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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犯罪学思想探析
来源:  作者:  点击:次  时间:1970-01-01 08:00于哲学网发表

   

    摘要:《周易》中的犯罪学思想,几乎涵盖了现代犯罪学研究的所有理论基本点。本文从犯罪学基本概念、犯罪产生的客观必然性以及社会、政治诸方面揭示了犯罪产生的深层原因;还从人类学、生物学、心理学等方面探讨了犯罪产生的直接原因。并指出《周易》犯罪学对策论是以预防为主、法治与德治并举的原则;其理论架构具有整体性、动态性,体现了一种独特的认识方法。

    关键词:易经; 易传; 犯罪学

 

A probe into and analysis on the criminological idea contained in Zhouyi

Abstract: The criminological idea embraced in Zhouyi almost relates to each academic focus of modern criminology research. This paper attempts to reveal the profound reason of crime from the aspects of the basic concepts of criminology, the objective inevitability of crime, the society, and the politics, etc. Besides, the paper analyzes the direct reason of crime from anthropology, biology, and psychology. It also indicates that the criminological countermeasure expounded in Zhouyi is to put prevention first, then to run a state by both law and morality. The theoretic framework of the idea is characterized with holisticity, dynamic-ness, and uniqueness of understanding.

Key words: Yi jing; Yi zhuan; criminology

 

    犯罪学是以犯罪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狭义的犯罪学把犯罪者作为整体进行研究,探索犯罪发生的原因及其规律。广义的犯罪学包括犯罪原因论和犯罪对策论。在西方,犯罪学作为一独立的学科,始于19世纪中叶。我国自20世纪50年代初开始犯罪学的研究,基本上沿续西方和苏联的模式 ;虽然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在理论和实践上均取得长足的发展,但仍未形成完备的理论架构。其实,在我国民族文化之源的《周易》中,蕴含着丰富的犯罪学思想,无论从广义还是狭义的角度看,几乎涵盖了现代犯罪学研究的所有理论基本点。因此。对其进行探索和研究,不仅对于我国法制建设具有现实意义,而且对于国际犯罪学研究也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犯罪是指危害统治阶级的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依法律规定应处以刑罚的行为。《易经》卦、爻辞没有出现犯罪概念,但却从犯罪主体的角度区分出最少三种犯罪类型。一是“寇”。如《屯》六二:“匪寇婚媾。”《蒙》上九:“击蒙,不利为寇,利御寇。”《需》九三:“需于泥,致寇至。”《贲》六四及《睽》上九: “匪寇婚媾。”《渐》九三:“利御寇。”《解》六三:“负且乘,致寇至。”按《说文》释寇:寇,暴也,引伸为暴乱。可见,寇也就是暴徒的意思,即为具有暴力倾向的犯罪。二是“盗。”历代注易者往往寇、盗不分。如虞翻注《屯》六二“匪寇婚媾”曰:“坎为寇盗。”[1]但是从犯罪学的意义上,二者属于不同的犯罪类别。《说文》释盗曰:“盗, 厶利物也。周公曰,窃贿为盗,盗器为奸 。可见,寇为具有武装性质的、公开造反的奴隶或山贼土匪之类,而盗和奸则不具有武装性质,是以隐蔽的手段非法获取他人钱财或器物的犯罪分子。《易经》多处记载了丢失财物的个案,这些大部分应为盗和奸所为。如《大壮》六五:“丧羊于易。”《睽》初九:“丧马勿逐。”《旅》九三:“丧牛于易。”《中孚》六四:“马匹亡。”《震》六二:“亿丧贝。”《巽》上九:“丧其资斧。”《既济》六二:“妇丧其茀。”通观六十四卦爻辞,上述案例绝大多数与“寇”不在同一卦中出现,仅《睽》一卦例外,其初九出现“丧马”,上九出现“匪寇”。然而,匪,非也,“匪寇”既不是寇也。因此,可基本确定上述个案应为盗(奸)所为而非寇所为。另外,从行文中体现出的对“寇”和“盗”的态度来看,见“寇”则表现出武装反抗性质的“御”,而对“失”“丧”往往表现出“无悔。”(《大壮·六五》)“失得勿恤。”(《晋·六五》)“自复。”(《睽·初九》)这样的宽容心态。可见,寇和盗应为两种不同类型的犯罪。三是“匪人”。如《比》六三:“比之匪人。”《否》卦辞:“否之匪人。”《无妄》卦辞:“其匪正有眚 。”《离》上九:“获匪其丑。”虞翻注《比》六三“比之匪人”曰:“匪,非也……弑父弑君,故曰‘匪人’。”[1]可见匪人应是职务型、政治型或家庭暴力型的犯罪,与寇和盗也具有明显的区别。

    《易传》在对犯罪进行阐释时,个别篇目在使用概念时仍不十分清晰。如《系辞》在解释《解》六三爻辞时,即以“盗”释“寇”:“《易》曰:‘负且乘,至寇至。’负也者,小人之事也。乘者也,君子之器也。小人而乘君子之器,盗思夺之矣。上慢下暴,盗思伐之矣。”然而可贵的是,《说卦》在论及八卦之象时,明确指出坎“为盗”。按《周易》取象比类思维模式,盗可理解为盗窃行为,亦可理解为盗窃者,还可理解为罪犯,也可理解为犯罪。也就是说,盗应是对不同类型犯罪的概括。因此,《系辞》以“盗”释“寇”应是合理的。同时,《易传》也对犯罪概念作出了最高意义上的抽象,即作出了“罪”(犯罪)和“恶”(违法)的抽象。如论罪:《解·象》:“君子以赦过宥罪。”《系辞》:“罪大而不可解。”论恶:《大有·象》:“君子以遏恶扬善。”合而论之,《系辞》:“故恶积而不可掩,罪大而不可解。”除上述可基本确定的不同犯罪概念外,另外还出现了“恶人”,如《睽》初九:“见恶人,无咎。”“刑人”,如《蒙》初六:“利用刑人。”等概念,我们均可理解为对犯罪这一“象”的不同表述或指不同的犯罪类型。

    《周易》对案件性质,犯罪主、客体要件及审讯、判决等办案程序均有所涉及。案件性质有:1)杀人。如《小过》九三:“弗过防之,从或戕之。”2)伤害。如《比·象》:“比之匪人,不亦伤乎?”《集解》引干宝说,释伤为伤害。3)盗窃。又分盗和奸,即钱财失窃和器物失窃。(见上文)4)淫乱。如《系辞》:“冶容诲淫。”《左转·襄公九年》所记筮例中穆姜之淫乱。5)暴乱。如《系辞》:“重门击柝,以待暴客。”等。犯罪主体如上所述有:盗,寇,匪人,恶人,刑人等。犯罪客体如失,丧,死,伤,焚,险,陷,困,穷,难,灾,败,忧等。被侵害程度以凶,咎,吝,厉,眚等来表述。值得注意的是,除卦、爻辞及《易传》的文字表述之外,许多思想是以“象”的方式隐含在卦体之中的。如《贲》和《旅》隐含了审判程序:《贲》为审讯,《旅》为用刑;《丰》和《噬嗑》隐含了执行程序:《丰》为判决,《噬嗑》为服刑。先看《贲》和《旅》两卦。《贲》内卦离,为火,为目,为明察。二、三、四爻互卦坎,为盗,为受审的犯罪嫌疑人。三、四、五爻互卦震,为雷,为鸣,为怒,意为审官之呵斥。外卦艮,为门阙,可理解为公堂。整个卦体活生生一幅堂审画面。再看卦名贲,《序卦》曰“贲者,饰也。”《杂卦》曰:“贲,无色也。”高亨认为无当作尨,杂色为尨。从犯罪心理学角度分析,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打击,无不以种种手段或借口文饰、掩盖自己的罪行,而审讯就是通过离之明察和震之威慑剥掉其伪装。《周礼·秋官·小司寇》记载的审讯方式即是以离目观的方式“听五辞”:“一曰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二曰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三曰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四曰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五曰目听(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另据,《吕氏春秋·壹行》篇:“孔子卜得《贲》。孔子曰:‘不吉。’子贡曰:‘夫《贲》亦好矣,何谓不吉乎?’孔子曰:‘夫白而白,黑而黑,夫《贲》又何好乎?’”[3]那么,我们要问,即便是杂色,为什么就不吉利呢?显然,孔子明白卦体所隐含的实质内容,只是不便对学生挑明罢了。由此,我们才能理解《贲·象》所示“君子以明庶政,无敢折狱”的真正内含了。再看《旅》卦用刑的情况。《旅》卦内艮外离,内门阙外目视,为立于宫室之高台下视之象。二、三、四互卦巽,为木,为绳,为以绳索捆绑或带枷之象。三、四、五互卦兑,为毁折,为口;巽又为股,有击股掌嘴之意。兑又为言,为供词,为评说;艮又为小石。《周礼·秋官·大司寇》记曰:“以嘉石评罢民,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于法,而害于州里者,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嘉石,文石也,有文乃称嘉,欲使罢民思其文理,以改悔自修;嘉石树之外朝门左,凡民之有邪恶者,三让而罚,三罚而士加明刑,耻诸嘉石,役诸司空。桎梏,郑云:“木在足曰桎,在手曰梏,”很明显,卦体应是犯罪分子带枷坐于城门外嘉石之上,接受法官之审问、训戒,民众之羞辱、唾骂之象。因此种犯罪“未丽于法”,故《旅·象》曰:“君子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狱。”以免造成冤假错案。至《丰》卦,《丰·象》曰:“雷电皆至,丰,君子以折狱致刑。”卦象内卦离,互卦巽、兑,外卦震。对带枷之刑犯动之以雷霆,击之以闪电,有兑口判决和震动押赴刑场之象。《噬嗑》卦内震外离,互卦艮坎,艮止坎陷;卦辞“利用狱”;《彖》辞“利用狱”;《象》辞“先王以明罚敕法”;爻辞“灭趾”、“灭鼻”、“灭耳”;辞意和象义均为囚禁、服刑,总之为法律得彰,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之意。

    八经卦中,坎为盗,所以六十四卦中凡与坎卦重合组成的卦象,多数体现犯罪问题。如:《屯》六二:“匪寇。”《蒙》初六:“刑人。”“桎梏。”上九:“利御寇。”《需》九三:“致寇至。”《讼》九二、九四:“不克讼。”《比》六三:“比之匪人。”上六:“比之无首。”《坎》上六:“系用徽墨,置于丛棘。”《解》六三:“致寇至。”《困》初六:“臀困于株木,入于幽谷。”《涣》上九:“涣其血。”《既济》六二:“妇丧其茀。”等,由于对各卦的理解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涉及坎卦的别卦大量出现犯罪学的相关辞汇,不能说是偶然的,而是与坎卦有盗之象密切相关的。

    同样,卦体中互卦出现坎卦的别卦,也大多涉及犯罪或与犯罪有联系。如:《谦》之二、三、四爻,《豫》之三、四、五爻,《噬嗑》之三、四、五爻,《贲》之二、三、四爻,《晋》之三、四、五爻,《明夷》之二、三、四爻,《家人》之二、三、四爻,《睽》之三、四、五爻,《震》之三、四、五爻,《艮》之二、三、四爻,《渐》之二、三、四爻,《归妹》之三、四、五爻。其中,爻辞明示涉及犯罪的如:《晋》六五:“失得勿恤。”《睽》六三:“其人天且劓 。”《渐》九三:“利御寇。”等。卦、爻辞虽然没有明示,但《易传》认为涉及犯罪的如:《系辞》:“重门击柝,以待暴客,盖取诸《豫》。”《序卦》:“进必有所伤,故受之以《明夷》。夷者,伤也。”《杂卦》认为:“《明夷》诛也。”《彖》《象》认为涉及犯罪的如:《噬嗑》《贲》(见上文)。另外,《蹇》《解》《既济》《未济》均有重坎,应属盗贼猖獗,暴徒乱国之象。如虞翻注《蹇》之“王臣蹇蹇  ”曰:“二、五俱坎,故王臣蹇蹇。”蹇,难也,意为盗匪猖獗使王公大臣们也处在危难之中。

    有乱就有治,有犯罪必有对犯罪的制裁。离为目,为戈兵,意为明察、缉捕、刑讯。故凡坎、离构成的别卦(含互卦)多有刑讯、诉讼之(象)义,这些卦有:《需》《讼》《噬嗑》《贲》《晋》《明夷》《家人》《睽》《蹇》《解》《困》《井》《渐》《归妹》《既济》《未济》等。震为雷,为鸣,为威。故凡离、震构成的别卦(含互卦),多有用刑、判决、服刑之(象)义,这些卦有:《噬嗑》《贲》《明夷》《解》《归妹》《丰》等。由坎、离、震三卦构成的别卦,可称之为犯罪学之综合卦象,共有《噬嗑》《贲》《明夷》《解》《归妹》五卦。《象传》对其中三卦专门用法律述语解释:《噬嗑》“先王以明罚敕法。”《贲》“君子以明庶政,无敢折狱。”《解》:“君子以赦过宥罪。”至于《明夷》卦,《彖传》认为是“蒙大难”之卦,《序卦》认为“伤也”,《杂卦》认为“诛也”,总之也认定与犯罪有直接联系。唯有《归妹》卦,卦、爻辞及《易传》均没有明确的文字认定,但犯罪之象肯定是存在的。《左传·僖公十五年》记载的“晋献公筮伯姬于秦”遇《归妹》之《睽》卦,《睽》上九:“匪寇”,但由《归妹》上六变来,史苏即认为变成“寇张之弧”了。可见《归妹》卦与犯罪也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联系。

    综观上述体现犯罪学思想的卦象,我们发现,离、坎构成之卦,一般反映治与乱,守法与犯罪的对立统一,形成“一阴一阳”“一阖一辟”“往来不穷”“刚柔相摩”“变动不居”(《系辞》)的矛盾展开过程,加上“震”的因素后,则往往使矛盾发展转化,显示出事物发展的全过程和必然趋势。《易传》显然认识到这一点,明确以对立统一的范畴对上述思想作了概括性表述。粗略统计,《文言》《彖传》《象传》《系辞》中共出现了十余对涉及犯罪学的范畴:1)善与恶。如:“善不积不足以成名,恶不积不足以灭身。”(《系辞》)2)死与生。如:“原始反终,故知死生之说。”“天地之大德曰生。”“即辱且危,死期将至。”(同上)3)治与乱。如:“百官以治,万民以察。”“乱者,有其治者也。”“治而不忘乱。”“言天下之至动而不可乱也。”(同上)“飞龙在天,上治也。”“乾元用九,天下治也。”(《文言》)4)安与危。如:“万国咸宁。”(《彖传》)“故乾乾因其时而惕,虽危无咎也。”(《文言》)“是故君子安而不忘危。”“危者使平。”(《系辞》)5)险与易。如:“是故卦有小大,辞有险易。”“德行恒易,以知险。”(《系辞》)6)吉与凶。如:“方以类聚,物以群分,吉凶生矣。”(同上)7)庆与殃。如:“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文言》)8)诚与邪。如:“闲邪存其诚。”(同上)9)得与丧。如:“西南得朋,东北丧朋。”(《坤·卦辞》)“知进而不知退,知得而不知丧。”(《系辞》)10)乐与忧。如:“乐则行之,忧则违之。”(《文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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