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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嫁娶季节新论
来源:  作者:  点击:次  时间:1970-01-01 08:00于哲学网发表

 由于《春秋》、《左传》记事,均以鲁公世系编年,年分四季,季以系月,一年四季分明,时间顺序非常清楚。故据上表统计,春秋时代人们进行嫁娶的季节已一目了然。说明当时人们在一年四季之中皆可以举行婚礼,并没有春季或秋冬的规定。也没有两个系统并行之说。如上表所记春秋时代的嫁娶事件共有37次,其中在春季举行的有10次,夏季13次,秋季7次,冬季7次。事实是不但一年四季皆可举行婚礼,而且在夏季举行的次数又最多。

  对于这种情况,李炳海先生认为晋国的几次夏季逆女,是指周历的夏季,如果按夏历计算则仍然是春季,而对鲁国夏季逆女的情况则解释为“可能有特殊原因,属于例外”(9)[336-337]。显然这种解释亦难以成立。理由如下:

  其一,《春秋》、《左传》记录史实是按照春、夏、秋、冬四季顺序排列的,如《春秋》隐公元年《经》云:“元年春王正月。三月,公及邾仪父盟于蔑。夏五月,郑伯克段于鄢。秋七月,天王使宰咺来归惠公、仲子之赗。九月,及宋人盟于宿。冬十有二月,祭伯来。公子益师卒。”《传》也是按照这样的时间顺序记载了春正月、三月与夏四月,秋七月、八月,冬十月、十二月发生的历史事件。其他各年均是如此,季节、月份的时间先后顺序非常清晰,所以根据其中所记春、夏、秋、冬四季的嫁娶事实,完全可以证明在当时人们的观念中就是四季皆可嫁娶的,与实行周历还是实行夏历无关。

  其二,对于《春秋》、《左传》的历法,前人早有研究。清人陈泗源云:“唐一行谓《经》从鲁历,《传》或从各国所记之日,故不同。因以知列国各自有历,亦是。今考之周、鲁历,朔率先一日。晋、郑、齐、楚之《传》所述多夏政。”又云:“《传》言夏五月壬辰晦齐灵公卒,而《经》书秋七月辛卯。杜氏云‘从,赴也。'今依历推之,则五月晦乃癸巳而非壬辰。六月甲午朔而非癸巳。癸巳朔在八月,相去两月,若曲变其法以从壬辰晦,则与襄二十年之十月丙辰朔又不合矣。窃疑春秋时有用周正者,亦有用夏正者,其各国所书日月不尽合于鲁,故《经》、《传》多不合。月每差两月,日每差一日,齐之夏五月即鲁之秋七月,辛卯与壬辰亦差一日也。”(10)[47,52]其说至确。如《左传·僖公九年》云:“冬十月,里克杀奚齐于次。书曰:‘杀其君之子。'未葬也。荀息将死之,人曰:‘不如立卓子而辅之。'荀息立公子卓以葬。十一月,里克杀公子卓于朝,荀息死之。”而《春秋》记载里克杀公子卓于朝,则在僖公十年,云:“十年春王正月,公如齐。狄灭温,温子奔卫。晋里克弑其君卓及其大夫荀息。”记载同一事件,而年月不同。即因《春秋》从鲁历,行周正。而《左传》从晋国所记,行夏正。周正正月正是夏历上一年的十一月,故《左传》僖公九年冬十一月发生的事情,在《春秋》中就为僖公十年春正月发生的事了。因此杨伯峻注曰:“《经》在今年者,《传》仍晋史用夏正。”(11)

  正由于《春秋》经、传所使用的历法不同,即“《经》从鲁历,《传》或从各国所记之日”,所以《左传》所记晋国的几次夏季逆女事实,应该是按照晋国本国的历法记载的,晋国实行夏历,如成公五年夏晋荀首如齐逆女,昭公二年夏四月晋韩须如齐逆女,昭公三年夏五月晋韩起如齐逆女,昭公九年夏四月晋荀盈如齐逆女。四次事件发生的时间都是夏历的四、五月间,并不是如李炳海先生所说为“周历的四、五月间,周历建子,它的四、五月正值夏历的二、三月。”即使真如李先生所说,这四次事件所说的夏季是周历的春季,也并不影响周人嫁娶四季皆宜的结论。因为夏季的时间改变,其它各季的时间同样随之改变,四季依然是分明的。因此李先生关于先秦嫁娶时月分为春季与秋冬两个系统的观点也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周人一年四季皆可嫁娶。一般说来,由于周人仲春有会男女之礼俗,青年男女往往在这时自主或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约成婚姻,名曰成婚,而秋冬至初春正是农闲时节,所以结婚就以在这时为多,亦有在夏季的。如《左传》记载,桓公三年春与齐侯会于嬴,并约定成婚,秋季即由公子翚如齐逆女。昭公三年春齐侯使晏婴请少姜之继室于晋,春季成婚则夏五月晋韩起如齐逆女。也有夏季成婚,冬季迎娶的,如《左传·宣公六年》载,夏,周定王使子服求后于齐,冬即命卿士召桓公逆王后于齐。而据《春秋》记载,杞伯姬则在僖公三十一年冬季来鲁国为儿子成婚。可见,春秋时期不但结婚四季皆宜,成婚亦四季皆宜的。因此,我们认为周人的嫁娶并没有季节规定的制约,但是,虽然四季皆可结婚,由于受到农业生产的影响,人们往往喜欢在农闲时节举行婚礼,所以也就有了“霜降逆女,冰泮杀内”或“秋以为期”与“士如归妻,迨冰未泮”这些秋冬结婚内容的记载。然而荀子所说“霜降逆女”,并没有说其它季节就不可以结婚。“冰泮杀内”,杀者,减也。是说春季来临前,内御要减,故荀子下文云“十日一御”。所以李炳海先生说:“杀内即停止纳入。内,同纳。”(12)[335]解释亦误。因此,人们根据生产的需要喜欢在秋、冬季节举行婚礼,这应该属于农业社会的民俗内容,与礼制的规定无关。

参考文献:

(1)孔颖达.《毛诗正义》[A].《十三经注疏》[C].中华书局影印本,1980年版.377页

(2)吴晓峰.《〈诗经〉“二南”礼俗研究》[M].武汉出版社,2006年4月版.53—59页

(3)杜佑.《通典》[M].卷五十九

(4)李炳海.《部族文化与先秦文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337页

(5)李炳海.《先秦时期的嫁娶季节与〈诗经〉相关多品的物类事象》[J].《河南大学学报》,1994年,第2期:27页

(6)同(2)20—27页

(7)王巍.《诗经民俗文化阐释》[M].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236页

(8)金景芳.《中国奴隶社会史》[M].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121页

(9)李炳海.《部族文化与先秦文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336-337页

(10)[清]陈泗源.《春秋长历》[A].王先谦.《清经解续编》[M].上海书店,1988年版,第一册.卷四十七、卷五十二

(11)杨伯峻.《春秋左传注》[M].中华书局,1981年版

(12)李炳海.《部族文化与先秦文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3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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