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其实我们对理性的制度化的理解还远远不应停留于上述低调的、最低限度的层次。制度本身就意味着理性,因为制度的前提或它之所以可能的先验依据本身就是最为严格的理性的别样表述,比如人人生而平等,不可抢掠,不可杀人等等。最能体现制度的作用,尤其是伦理作用的,当是契约论(theory of contract)。契约论具有鲜明的理性主义色彩,它的价值就是避免行为的随意性,如“过”或“不及”,这种对人的自由的适度限制能够人类保证(首先是他人,进而是自己的)更大的自由。从现实的角度来看,制度虽然不是绝对理想的,但无疑是最好的。同时对于以“类”的方式存在的人来说,制度作为一种具有共在(如海德格尔所说的mit-sein)意义的规范方式,比绝对的自我主义(egosim)具有更大的优先性,所以当我们在谈论制度与道德关系的时候,“首先要考虑制度伦理,考虑它是否符合正义,这不是因为它是我们最高的道德标准,而宁可说它是最起码的,但也是最基本的,甚至对我们每一个人都生死攸关的规范标准。”[7](P160)。这就是制度作为一种契约伦理的巨大价值,也是理性制度化强有力的辩护依据。在绝大多数问题上,我们不能完全信赖我们的感情,而要依靠我们的理性,尤其是制度化的理性。这个最早可追溯至古希腊的圣哲教导虽然经受了近两百年来的打击,但事实证明现代解构论者最终还是要依靠某种制度化的东西来思考、来解构,因此它们没有也无法击毁这种与规则相同一的原理,同时也没有真正彻底颠覆掉感情与理性的古老关系。虽然我们要重新认识这种关系,但我们却并不需要浪漫主义的颠覆。
在理性的反思方面,海德格尔的思想可能是太深刻了,以至于我们无法简单地把它归结为“过分悲观”、“杞人忧天”或“并非多余”两个基础向度,海德格尔的思想有着特殊的视角,他对理性的反思和对技术的追问代表了现代人所能达到的最高成就,但同时也代表了现代人在这些问题上的共同偏好。我认为他对技术、理性(以及技术理性)的理解是需要认真对待的,甚至这种对待就是一种根本的扬弃,就如同他对待技术的态度一样,其实在我看来,海氏对技术理性的反思最大的贡献是给我们提供了一种思想方式上的启迪,而他关于技术理性的一些具体论述倒在其次。在方法上,海德格尔所主张的“泰然任之”给我们以很大的启发,也就是对技术世界中的隐蔽意义保持一种开放的态度,而这种泰然任之和虚怀敞开给我们允诺了一种可能性,让我们以一种完全不同的方式逗留于世界上,允诺我们一个全新的基础和根基,让我们能够赖以在技术世界的范围内立身和持存,“并且不受技术世界的危害”,使我们走上一条通往新基础和根基的道路,在这个根基上,永恒的作品的创作或许就会扎下新的根。既然如此,我们为什么不对技术本身也保持一种“泰然任之”呢?老子的“无为”智慧又给我们提供了思考的契机。
既然技术(tekhnee)一词来自tiktein,本义是生育,技术就是要像母亲生孩子一样,制造出什么东西来,那么我们真就应该在对理性和对技术的思考中“生”点什么东西出来,这或许就是对理性辩护的最终意义,或者我们对理性的反思不应该仅仅停留在回应某种“有理(性)”或“无理(性)”的批判上,我们要为新的理性的诞生作好准备。
理性其实并不需要辩护,正如伽达默尔所说,“千百年来人们总是把人定义为有理性的动物,就表明后人对理性所具有的自豪感。”[8](P5)我们在理性中生存并对理性注入了太多的智慧和热情,理性代表着我们的文化属性和精神状况,因而是我们的生命本身,当然需要加倍呵护。
参考文献:
[1] 海德格尔. 海德格尔选集[C]. 孙周兴编.上海: 上海三联书店, 1996.
[2] 施太格缪勒. 当代哲学主流[M]. 王炳文等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89.
[3] 伊格尔顿. 历史中的政治、哲学、爱欲[M]. 马海良译. 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