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主要是因为科学共同体的扩大。据统计,牛顿时代全世界科学家的总数不到80人,到1750年也没有超过200人,直到1850年世界称得上是科学家的也只有721人[6]。但是到了今天,科学家的人数数以百万计。尽管科学本身的内涵也在不断的扩展,为科学研究提供了比科学的童年时代远为广阔的天地,但这和科学家人数的增长相比较,对于单个科学家来说在一定的时间段内能够作出有价值的发现的机会仍然减少了。表现之一就是:自1600年到1960年间尽管杰出科学家人数不断增加,但多产科学家在杰出科学家总数中的比例还是呈下降态势。这正说明了科学发现优先权争夺的激烈。如图:[7]
类别\年代 1600—1700 1700—1800 1800—1900 1900—1960
杰出科学家总数 48 103 396 682
多产科学家人数 13 13 42 81
多产科学家所占比例 27% 13% 11% 11%
这样,我们就能够看到,一方面,组织认可的存在增加了职业认可的重要性,从而增加了采取越轨行为以获取正统目标的引力。这是因为:1.在组织范围内满足尊重需要对于科学研究工作者来说更具有直接性,中国人是十分爱面子的,因而这一点就显得更为有意义;2.科学家对于社会性资源的占有主要是从组织认可中得到的,从而才能满足自己最基本的生存需求和以此为基础的其它需求 。另一方面,正如我们刚才所分析的那样,正统手段的获得却随着科学事业的发展变得越来越困难,从而更容易形成失范性紧张,这种紧张在个人自控力不足和内外控制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就会导致越轨行为的产生和增多。越轨行为在科学职业化之前就已经出现,如果说那个时代的越轨行为一般更注重于追求“名”的话,那么职业的组织认可的存在就使这种追求增加了“利”的诱惑。特别是,尽管人们已经认识到科学是不能自给自足的,但以解雇为手段向科研人员施加压力,以促使他们更快更多地创造工作成绩仍然是世界各国科研管理的一般方法,而且包括日本、中国等在内的国家还在实行改革以打破科学研究中原有的“铁饭碗”,这种做法无疑增加了正统目标的重要性。质言之,就是增加了获得组织认可的必要性,人们必须得到组织认可,才能从中获取必要的生活资料。这种现实在激发科研人员工作积极性的同时,也增大了越轨行为发生的动力。
越轨行为方式的不同和下列因素有关,其一是失范性紧张的程度,其二是个人自控力的水平,即个人道德水平与职业道德要求之比,其三是内外控制机制不平衡的方向,等等。正如我们前面已经看到的那样,组织认可与科学共同体认可的奖励依据是不同的,这种依据的不统一就会导致如一稿多投、把论文化整为零进行发表等片面追求论文数目的行为,从而试图在相同的科学共同体认可程度下获取更多的组织认可。另一种片面追求论文数目的行为是在自己没有参予的论文上署名,以骗取科学共同体的认可和组织认可。在这种行为过程中往往存在双方面的动机:论文的作者往往因为地位较低需要地位较高者的签名以提高自己论文的受重视度;签名者往往也需要用这种方法来提高自己在科学共同体中的地位。这两方面往往是分不开的,至少都在客观上骗取了科学共同体的认可和组织认可。目标与手段之间的失范性紧张程度过高和个人自控力十分薄弱时就会导致一些更严重的越轨行为。比如,剽窃他人成果。这其中如果是剽窃他人已经发表的成果,那么,由于他的论文并不能增加新的知识,因而我们认为这种行为也是直接以组织认可为目标的,这也说明了组织认可在与科学共同体认可相统一的前提下所具有的独立性。再如,伪造研究证据或数据,这被默顿认为是极端的情况,这种情况不仅毁坏研究作风,更能直接危害科学研究的目标——扩展新知识。
三
最后,我们需要探讨的是组织权威影响力对越轨行为的影响。一旦形成了实体性的科学组织,就会在组织内部产生相应的权威,一个科学组织内,人员的安排、组织的分工和集团认可的实施、计划的制定等等都需要权威用其权力和其它影响力来控制。
在科学共同体中的权威一般指的是学术权威;但具体到一个实体性科学组织中还存在有行政权威或称行政领导,这种权威有时是学术权威,但有时也可能不是,有些甚至从来没有进行过科学研究,但是他们都能对科学活动产生直接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越轨行为更多地表现为一个组织中的民主和平等问题。比如,不依科学活动的特殊规律而从长官意志出发来决定组织计划,对某些权利进行不公正分配等等。再比如,在对一项成果进行评定时,组织权威可能对这种评定产生“行政干扰”,这种干扰是被“正确评价基础研究成果”一文专门指出应该避免的。[8]有时这种越轨行为只是一种比较单纯的权力滥用。比如历史上戴维对法拉第的压制就是这样一个比较明显的例子。戴维(Humphrey Da-vy,1778—1829)于1820—1827年间任英国皇家学会会长,当时他的前助手法拉第(Michael Farady,1791—1867)取得了一系列重大成果,名声渐隆,从而引起戴维的妒忌,当1824年皇家学会为法拉第加入该会进行投票时,据说只有戴维一人反对。再比如在国外比较普遍的组织权威在其成员的论文上署名现象,等等。在中国各种类似的行为也存在,而且有一些特别之处,“但我国对于不良行为的揭发者却没有给以应该给予的公正对待,对所揭发的问题经常采取捂盖子的做法,揭发文章常被禁止发表,以致完全剥夺了对问题进一步讨论的可能性。”[9]这其中又表现了另一方面的权力滥用,对本组织的丑恶现象不是大力批判,而是“捂盖子”,这也显然违背了科学活动中的被共同承认的价值观念。
如果说科学必须和一定的组织相联系,而在任何组织中又都不可能没有组织权威的话,那么这很可能是一个两难问题。美国学者巴伯(Ber-nard Barber)就在实体性组织中对科学自主性进行保护的困难说到“其中最主要的是如何在引导‘纯’科学工作者进入某些一般领域并为他们提供资助和设备的同时,又保护他们的基本自主性和独创性。至少在目前的知识状况下很难以更具体的方式来陈述这一问题。也许我们充其量所能做的是必须选择这样的人来作为大型研究机构的领导者,他们根据自己的亲身体验懂得科研的性质及其协调的问题。”[10]也就是要把组织权威内行化,尽可能避免行政权威不懂学术的情况,以此保护科学活动在组织中的自由自主。但事实是,只要存在有实体性的组织,那么组织中就会有层次划分,其上层不论是否科学家都会有权力滥用的可能,正如“正确评价基础研究成果”一文就成果评价中的影响力滥用所呼吁的:(评价一项科研成果时)“这些高度专业的问题只有依靠科学本身,依靠同行科学家的集体评议,才有可能作出正确判断。任何一位领导,即使本人也是有高度成就的科学家,也无法对所有专业的每一个细节问题都了解清楚,因此在这一过程中务必坚决避免行政干扰,我们衷心希望各级领导同志能对此严格把关”。[11]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希望通过绕开组织内权威影响力来尽可能保证科学活动中的自主与民主,但是正如我们经常看到的那样,同行评议中的种种越轨行为正是适应这种民主法则而产生的,真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而且,很显然,只有科学活动中的一少部分问题才能被付予同行评议,其它的多数还是要在组织内部解决。而且,我们还了解到,在中国文化中一直有重视权威的倾向。那么,组织权威影响力的滥用就真的无法根除了吗?
在正视和理解这种困难的前提下,巴伯的看法和“评价”一文所提出的建议都是很正确的,而且这两种做法也都被实践证明具有一定的效果,应该得到进一步的推广。另外,我们尤其还应该采取的措施是:严格选拔组织的行政权威。一个合格的行政负责人除了必须懂科学最好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外,他还应该具有较强的民主观念,以此保证同行评议的贯彻乃至科学民主的实现;他还必须有较强的创新观念,缺乏创新是我国科学发展的一个障碍,江总书记十分正确地指出,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之力。而一个科研组织的负责人是否具有创新精神则是一个关键;他还应该具有较强的行政能力,包括组织、协调能力和发展的眼光等主要方面。我国著名科学家钱三强曾经特别强调了后两点,他指出:“领导科研工作并不一定要依靠领导者本人的专业能力,主要要看他能否把一批科学家团结起来向新领域迈进”[12]。国外的成功经验也证明了这一点,著名的卡文迪许实验室到1995年已有120多年的历史,共有过八位负责人,包括麦克斯韦尔、卢瑟福等人,他们都是由剑桥大学评选委员会就该室研究方向和人选条件反复研究后才决定聘任的。卢瑟福之后,由于种种原因一时难以确定人选,曾三次延聘过渡时期的主任,从卢瑟福起又建立了主任助理制[13]。可见他们对科研组织领导层的人员配置是十分慎重和严格的,这也是卡文迪许实验室历百年而不衰的一个重要原因,很值得我们学习。
组织行为中的越轨行为虽不直接影响对新知识的扩展,但能关系到科学研究的效率和科学家的士气,并进而会扭曲到科学家的价值观念,破坏研究作风。而开放民主的组织氛围,和谐高效的组织运行将会使组织内耗减少到最低,激活成员的创新能力。正如钱三强院士所指出的:“发展科学技术,物质条件是十分重要的,精神的条件也很重要,当具备了一定的物质条件之后,精神的条件更会显示出它的巨大作用”[14]。因此研究组织行为的越轨现象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及注释
[1]“论科学活动中的越轨行为”,史玉民,《大自然探索》,1994年第四期。
[2]“你们肩负着中国科学的希望—致青年科学家”,邹承鲁,《中国科学报》,1996年10月7日。
[3]《科学家》,1985年第一期。
[4]《科学的社会功能》,(英)J.D.贝尔纳著,商务印书馆,1982年。
[5]"Little science,Big science"D.Plice Columbia UniversityPress,1963,p40.
[6][7]《科学能力学》,赵红州,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P81。
[8][9][11]“正确评价基础研究成果”,王绶guǎn@①等36位院士,《科技导报》1996年第九期。
[10]《科学与社会秩序》,(美)巴伯,三联书店,1991年。
[12][14]“解放思想,发扬创新精神”,钱三强,《自然辩证法通讯》,1979年第四期。
[13]“卡文迪许实验室的管理经验”,阎康年,《中国科学报》,199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