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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科学的“祛利性"(1)-科技哲学
来源:  作者:曹南燕  点击:次  时间:2002-02-07 00:00于哲学网发表

 

内容提要:本文认为作为科学家的行为规范“祛利性”既不是指科学家只应“为科学而科学,不追求科学的功利价值”,也不是指科学家只能“利他”、不应“利己”,甚至不是指“科学知识实际上与利益无涉”。科学的祛利性的实质在于从制度层面控制和避免科学活动中因各种利益而导致的偏见和错误,让科学更好为人类利益服务。
关键词:祛利性、利益、制度规范、利益冲突

Abstract: The author claimed that one of the norms of science, disinterestedness, is not to be equal with altruism, nor with that scientists should not be in pursuit of the material gain. Moreover it does not mean, “Scientific knowledge is actually interest-free”. The essential of disinterestedness is to control and avoid bias and mistake led by a variety of interests in scientific activity on institutional level, in order to serve human benefits better and better.
Keywords: disinterestedness, interest, institutional norm, conflict of interest

科学家的科学研究活动是否受利益驱动,受什么利益的驱动,这些利益之间有没有冲突?这些问题经常被科学共同体成员有意无意地回避。因为,长期以来“无利益性” (disinterestedness)*被认为是科学的精神气质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人希望相信,科学家应该是“无私利”的,他们只为“科学而科学”,他们只是出于好奇心而从事科学研究。那么,科学或科学家真的与利益无涉吗?应如何理解科学的“祛利性”?

一、 对科学的“祛利性”的误解

“祛利性”是美国科学社会学家默顿所提出的科学的精神气质或科学家行为规范的重要部分。1937年12月,默顿在“美国社会学学会”的会议上宣读的论文“科学与社会秩序”中,认为可以把“科学的精神气质”(the ethos of science)所体现的情操概括为“正直”(honesty)、“ 诚实”(integrity) 、“有条理的怀疑主义”(organized skepticism)、“祛利性”和“非个人性”(impersonality)。(Merton,pp.254-266)1942年默顿在他的著名短文“民主秩序中的科学与技术”(后来以“科学的规范结构”为标题收录在他的科学社会学文集《科学社会学:理论研究和经验调查》一书中)首次系统论述了科学的精神气质或作为惯例的行为规则: “普遍主义”、“公有主义”、 “祛利性”和“有条理的怀疑主义”。(Merton,pp.267-278)
1957年,默顿当选为美国社会学学会主席,在就职仪式上,他发表了题为“科学发现的优先权”的讲演。在这次讲演中,默顿从科学的建制目标——扩充正确无误的知识——出发,进而指出“原创性”(originality)也是科学建制的规范之一,它与上述四条规则以及“谦逊”一起组成科学精神气质的复杂体系。就在这次讲演的结论中默顿还强调:“即使到了今天,在科学已经大大职业化了的时候,对科学的追求在文化上还是被定义为主要是一种对真理的祛私利的探索,仅仅在次要的意义上才是谋生的手段。”(Merton,p.323)
尽管后来又有不少科学社会学家对有关科学规范的研究作了补充和发展,但无疑,默顿关于科学规范的理论影响最大,引起的争论也最多。而对默顿的科学规范争论最多的一条也许就是“祛利性”。支持者认为“祛利性”区分了科学家与其他职业的道德水准,保证科学家比其他人更加诚实无私。反对者则认为,在实际上科学家必然要考虑科学之外的因素,因此,它只描述了一种理想状态,或者是小科学、纯科学的社会形象。有意思的是,许多支持者和反对者一样误解了科学的“祛利性”,把它解读为对科学家从事科学研究的动机的“无私”或“利他”。
“祛利性”常常被理解为科学家应该,而且只应该“为科学的目的从事科学研究”。(参见Gaston, p.6)对此,英国的科学家、科学社会学家约翰•齐曼在他的《元科学导论》一书作了发挥,给人以深刻的印象。他写道,“无私利性:为科学而科学。这就是说, 科学家进行研究和提供成果,除了促进知识以外,不应该有其它动机。他们在接受或排斥任何具体科学思想时,应该不计个人利益。学术科学家对于知识的原始贡献者不直接偿付报酬,这一惯例的基础就是无私利性。”(齐曼,第124页。)
国内学者对科学的“祛利性”则更加明显地解读为“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利他主义。我们常常可以在一些文章里看到这样的段落:“不谋利精神。这条原则规定科学家之所以从事科学,首先是为了求知而不是谋取物质利益。科学家应当具有求知的热情、广泛的好奇心和造福人类的利他主义。”(吴忠,第13页) “科学精神的第三要素是,提倡从事科学事业的无私利性;要求科学家具有正直的品格、诚实的态度和高尚的动机。”(周华,第21页)“无私利性规范要求科学家把追求真理和创造知识作为己任,它与‘为科学而科学’的信条是相通的。”(李醒民,第62页)
可见,许多人把科学的“祛利性”理解为对科学家从事科学活动的动机的约束。也就是说科学家应该怀着纯粹的好奇心、毫无实用功利的动机去满足个人的精神需要(自我实现),只顾求知、不管应用,只考虑科学自身的发展、不参与科学的应用;或者不求个人功名利禄,为他人、为社会、为人类来应用科学知识。正是这后一种理解导致人们常常把“祛利性”翻译成“无私利性”,虽然这个词并没有强调私利或公利。

二、 科学活动可以离开利益驱动吗?

科学知识生产是人类的有目的思维活动,这种活动是不可能完全脱离个人利益的,纯粹的好奇心驱动并不能把科学推得很远。对于这一点,马克思曾明确地指出,“如果没有商业和工业,自然科学会成什么样子呢?甚至这个‘纯粹的’自然科学也是由于商业和工业,由于人们的感性活动才达到自己的目的和获得材料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1956年,第62页)恩格斯也直截了当地把科学和与人类物质利益紧密相关的生产活动联系在一起:“科学的发生和发展一开始就是由生产决定的。”“以前人们夸说的只是生产应归功于科学的那些事;但科学应归功于生产的事却多得无限。”(《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1972年,第523-524页) “社会一旦有技术上的需要,则这种需要就会比十所大学更能把科学推向前进。”(《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1972年,第505页)
对于这一点,默顿本人也非常清楚。他的博士论文《十七世纪英国的科学、技术与社会》除了说明科学作为一种社会建制是怎样受到以新教为标志的特殊价值观念的培育而出现的以外,另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说明科学是如何回应英国当时社会利益的,即解决社会急需解决的军事技术、采矿和航海等问题。
真理或具有某种客观性的科学知识与社会利益密切相关,因为人们可以借助于这些知识的力量实现社会利益。例如,人们借助于自然科学有效地控制自然过程,把人从自然界的强制中解放出来,借助于人文社会科学可以维护和加强人际的相互理解、解决种种社会问题。一味强调“为科学而科学”,把社会应用排除在科学家的责任之外,是不利于科学发展的。现代社会把大量的资源通过政府和企业投向科学事业,作为社会一员的科学家的应尽责任是运用科学知识回报社会,为人类的福利和世界和平作贡献。
从整个社会来说,科学应该有其功利价值,追求其实际应用价值,那么对科学家个人来说,是否应该或可以追求私利呢?对于这个问题,也有不同的看法。确实,“求知的热情、强烈的好奇心、对人类利益的无私关怀,是许多人从事科学活动的动机,而把追求权利、金钱、地位作为目标的心理和行为,则为科学共同体所不齿。”(参见李醒民,第62-62页)然而,科学探索的动机也真是五花八门,如爱因斯坦所说,“有人觉得科学能给他们以超乎常人的智力上的快感,科学是他们的特殊娱乐,他们从中寻求生动活泼的经验和雄心壮志的满足;有的之所以把他们的脑力产品奉献在祭坛上为的是纯粹功利的目的;有的是为了逃避生活中令人厌恶的粗俗和使人绝望的沉默,是要摆脱人们自己反复无常的欲望的桎梏而遁入客观知觉和思维的世界;有的则是想以最适当的方式来画出一幅简化的和易领悟的世界图像,以自己的世界体系来代替经验的世界,并来征服它。”(爱因斯坦,第100页)固然,科学庙堂如果只有前两类人,那就决不会有科学;但是,如果只有最后一类人,同样不可能建成现代科学的宏伟庙堂。
人们选择以科学为职业的动机常常是复杂多样的。一位英国科学家曾说过:“事实上,科学家动力的一览表,实际上会包含人类需要与渴望的整个范围。”(转引自巴伯,第36页)我们决不能认为那些不是出于“纯粹好奇心”或“利它”动机而以科学活动为职业的人违反了科学共同体的行为规范。
科学的产生、发展及其发展的速度、方向和规模与人类的社会利益密切相关,这在当代社会恐怕已成为共识。但科学与科学家的个体利益又是什么关系呢?个人利益是否应当成为科学活动的动力?在马克思主义看来,利益是人的欲望和需要在人与人关系上的表现。追求利益是人类一切社会活动的动因。利益首先和根本的是物质利益、经济利益,当然也包括由此衍生出来的阶级利益、家族利益、宗教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等等。“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1956年,第82页)“由于自然科学被资本用作致富手段,从而科学本身也成为那些发展科学的人的致富手段,所以,搞科学的人为了探索科学的实际应用而互相竞争。”(《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1979年,第572页)
恩格斯还批判了当时的经济学家以为科学是免费的礼物而没有把科学的支出计入生产成本的做法,认为“在一个超越于利益的分裂(正如同在经济学家那里利益是分裂的一样)的合理制度下,精神要素当然就会列入生产要素中,并且会在政治经济学的生产费用项目中找到自己的地位。到那时我们自然就会满意地看到科学领域中的工作也在物质上得到了报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1956年,第607页)
一百多年前许多科学家、发明家无偿地拿出自己的研究成果大大提高生产效率,使资本家受益,实在不能认为是合理的现象。而20世纪以后,科学给社会物质生产带来的效益已远远超过19世纪,难道人们还希望科学家只是在精神上得到报偿吗?事实上,我们可以看到,个人利益作为一种动力常常可以使人的智慧潜力得到充分发挥,也正因为这样,现在各国政府纷纷调整其科技政策,大幅度增加科技投入,改善知识分子待遇,以期更好发展科技事业,促进经济增长、加强综合国力。

三、科学的“祛利性”的实质

科学的“祛利性”作为科学的行为规范既不是指科学家只应“为科学而科学,不追求科学的功利价值”,也不是指科学家只能“利他”、不应“利己”。那么,科学的“祛利性”的实质是什么呢?
人类的思维活动,当然也包括科学活动,从来就不是一种能够摆脱群体生活影响的特殊活动;因此,必须把它放在社会背景中加以理解和解释。世界上没有任何人可以在寻求真理的过程中,依靠自己个人的经验来建立世界观。知识从一开始就是群体生活的合作产物,个人的知识是群体的共同命运、共同活动以及克服共同困难的产物。共同的活动就需要共同遵守一些规范。“祛利性”是科学家从事科学活动时的行为规范,亦即是一种游戏规则。换言之,通过“科学”追求“利益”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规则之一就是不能要求生产出来的科学知识直接为生产者自身的“利益”服务,因为利益常常导致盲目和偏见。而且恰恰相反,科学共同体需要在制度层面,以“有经验证据”和“逻辑上一致”为先决条件,排除科学知识产品中因个人利益而导致的偏见和错误,使科学知识逐步从不太可靠的个人知识转为比较可以信赖的公共知识。这就是默顿等人所倡导的科学的“祛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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