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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科学、民主和自由(1)-科技哲学
来源:  作者:蒋劲松  点击:次  时间:2002-02-04 00:00于哲学网发表

  摘 要:科学沙文主义与民主和自由的基本原则是不相容的。科学不能凌驾于民主和自由之上。科学家未必是要尽可能地向社会公众提供真理;科学共同体的内部自我纠错机制未必能够确保纠错成功;现代科学耗用大量社会资源的活动,需要对社会公众负责;普通公众的“本土性”知识可以发现和纠正科学共同体的错误。科学作为一种文化传统,应当与人类其他文化传统进行公平、自由竞争,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应当与国家权力分离。只有这样,才能保障社会的思想自由,才能保障科学和其他文化传统的健康发展。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地导致腐败。”阿克顿勋爵的这句名言,在当代绝大多数发达国家中,差不多已经成为标志政治正确性的基本共识。然而在科学占据现代社会话语霸权的今天,如果说对于技术活动需要外部力量的监督和干预,已经得到认可的话;对于科学活动是否需要权力制衡和监督,却远远没有能成为共识,需要我们进一步认真加以思考和讨论。
从费耶阿本德批判科学沙文主义的论述中可以看出,科学沙文主义至少包括这两个方面的内容:1,科学共同体在知识上具有不可质疑的权威性,也就是说科学共同体的知识决定是外部人群不可质疑的。2,作为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科学是最为正确乃至唯一正确的知识形态,科学是衡量各种文化传统的唯一标准。[1]从某种角度上说,科学沙文主义是科学时代社会意识形态的主要组成部分,往往已经成为不证自明的思想背景。
然而在另一方面,在政治生活领域中,为人们所普遍接受的现代意识形态的关键词却是:自由与民主。所谓民主,是强调在公众事务上应该由公众做出决定,不能仅由少数特殊身份的人来决定公众的利益。所谓自由,则是强调在一切只关乎个人的领域中,即在不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的情况下, 个人拥有完全的自由,例如个人应该可以自由决定自己的信仰,自由决定给子女提供什么文化的教育,应该可以自由决定接受什么传统的医疗保健服务。
本文赞同费耶阿本德的立场,认为科学沙文主义与民主和自由的基本原则是不相容的。从当代科学活动的性质和特点,以及现代自由社会民主体制的基本精神出发,作为公共决策组成部分的科学知识需要经过社会公众的质疑和审查;牵涉到科学共同体集团利益的科学决策需要外部监督和干预;作为意识形态的科学知识应与其他文化传统公正地、自由地竞争。只有这样,才能保障社会的思想自由,才能保障科学和其他文化传统的健康发展。
一、科学与民主
科学沙文主义认为,在科学知识方面, 科学共同体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地位, 科学共同体的集体决定是不可从外部进行质疑的。其观点是:“不管科学家犯什么错,他们能自我纠正,这方面他们比其他任何外行都做得好,因此他们应该是独立的”。[2]所援引的理由通常不外如下几个方面:1,科学家是清心寡欲,淡薄名利的圣人,科学家们主观上是要向社会提供可靠的知识。2,科学共同体拥有非常可靠的监督、纠错和管理机制,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错误的发生,能够有效避免科学活动中的违规现象的发生。3,科学活动是高度专业化和高度独立的活动,外部力量缺乏必要的知识与判断能力。因此,外部力量的介入,会影响科学的健康发展。所以,科学共同体得出的结论是可靠的,或者说是我们有可能获得的最可靠的研究成果。因此,社会公众应当相信和接受这种结果,任何对科学共同体依科学研究程序所获得的结论怀疑的行为和想法都是错误的。例如,赵南元教授就直接了当地说:“如果可以用‘民主’、‘法制’、‘伦理’来约束科学的话,其必要前提就是民主、法制、伦理的可靠性必须高于科学。然而事实却恰恰相反,如果要在这四者之间按可靠性从低到高进行排序的话,其顺序应该是民主、伦理、法制、科学。也就是说科学的可靠性最高,而民主的可靠性最低。因此如果要‘约束’的话,只能是用科学来约束‘民主’、‘法制’、‘伦理’,而不能反过来用‘民主’、‘法制’、‘伦理’来约束科学”[3]
但是,深入的研究发现,社会公众不可以怀疑和审查科学共同体得出的结论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首先,我们迄今为止尚未发现能够证明科学家从总体上来说道德更加高尚的统计证据。与人类其他社会职业相比,科学活动本身对于参与者的道德要求也并无特别要求。如果说,在历史上科学家曾经在某些阶段平均道德水平比较高,那也绝非是科学的内在因素所决定的。毋宁说是由于当时科学研究活动相对来说无利可图,科学研究活动中没有涉及太多的利益,尤其是经济利益。即使如此,科学家弄虚作假的现象也是不绝于史的。像牛顿、莱布尼兹这样伟大的科学家都深深地卷入到关于微积分发现优先权的争夺,甚至也上演了安插自己人对对方缺席审判的丑剧。而今天科学研究活动中所渗透的利益更是无所不在 [4]!科学家行为规范“祛利性”(“disinterestedness”)原则的实质,恰恰是在承认科学研究渗透利益的前提下,强调从制度层面控制和避免因各种利益而导致的偏见和错误。 [5]所以, 不能假定科学家总是尽其所能地为社会提供真理。
其次,科学共同体的集体决定固然可以清除许多违规行为。但是,并不能彻底禁绝一切违规行为,在某些极端情况下,共同体的集体决定有时甚至也有可能变成集体分赃或者对弱势派别的歧视打击。如果没有外部力量的适时介入,则内部的不轨行为或者不合理决定难以得到迅速的纠正,当维护科学精神的内部由于力量弱小而处于受压制地位时,必要的外部干预有时能纠正科学共同体的偏见和错误,能够作为科学精神得到弘扬的积极力量。例如,中国解放后政治势力对医学的干预,虽然有许多教训需要吸取,但是对于中医在医疗实践和医疗教育体制中地位的恢复就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6]尤其是进入大科学时代,现代科学与商业关系日益紧密,科学所涉及的利益巨大,范围广泛,仅仅依靠基于学院科学的行规和传统往往已经难以完成其预想的功能。庐峰先生指出,“商业的诚实是非常有限的,因为它的诚实也服务于利润。科学家的良知在商业利润的诱惑之下会受到严重的腐蚀。……当科学家为名利所强烈诱惑时,他们便可能隐瞒真相、欺骗公众,……可见,科学活动也应该受民主法制规范的约束。就此而言,科学之自我纠错还依赖于民主,即单凭科学家的良知还不够,因为科学家的良知不可能绝对不受腐蚀。”[7]
再次,由于大科学时代的科学耗用了大量的社会资源,科学已经关系到国家安全和经济竞争力的公共事务。科学共同体成为公众的受托人,其工作是否满足公众的要求,有责任接受公众的审查。科学家在对科学事务上发表其专业性的咨询意见时,社会公众有权利进行审查,以调查其是否滥用了公众的信任,是否牺牲了公众的总体利益来满足其团体的特殊利益。在科学共同体与社会公众之间需要建立一种“关于科学的社会契约”[8]
在科学家知识具有优势的领域内,社会当然应该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但是最后的决定权力始终应该握在社会公众手中。社会对待科学家就像对待其他提供专业帮助的人士一样,利用他们的专业知识,但始终要考虑防止科学家的建议由于其自身利益的影响受到扭曲。费耶阿本德的告诫很值得记取:“在所有的情况下,我们的忠告是,利用专家,但永远不要信任他们,当然,永远也不要完全依赖他们。” ([6], 104脚注)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弗里德曼就曾揭露过美国医学协会的超级垄断行为。作为资深医生的代表,协会的医疗教育和医院理事会负责审查美国各医学院每年可以招收学生的人数。冠冕堂皇的理由自然是,根据医学院的各种软硬件的条件,确定合理的招收人数,可以保证未来的医生的素质,从而保护患者的利益。但是,由于委员会成员的角色冲突,在医生数量较为充足,医生收入有下降趋势的情况下,这些资深的医生就容易认为,目前医学院的条件不适宜招收太多的学生,从而导致未来医生数量下降,医生的收入可以进一步上升。更让人感到震惊的是,他们总是用各种手段来限制更多的人获得开业医生的资格。如他们向各州建议,开业医生只能是美国公民。有时又要求颁发执照的考试必须用英语。1933年以后,大量医生从德国、奥地利逃避希特勒的迫害进入美国,可是1933年以后的5年内,得到允许在美国开业的外国毕业的医生,数量和1933年之前5年内相同,这说明美国医学协会的垄断政策效果非常的好!这可能就是美国的医疗费用比其它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高许多的重要原因之一。 [9]
另外,大量的事实证明,在事关公众切身利益的事件上专家的意见未必比利益相关的公众更有发言权。在社会文化普及的今天,将普通公众视为一无所知的阿斗的观点实在是过于落后了。公众的“本土知识”可以成为科学家专业知识的有益补充 [10]。正如费耶阿本德所言,“假如普通的人们准备‘进行某种艰苦的研究’,他们便可以发现专家的错误,这是任何陪审团的基本假定。……法律还假定,外行能够获得必要的知识以理解专家的程序、发现他们的错误。这一假定在一个又一个的审判中得到了证实。” ([6],104)据何祚庥院士揭露,尽管人们普遍认为院士治学严谨,但是在几位院士联名向国家提交的一份要求拨款40亿元人民币发展新项目的重要报告中,一些基本数据都算错了,其中一个关键技术指标居然算错了100倍,产量算错了60多倍!幸亏后来有人及时发现,才避免了国家遭受重大损失。而在另一份由某大学和某交通研究中心合作完成的北京市电动自行车发展对策的报告,同样也有许多非常低级的错误,甚至有普通人都一眼看出的错误。如“报告里还有一个说法,说每一辆电动自行车占用的道路面积有11.8平方米,骑过电动自行车的人都知道,一辆电动自行车哪里会占到这么大的道路面积?”[11]这些案例都生动说明了,即使科学技术的专家和科学家群体的意见和看法,作为外行的公众也不是完全没有能力进行批评的。
费耶阿本德承认科学可以进行一定程度的自我纠正,但是他强调科学活动于其中的社区、城市和国家,同样也可以进行自我纠正。他说“自我纠正的科学是自我纠正的大单位的一部分,在民主中,大单位的自我纠正包括了多个部分,这意味着民主的自我纠正主宰着科学的自我纠正。” ([2],294)正如交叉学科研究中,外行科学家可以其不熟悉的领域的研究做出贡献一样,普通公众的质疑和批评同样也可能促进科学的进步。
如果社会公众完全听命于科学共同体,没有任何质疑权利, 科学之于公众就像一个黑箱, 公众对于科学缺乏了解, 往往会对科学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或者产生不必要的疑虑。 一旦相关科学成果在应用中出现差错, 或者达不到预想效果时, 公众往往就会对科学和科学界产生不满和不信任,甚至产生反对科学事业的情绪和行动。而如果通过对于科学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则可以加强公众和科学界的交流, 减少公众对于科学界日益增长的误解和敌意, 可以化解潜在的盲目反对科学的情绪,从而为科学发展提供一个更加健康的和谐的环境。[12]
因此,在充分尊重科学家共同体专业决定的同时,社会公众等外部意见也同样值得认真考虑,社会公众对科学事物的关注、监督、审查乃至必要的干预只要遵守相应的合理程序都是有意义的。这样一种认识不仅在学界越来越受到支持,甚至已经为主管科学技术的政府官员们所接受。如科技部长徐冠华在全国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会议上就曾经指出:“科学技术在今天已经发展成为一种庞大的社会建制,调动了大量的社会宝贵资源;公众有权知道,这些资源的使用产生的效益如何,特别是公共科技财政为公众带来了什么切身利益。”[13]
二、科学与自由
现代科学不仅是工具,不仅是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已经成为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正在日益成为盘踞各种话语之上充当裁判角色的超级话语。正如普特南所指出的那样,“科学的成功把哲学家们催眠到如此程度,以至认为,在我们愿意称之为科学的东西之外,根本无法设想知识和理性的可能性。”[14]今天科学享受着法律上的特权和垄断地位,尤其是在医疗和教育领域中,其他文化传统的知识,只要与近代科学传统相抵触,就会受到法律的排斥。全民义务教育以及目前的教育内容安排完全由现代科学界主流观点所决定,这一事实表明了现代社会的公民,尽管在宗教信仰方面有完全的自由,但是却无一例外地必须都要接受科学世界观的教育。在医疗方面,不仅医疗保险只能接受现代科学的主流话语所支持的治疗保健方式,即只有现代科学所认可的医疗方式垄断了庞大的医疗市场,而且即使患者不顾医疗保险的歧视,自己付费接受传统的医疗模式,法律也会强行干预所有不符合科学世界观的治疗方式,如在美国等国家如中医之类不是奠基于现代的科学的治疗活动常常是非法的。[9]这是典型的科学沙文主义现象。
众所周知,现代科学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是在此前人类文化积淀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近代科学产生之前,人类也有非常灿烂的文明,甚至有些成就是今天高度发达的近代科学技术也难以达到的。我们可以说,近代以来其他文化传统在与自然打交道方面不如近代科学,但是我们永远没有理由说这些传统不可能在提供自然知识方面做出新贡献。迄今为止,主要起源于西欧文化的近代科学的极大成功,可以说在不同文化与自然打交道的竞争中占得了先机。但这决不意味着在认识和改造自然方面,不同理论和实践的其他文化传统,就彻底丧失了为人类的认识事业贡献力量的可能性。科学哲学长期以来试图在科学与非科学之间,划出清晰明确的界线,迄今尚未成功,这说明了科学与非科学之间存在着非常紧密的联系,彼此之间可以相互转化。 [15]因此,在充分尊重科学的前提下,对科学之外的其他文化传统的尊重和保护常常会带来科学发展很有希望的新方向。
科学哲学为何如此重视划界问题呢?按照美国新实用主义哲学家罗蒂的看法,这首先是因为人们想获得一种把意见()与真理()分开,把实践上的谨慎考虑与对真理的非个人的和非视角主义的追求区分开的“形而上学安慰。”这样一种绝对、可靠的安慰,传统上是由宗教提供的。随着宗教影响的衰落,人们逐渐认为道德和审美是主观的趣味问题,只剩下由科学所担保的真理是人类与实在的最后一丝联系。[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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