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儒家为代表的正统史观,在宋代理学那里发展到了顶峰。理学家以天理史观的形式,把正统儒学历来提倡的神意史观、圣人史观作综合的概括并加以理性化的闸发,把历史哲学纳入其复古主义的、保守主义的思想体系中,很大程度上把《周易》史观在后来发展中所积定起来的积极的、进取的因素加以抹煞或有意的忽视了。
不过,宋代理学家几乎都曾精研《周易》,深受易理熏陶。从周敦颐著《易通》,张载治学“以易为宗”(《宋史》本传)而成《横渠易说》,程颐作《伊川易传》、到朱熹融会易学史上之象数派和义理派撰就《周易本义》,我们可以看到易理对理学的体系构建和思维方式的积极影响。这种影响也不能不在历史哲学领域发生作用,促成了理学正统史观的内在矛盾。
矛盾表现之一,宋代理学家在史观上既尊《春秋》为宗,亦奉《周易》为源,尤注重易理对考察社会人事的指导意义,透露了某些突破正统史观的倾向。朱熹就讲到:“上古之书莫尊于《易》,中古后书莫大于《春秋》,然此两书皆未易看。……若要谈此两书,且理会他大义。 《易》则是尊阳抑阴,进君子而退小人,明消息盈虚之则。《春秋》则是尊王贱伯,内中国而外夷狄,明君臣上下之分”。 (《朱于语类》六十七)他又发挥易之“明消息盈虚之理”,称:“易之为书,因阴阳之变以形事物之理,大小精粗,无所不备”(《文集》卷四十三《答李伯谏》),据此解释历史研究中的“执古御今”说,认为“执古” “便是易书里面文字言语,御今,便是今日之事”。 (《文集》卷八十五)这和董仲舒等正统儒家持《春秋》以为“奉天法古”之本的形而上学历史观还是有区别的。
矛盾表现之二,是理学家一般吸收了易学“物无妄然,必有其理’的思想,也受柳宗元理势合一观念的影响,一定程度上承认历史发展中客观趋势的存在,和朱熹所述“陶铸历代之偏驳,会归一理之纯粹”,又“一本于圣人之述作”的史学主旨亦有相违之处。朱熹治史,一方面断言:古今史事之变是“合于天理之正,圣人之心”(《通鉴纲目后序》),以圣人心术为历史变迁进程的主宰。另一方面,他又承认历史发展本身毕竟有着“非人力之可为”的“当然之理”。说: “圣人固视天下无不可为之时,然势不到亦做不得”,意识到历史中还有圣人心术难测,难御的客观趋势的存在,认为“会做事底的人必先度事势,有必可做之理方去做”,进而肯定:历史发展“势不容己,柳子厚亦说得是”(均见《朱于语类》卷一二二),显然和柳宗元的理势论历史观有点接近了。
矛盾表现之三,引进易理的“物极必反”, “传承因革”的思想来考察社会历史的变迁过程,这和理学正统史观的复古、保守倾向有对立的一面。二程已承认“物理极而必反,故泰极则否,否极则泰”(《伊川易传·否卦》)的一般发展原则。朱熹则认为“易中详识物情,备极人事,都是实有此事”(《朱子语类》七十二)又将易理引伸于社会历史进程的考察,提出: “若夫古今之变,极而必反,如昼夜相望,寒暑之相代,乃理之当然,非人力之可为。是以三代相承,有相因袭而不得变者,有相损益而不可常者。”(《古史东论》)肯定了社会历史发展中有着“相因相革”的必然过程。他还讲一步分析社会历史因革变易的原因在有“弊”,指出: “科举是法弊,大抵立法只是立得人之法”, “任法不任人,乃是法弊。人弊可以易人,法弊则必当变法”。 (《朱干语类》一O九)强调“革弊须从原头理会”(《朱子语类》—O八),在复古史观的框架内也包含了某些变革,进化的观念、意识。
理学正统史观的内在矛盾,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周易》史观对宋代历史哲学发展的积极影响,也为正统史观后来的分化准备了条件。到了南宋时期,吕祖谦侧重闸发其理势论历史观,更使这种分化公开化了。并由此构成了导向王延相、王夫之历史哲学的—个重要环节。
从理论倾向和思想立场上看, 吕祖谦当是个正统理学家,自称为学之旨在调和朱熹理学和陆九渊心学, “欲会归于—”。但他又与陈亮友善,受事功之学影响,在历史观上也贯彻经世致用精神。他明确指出:治学“先立乎其大者”,即“须看一代之所以升降,一国之所以盛衰,一君之所以治乱,一人之所以变迁”,着重考察各代政事治乱、社会变迁的前因后果, “欲具体统,源流相接”(《左氏传说》卷二十)。显然,他把《周易》史观影响下对历史发展必然之“理”的探讨,发展到明变(寻流),求因(探源),主张“观其所变”, “看史要识得进节不同处”,揭示历史变革中“盛之极乃衰之始”的过程(见《左氏传续说纲领》)。吕祖谦还强调: “观史当如身在其中”,提倡以设身处地的心态,善于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对其趋势作出判别和预测,如同“看史须看一半便掩盖,料其后成败如何?”(《杂说》,《遗集》卷二十),深化了对历史发展必然性问题的考察。
明代的王廷相则提出古与今,必然与偶然的关系,深入考察了历史变迁之“势”的具体内容。他认为: “是故男女之道,在古尚疏,于今为密,礼缘仁义以渐而美者也”。以礼义道德之逐步完善为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又认为:郡县制之建立, “势也,非秦也。虽一人之私也,天下之民利之,则天下之公也”。(均见《慎言》)在王廷相看来,秦始皇主观动机之“私”所以能实现,原因是其客观效果上合于“天下之公’。意味着能透过个人动机的偶然因素,来揭示历史现象背后隐蔽着的必然性,为后来王夫之在理势合一论的基础上,系统地探讨历史发展的规律问题奠定了理沦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