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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犯罪学思想探析
来源:  作者:  点击:次  时间:1970-01-01 08:00于哲学网发表

 

    在犯罪原因的剖析上,《周易》不仅从社会的、政治的角度解释其深层原因,而且从人类学、生物学、心理学角度揭示了其直接原因。

    首先,《系辞》从社会的、政治的宏观层面剖析了犯罪产生的深层原因。就社会层面而言,“方以类聚,物以群分,吉凶生矣。”高亨注曰:“人有异类,各以其类相聚。物有异群,各以其群相分。异类异群矛盾对立,于是吉凶生。”[2]这是犯罪产生的社会条件、社会原因。就政治层面而言,社会的安定是人们所向往的,安定则必须是异群异类或曰社会各阶级、阶层按一定的规范(如法律)、秩序(如道德)共居一体,“是故君子所居而安者,《易》之序也。”(《系辞》)也就是国家行使政治上层建筑和思想上层建筑的职能安邦定国、管理民众,使社会运行在一定的规范和秩序之内。然而有安就有危,有治就有乱,有法律就有违法犯罪;问题的另一方面,社会的“序”“法”恰恰又是因为社会的“无序”和“犯罪”而产生。这种矛盾的对立统一使社会发展呈现“无平不陂,无往不复”(《泰·九三》)的波浪式前进。《系辞》曰:“ 圣人之大宝曰位。”《易纬·乾凿度》云:“不易也者,其位也。”同时又说:“易者,易也,变易也。”所以稳定是相对的,变动是绝对的,这便是“匪人”“寇”这些政治性篡权夺位和武装性暴乱产生的政治原因。故《文言》叹曰:“臣弑其君,子弑其父……由辩之不早辩也。”《系辞》更以较多文字加以阐述:“负也者,小人之事也,乘也者,君子之器也,小人而乘君子之器,盗思夺之矣。上慢下暴,盗思伐之矣。”“非所困而困焉,名必辱。非所据而据焉,身必危。既辱且危,死期将至。”“德薄而位尊,知小而谋大,力小而任重,鲜不及矣。”可见,等级和秩序使社会安定,然而“安”之久,“序”之僵必产生政治腐败、道德沦丧、等级秩序遭破坏,犯罪也就由此而生。

    《周易》认为犯罪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利”和“情”。即所谓“慢藏诲盗,冶容诲淫” 。(《系辞》)又曰:“变动以利言,吉凶以情迁,是故爱恶相攻而吉凶生,远近相取而悔吝生,情伪相感而利害生。”(同上)同时,又认为犯罪的产生是一个渐进的、由量变积累而发生质变的过程。指出:“善不积不足以成名,恶不积不足以灭身。小人以小善为无益而弗为也,以小恶为无伤而弗去也。故恶积而不可掩,罪大而不可解。”(同上)即便像弑君弑父这种突发性案件,也认为是逐渐积累而形成的:“臣弑其君,子弑其父,非一朝一夕之故,其所由来者渐矣。”(《文言》)

    现代犯罪学从人类学、生物学和心理学角度探索犯罪的原因,提出了犯罪者是不是异常人的命题。其实,《周易》的“八卦”学说于此已有所认识。《说卦》明确了坎性人的职业属性“为盗”,并分别从上述三个方面做了比类取象的规定:从人类学角度,此人象“豕 ”,喜“沟渎”,善“隐伏”。《黄帝内经·灵枢·阴阳二十五人》对其体貌特征作了更为详尽的描述:“水形之人……其为人黑色,面不平,大头廉颐,小肩,大腹,动手足,发行摇身,下尻长,背延延然,不敬畏,善欺绐人,戮死。”上述特征,与多数犯罪学者对犯罪型人所作的体貌特征统计十分吻合。从医学生理学角度看,坎性人“为心病,为耳痛,为血卦”。为盗者必忧惧,故易患“心病”;坎为肾,主耳,坎又为劳,盗者为一种应激性强体力行为,故伤肾易患“耳病”;盗者为一冒险职业,死、伤难免,故又为“血卦”。从心理学角度看,坎性人“其于人也为加忧”“为心病”,此心病可理解为心理疾病。盗者在恐惧,忧惕中度日,其心理变态,性格扭曲实属难免。

    《周易》犯罪学思想的对策论是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将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在治理上,注重法治和德治并举的原则。

    《系辞》在预防犯罪方面,提出了一个指导性防范原则:“子曰:危者,安其位者也。亡者,保其存者也。乱者,有其治者也。是故君子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治而不忘乱,是以身安而国家可保也。”即要求未雨绸缪,不要等到局面不可收拾了再仓促应对。

    而关于具体的防范措施,《周易》从社会和个人两方面都作了说明。就社会治安而言,《易经》爻辞多处做了警示和提醒。如《乾》九三:“夕惕。”《坤》六四:“括囊。”《履》九四:“愬愬,终吉。”《家人》初九:“闲有家,悔亡。”高亨:“闲,防也,闲其家,如筑垣楗户以防强盗,曲突徙薪以防火灾,男女有别以防淫乱等是。”[2]《节》初九:“不出户庭,无咎。”《系辞》:“子曰:乱之所生也,则言语以为阶,君不密则失臣,臣不密则失身,几事不密则害成,是以君子慎密而不出也。”《系辞》释《豫》:“重门击柝,以待暴客。”就个人而言,君子要“上交不谄,下交不渎。”“知微知彰,知柔知刚。”“安其身而后动,易其心而后语,定其交而后求,君子修此三者,故全也。”(《系辞》)并告诫君子应有超前意识,提前处理好各方面关系,以防患于未然。否则,“危以动,则民不与也,惧以语,则民不应也。无交而求,则民不与也。莫之与,则伤之者至矣。《易》曰:‘莫益之,或击之,立心勿恒,凶。”(同上)

    积极防范的思想是《周易》犯罪对策论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犯罪必然性的阐释揭示了“太和”的社会形态不过是理想目标而矣,现实的社会则处处充满危机、凶险、倾覆。因此,一旦产生犯罪,则乾之“刚健”、离之“明察”和震之“刑杀”的职能便显现出来。同时,《易经》中“德治”的思想也有所体现。如《讼》六三:“食旧德。”《恒》九三:“不恒其德,或承之羞,贞吝。”但与法制思想相比,显然论述较少。至于《象传》,从文字数量和重视程度上看,则更加重视德治。如“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君子以果行育德。”“振民育德。”“君子以常德行,习教事。”“君子以多识前言往行,以畜其德。”“以自昭明德。”“反身修德。”等。即便论及刑法,也体现出德的感化和怀柔的思想。如“慎用刑而不留狱。”“赦过宥罪。”“君子以遏恶扬善,顺天修命。”等。而《文言》《彖》《系辞》则体现出法制和德治并举,一刚一柔,互为补充的统治思想。如《彖》论乾“大哉乾元”,论坤则“至哉坤元”。二者均为“元“,其功能、作用应是同等的。《文言》论乾曰:“元亨利贞”,论坤则“承天时行”,二者在时间上也是一致的。《系辞》则更是以相反相成的辩证方法论述了法治与德治并举的原则。如:“夫乾其静也专,其动也直,是以大生焉。夫坤其静也翕,其动也辟,是以广生焉。广大配天地,变通配四时,阴阳之义配日月,易简之善配至德。”可见乾之“静也专”“动也直”体现出法的功能;坤之“静也翕”“动也辟”体现出德的功能;二者一为强制,一为教化,互相配合,便可以“天地设位而易行乎其中矣”,如此便能使社会发展处于动态平衡之中。

    综上所述,《周易》犯罪学思想具有较为完整的理论架构。其明显的理论特征,首先表现在用整体的、系统的思维模式认识犯罪,即认为犯罪这种社会现象大则不能脱离天地万物,小则不能脱离与周围事物的联系而单独从人类和个体本身考察。相应的对犯罪的预防和治理也不是独立的司法活动。这种多方位、立体的思维视角能够从根本上揭示犯罪的本质。其次,是把犯罪纳入天地人运动发展的宏观视野之内,指出犯罪运动的主体虽然是人,其犯罪运动具有自身的特点,但却不是脱离天地人宇宙总运动的独立系统,而是这一大系统的子系统,因此必然受到宇宙运动总规律的制约、影响,这样就为统治者预测犯罪、预防犯罪、制止犯罪和制裁犯罪提供了理论依据。再次,其独特的比类取向思维方法为从技术角度对犯罪进行分门别类的研究、归纳综合其共同特点、探寻犯罪产生的直接动因提供了一种新的研究手段。所有这些,对我国的犯罪学理论和实践以及国际犯罪学研究均具有启迪意义。

    参考文献:

[1](清)李道平.周易集解纂疏[M].北京:中华书局,1994.

[2]高亨.周易大传今注[M].济南:齐鲁书社,1998.

[3]吕不韦.吕氏春秋[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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