的问题,回答社会科学的基本规定性是什么的问题。所以,也可以说是社会科学的划界问题,其重要意义是勿庸置疑的。波普作为20世纪最有影响的一位科学哲学家,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虽然他的科学哲学思想在国内介绍和研究都比较早,但他的社会科学哲学方面的思想我们却研究得不够。本文即是对他的社会科学的概念作一初步的分析,以纪念这位杰出的哲学家诞辰100周年。
(一)
波普社会科学概念的第一个规定性是有限理性。有限理性的内涵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分析。第一个角度是说,这一理性指向有限域而不是无限域,或者说指向经验领域,在经验可供作为基础的范围内运用,因而其结果是有条件的陈述。在这一意义上,有限理性也就是经验理性。经验理性的运用就是经验科学,也就是自然科学意义上的科学。理性,如果指向无限域,虽然还可能是某种理性,但已经不再是科学理性。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波普不赞成社会科学的任务必然是作出历史预测的论点,认为“那些广远的历史预言根本不在科学方法的视野之内”,该论点“是出于对科学方法的严重误解,尤其是出于无视科学预测与历史预言之间的区别。” 因为从科学的性质和对象来说,普通的科学预测是有条件的,而历史预言是无条件的。“长远的预言只有当它应用于可说是完全孤立的、稳定的和周期性的系统时,才可能从有条件的科学预测中引出。而这些系统在自然界中是罕见的;现代社会肯定不是这样的一个系统。” “科学预测与历史预言这个意义上的预测不是一回事。”
为强调有限理性的经验属性,波普反对方法论本质主义(methodological essentialism )的观点。这一观点认为“‘科学’的任务是去发现和描述事物的真正本性,即隐藏在它们背后的那个实在或本质”。波普认为,实验社会科学的方法论不应当是本质主义的,而应当是语词主义的。“方法论语词主义认为,科学的任务是描述经验中的事物和事件,是‘解释’这些事件,即借助一些普遍规律来描述它们。……方法论语词主义者把语词看作实现这个任务的辅助工具,而不是看作本质的名称。” 这两种主义在实践层面上反映为两种态度:一种是,只有首先判定历史的未来进程,才能有明智的政治行动;另一种是,政治的科学基础是按照我们的愿望和目的来创造或改变各种社会建构所必需的事实知识,“社会工程师把社会技术视为政治的科学基础”。
认识有限理性的另一个角度是指向理性本身,即对理性本身的能力作出有限性的判断,并把这种判断视为科学理性的基本规定。波普说:“科学方法的问题主要是认识它的限度:在不能给予证明之处,它不提供证明;在它只能提出个人观点之处,它不妄自称之为科学。” 波普通过赞扬苏格拉底的智慧来阐明这种有限理性,说这种智慧就是确认“我知道得多么少!”。他认为,这是真正的科学精神,有人把苏格拉底这种态度解释为当时缺乏科学成就所致,实际上只表明他们不理解这种精神。波普把理性的自我批评精神视为科学精神的必要成分,把确认理性的有限性作为科学精神的内涵甚至科学精神最重要的方面来看待。他不赞成对理性的有限性作一种外在的理解,即认为它是理性受到外在因素限制或障碍而导致的有限性。不是,它恰恰是理性本身的规定性,离开了这一特性,科学也就不再是科学。正因为这种有限理性的态度,波普认为“在一切事情上,我们只能通过尝试和消错(trial and error),通过犯错误和改正错误来学习”。
波普还把这种有限理性与教条主义、权威主义和绝对主义的理性观念进行对照分析。他认为,苏格拉底的智性主义是反权威主义的,这不仅因为苏格拉底承认人与人之间有着共同理解的媒介即“理性”,而且还因为他用助产的方法来进行教育,帮助学习者掌握科学精神。波普强调,“只有表明自己确实具有未受教育的人所缺乏的那种自我批评,才能证明自己是真正的教师。”苏格拉底试图用这个方法把人们从教条主义的昏睡中唤醒。 绝对主义的理性对自己没有这种清醒的态度。它认为,任何理性行为都必须确定目的和手段,而最终目的是必不可少的。这种绝对理性还相信有合乎理性的方法可以一劳永逸地确定这个最终目的,因而它将导致教条主义的固执态度,其结果是失去科学理性。
承认理性的有限性并不意味着否认理性在社会研究中的作用。波普反对理性对社会生活无能为力的观点,反对有些人谴责理性甚至指责理性是我们时代的社会祸害的观点。他认为,就其存在形式而言,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是相似的,“一切理论的或概括的科学都使用的是同一种方法,无论它们是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这些方法总是包括提供演绎性的因果解释,并包括检验(以预告的方式)它们。这有时侯也被称为假说演绎方法”。 在对这一方法的逻辑结构的解释上,波普与亨普尔和奥本海姆相近,使用了“解释的覆盖律模式”, 并对此作了对称论题的说明。当然,波普的假说演绎法是体现有限理性的,如他所说,“它对于它所检验的任何科学陈述都没有得出绝对的确定性” 在《社会科学的逻辑》一文中,波普对此强调,所谓科学的客观性在于批评方法的客观性,进一步的,还在于批评的逻辑工具——逻辑矛盾——是客观的。 就理性的作用而言,他说,“按照所概括的方法论,系统的逐步工程将有助于我们通过尝试和消错的方法来建立一种实验社会技术。我认为只有通过这种方法,我们才能着手建立实验社会科学。”
有限理性的立场反对两个极端:一方面,它反对唯理性的立场,反对认识上的绝对主义、教条主义;另一方面,它又坚持对理性的信任,不仅在自然的范围内,而且在社会生活中相信理性运用的必要和作用。用波普的话说,“我们必须相信人类理性,同时又要提防教条主义;我们必须抛弃厌恶理论(misology)(即对理论和理性的不信任),也要抛弃制造智慧偶像的那些人所采取的神秘态度”。
(二)
波普社会科学概念的第二个规定性是承认社会本体的特殊性,承认规范规律的存在,认为社会科学是规范规律与自然规律的特定结合。波普认为,如果看不到这一点,如果不能区分自然规律和规范规律,则将导致“幼稚的一元论”;同时,如果看不到规范规律的约定也不是任意的,看不到在社会建构中,规范规律和社会学规律(自然规律)是密切交织在一起的,则将导致科学在社会领域的不可应用或某种纯粹的工具主义。
波普基于社会科学研究对象的特殊性,认为自然规律与规范规律有以下区别:在内容上,自然规律描述自然现象的规律,如天体运动规律、重力规律、热力学规律等;规范规律则是以社会规范、禁律和命令的形式出现,即禁止或要求某种行为方式。在性质上,自然规律描述某种严格的、不变的规律性, 这一规律是不可更改的, 也是没有例外的。“它们既不可以被违犯也不可以被执行。它们不在人的控制范围内,尽管我们可以利用它们用于各种技术目的”。规范规律则与之不同, “规范规律,不论法律的颁布或道德的命令,是可以有人来执行的,而且是可以更改的。它可以被视为好的或坏的,对的或不对的,可接受的或不可接受的;只有在比喻的意义上,它才能被称为‘真的’或‘假的’” 所以,自然规律和规范规律之间的区别是一种根本性的区别,它们之间除了有一个相同的名词之外,没有什么共同之处。波普给予这种区分以一种历史的说明。他认为人类发展之初是“幼稚的一元论”。在这一阶段,违反规范性的禁忌而受到他人的制裁同在自然环境中的不愉快经验相互混淆,因而自然规律和规范规律尚未加以区别。“幼稚的一元论”是“封闭社会”的特点,随着部落制的瓦解,人们认识到禁忌在不同部落中是不同的,它们是由人施加和执行的,这时,规范规律和自然规律就被区别开来了。这种区别的观点被称为批判的二元论或批判的约定论,它们在希腊哲学的发展中以自然和约定的对立形式反映出来。
波普强调,批判的二元论没有低估规范规律的重要性,也没有因为规范是约定的就断言规范‘纯属任意的’。批判的二元论仅仅断言,规范规律是可以由人来创造和改变的。“说规范是人为的这句话,是在如下的意义上说的,即我们不能把规范归咎任何人,而只能归咎我们自己”。 规范的约定性,并不排斥它们的可评价性,、可比较性、可改善性。只是这样做时不能忘了, 这些规范标准仍是我们创造的,只有我们才负有采取这些标准的责任。这些标准不是在自然界中发现的,正是我们自己把标准施加给自然,从而把道德引进自然界。人们的决定与事实有关但不能从事实推出(或不能从事实命题推出)。所有的道德决定都涉及某种事实,尤其涉及某种社会生活事实,但对于所有的社会生活事实,都可能作出许多不同的决定。即使有些决定由于和自然规律或“不可改变的事实”相矛盾而被淘汰,也不意味着人们的决定可以在逻辑上从这种‘不可改变的事实’推出。
波普一方面将事实和决定、自然规律和规范规律、自然和约定区分开来,试图说明历史领域的特殊性;另一方面又强调:约定不意味着任意,社会生活中除了存在规范规律外,还存在着自然规律。波普说:“规范是约定的或人为的这个观点,表明了其中包含着某种任意的成份,这就是说,可以有不同的规范系统,但其中可以选择的并不很多”。“人为并不意味着完全任意。” 譬如,人类创造了语言、音乐、诗歌、科学等诸多新世界,而其中最为重要的应当是对于平等、自由和援助弱者的道德要求世界,因为许多道德决定涉及他人的生与死,相比较而言,艺术领域中的决定则远远不那么迫切和重要。所以,这里的价值摆布并不是完全任意的。关于社会生活中的自然规律,波普指的是近代经济学理论中提出的规律,如国际贸易理论、贸易循环理论等。这些规律以及其它重要的社会学规律与社会建构的作用相联系,它们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相当于杠杆原理在机械工程中的作用。“建构的组成需要一些社会规律知识,而这些知识又使建构所能做的事情有所限制(这些限制多少和诸如能量守衡规律相似,这个规律等于说,我们不能制造一台永动机)。但是,从根本上说,建构的创立,总是明确遵守某些规范的,以心目中的某个目的来设计的。”“在社会建构中,规范规律和社会学规律(自然规律)是密切交织在一起的。”
(三)
波普社会科学概念的第三个规定性是科学理性与自由民主的某种统一,波普的社会科学概念是包含自由民主的特定内涵于其中的。
波普首先从社会本体和社会生活主体的角度对此进行了说明。正如社会本体具有规范规律一样,社会本体的真正内容是个体,社会生活的主体是个体,因此社会科学如果它是科学,就必须体现这种真实。波普说:“社会科学的任务乃是在以描述的或唯名论的词句来审慎地建构和分析社会学的模型;那就是说,是以个人的以及个人的态度、期望和关系等等的词句来进行的” 在另一地方他又说:“我们必须根据个体的行为、相互作用、目标、希望和思想,根据个体创造和保存的传统来理解所有的集体现象。” 波普从本体论角度说,“所谓的社会整体并不是经验的对象,基本上都是流行社会理论的公设” 正因为如此,个体的自由属性必须包含在研究这种本体状态的社会科学之中。
波普也从理性与自由民主某种统一的角度进行说明。他认为,民主的架构和自由、平等的确立都离不开理性的运用。“民主的基础必须在于对理性的信念,在于人道主义。” 理性是人之根据:“正是你的理性使你成为人;使你不仅仅是一堆情欲和愿望;使你成为自足的个人,同时使你能够宣称你就是目的。” 理性还是人与人之间某种关系的说明。苏格拉底关于人类理性是普遍的交流媒介的思想,关于智性诚实和自我批评的观点,关于正义的学说,都体现了他的平等主义的精神,也有助于他把个人看作目的的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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