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刘勰;文心雕龙;事类;典故;引用;事义
刘勰《文心雕龙·事类》篇主要论述“事类”的运用,本篇研究中的主要歧疑,笔者认为是对“事类”概念的不同理解与阐释。王志彬先生就“事类”与“事义”两个概念的异同进行了详细的辨解〔1〕(P210),本文拟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辨析龙学界对“事类”概念所持的几种不同的观点,这对于更深入理解《事类》篇的主旨以及探讨六朝文风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事类”与“典故”
现代龙学家在注释《事类》篇时,大多用“事类”与“典故”或“用典”作对比,其中有两种观点颇为相似,但又有一定的差异:一种观点认为,“事类”就是“典故”或“用典”〔2〕;另一种观点认为,“事类”比通常所说“典故”的范围大得多〔3〕。
刘勰《事类》篇云:“事类者,盖文章之外,据事以类义,援古以证今者也。昔文王繇易,剖判爻位,既济九三,远引高宗之伐;明夷六五,近书箕子之贞:斯略举人事以征义者也。至若胤征羲和,陈政典之训;盘庚诰民,叙迟任之言:此全引成辞以明理者也。然则明理引乎成辞,征义举乎人事,乃圣贤之鸿谟,经籍之通矩也。”〔4〕刘勰所谓的“事类”,其主要内涵有两点:一是“略举人事”,一为“全引成辞”,“人事”,刘勰也称之为“古事”,“成辞”,刘勰亦谓之为“旧辞”。由此足见,刘勰所说的“事类”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引用古代的“人事”,并且所引用的“人事”在历史上确实存在,虚构的故事不能算作“事类”;其二,引用古书、古人的言辞,并且确有其书、实有其人,任何虚构古书或权威人物的言辞也不能称为“事类”。对“事类”这两方面内容的概括,龙学家基本都能明确地指出〔5〕,只是在和“典故”作对比时,出现了差异。那么现在关键的问题是如何理解“典故”的含义,对“典故”定义的界定比较复杂,吴直雄先生经过大致的梳理,把“典故”的定义概括为七种类型、九种意见,最后吴先生认为《辞海》“典故”条中“典故”的定义可以为我们所遵循〔6〕。《辞海》定义“典故”为:①典制和掌故。②诗文中引用的古代故事和有来历出处的词语。这一定义也被《汉语大词典》所采纳。在古代,“典故”有“典制”之义,即典章制度的意思,如《汉语大词典》“典故”条所举《北史·高隆之传》:“隆之性好小巧,至于公家羽仪,百戏服制,时有改易,不循典故,时论非之。”而刘勰所论述的“事类”并没有此义。此外,《辞海》中“典故”的另一层含义是指“有来历出处的词语”,而刘勰所言“事类”的另一层含义是“全引成辞”,其中所举的两个例子是“至若胤征羲和,陈政典之训;盘庚诰民,叙迟任之言”〔7〕,不管是“政典之训”,还是“迟任之言”,都是完整的一句话,它们也有出处,但很明显与“有来历出处的词语”不一样。朱星《文心雕龙的修辞论》认为刘勰《事类》篇所引箕子高宗之事以及《书经》上的古语,实在都算不得典故,他说:“主要是在组织上语气上,成为典故必须是压缩的一个词或短语或一句或在四六二句中,用一种代言体的口气说出”。〔8〕(P1409)通过以上的分析看出,“事类”与“典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相同之处是二者都有古代史实这一层含义。因此,把“事类”等同于“典故”或者说“事类”比“典故”的范围大得多的观点都是不甚恰当的。
刘永济先生《〈文心雕龙〉校释》将“典故”的使用分得极为细致,其云:“用典之要,不出以少字明多义。其大别有二:一用古事,二用成辞。用古事者,援古事以证今情也;用成辞者,引彼语以明此义也。援古事以证今情之类,约有四端:一曰直用,二曰浑用,三曰综合,四曰假设。用成辞以明今义之类,亦约分四项:一曰全句,二曰檃括,三曰引证,四曰借字。”〔9〕(P146)刘永济先生也主张“事类”即是“典故”,他在刘勰《事类》篇的基础上,将“事类”的种类及其应用论述得更为详尽,其中如“用古事”中的“综合”、“假设”两端,“用成辞”中的“檃括”、“借字”两项,刘勰《事类》篇只字未提。刘永济先生的这种归纳为后人研究“事类”以及“典故”提供了一种崭新的视角,对丰富我们的认识与开拓我们的视野有重要的意义。
二、“事类”与“引用”
龙学研究界中,还有一种观点比较有代表性,就是把“事类”等同于修辞学上的“引用”〔10〕。“引用”这一修辞现象的产生由来已久,已有数千年的历史了,其内涵与外延是不断发展与变化的。陈望道先生《修辞学发凡》认为“引用”约有两个方式:分别为“明引法”与“暗用法”,他说:“文中夹插先前的成语或故事的部分,名叫引用辞。”“引用辞”除了以上两种方式外,陈望道先生认为还有一类滑稽的用法,即“割截成文,以资谈笑”,如“回也不改”割截自《论语·雍也》:“子曰:‘贤哉回也!一箪食,一瓢饮,在陋巷,人不堪其忧,回也不改其乐。贤哉回也!'”〔11〕(P107)可见,陈望道先生所言的“引用”与刘勰所谈的“事类”有极大的相似性。与陈望道先生对“引用”的解释相比,当代学者对“引用”的理解已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如王德春主编的《修辞学辞典》认为“引用别人的话语或成语、谚语、格言等”都算作“引用”,该书按引用内容的不同把其分为四类:“引经”、“稽古”、“出新”和“反用”,〔12〕(P195)“引经”可以类比为“事类”中的引成辞,但是要比引成辞的范围大得多,凡是格言、名句都是“引经”,“稽古”可以等同为“事类”中的用古事,其中“出新”与“反用”,刘勰《事类》篇未曾论及。《汉语大词典》定义“引用”为:“用他人的事例或言词作为根据。”《汉语大词典》所释“引用”的定义基本上可以代表我们今人一种普遍的看法。由此可见,现代意义上的“引用”所指涉的对象极为宽泛,古今中外的事例或言词,包括谚语、俗语、成语、儿歌、童谣、数据、格言、语录、警策、歇后语、圣贤言辞、名人言论、诗词散文、神话传说、历史故事等,凡是被摘录出作为根据的皆可称之为“引用”。在《事类》篇中“引”字共出现了八次〔13〕,把这八处“引”字翻译成“引用”也是可以的,而且刘勰也说:“事类者,盖文章之外,据事以类义,援古以证今者也”,但是由此出发,把“事类”理解为现代意义上的“引用”是不太贴切的。笔者认为,现代意义上的“引用”比“事类”的范围要大得多。因此,笔者认为“事类”大致相当于“引用”这一修辞方法〔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