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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嫁娶季节新论
来源:  作者:  点击:次  时间:1970-01-01 08:00于哲学网发表

   关于先秦时期嫁娶季节的问题,历来学界说法不一。一般认为战国时期荀子最早提出先秦嫁娶之期在秋、冬季节举行之说,即《荀子·大略》篇所谓:“霜降逆女,冰泮杀内。十日一御。”毛诗传亦承此说,《诗·陈风·东门之杨》云:“东门之杨,其叶牂牂。”毛传曰:“男女失时,不逮秋冬。”以“不逮秋冬”为男女婚姻失时,其以秋冬季节为嫁娶之婚期明矣。

  至董仲舒则以阴阳学说对秋冬嫁娶之说进一步加以解释阐发,其《春秋繁露·循天之道》云:“天之道,向秋冬而阴来,向春夏而阴去,是故古之人霜降而迎女,冰泮而杀内。”王肃因之,《孔子家语·本命》篇云:“群生闲藏乎阴,而为化育之始,阴为冬也,冬藏物而为化育始。故圣人因时以合偶男女,穷天数也。霜降而妇功成,嫁娶者行焉。季秋霜降嫁娶者始于此。诗云‘将子无怒,秋以为期'也。冰泮而农桑起,婚礼而杀于此;泮,散也。正月农事起,蚕者采桑,婚礼始杀,言未正也。……诗云‘士如归妻,迨冰未泮',言如欲使妻归,当及冰未泮散之盛时也。”可见,王肃除了用阴阳学说解释以外,还从妇功农事方面加以论证。孔颖达总结上述诸说云:“《邶风》云:‘士如归妻,迨冰未泮。'知迎妻之礼当在冰泮之前。荀卿书云‘霜降逆女,冰泮杀内,霜降,九月也;冰泮,二月也。然则荀卿之意,自九月至于正月于礼皆可为昏。荀在焚书之前,必当有所凭据。毛公亲事荀卿,故亦以为秋冬。《家语》云群生闭藏为阴而为化育之始。故圣人以合男女,穷天数也。霜降而妇功成,嫁娶者行焉;冰泮而农业起,昏礼杀于此。又云冬合男女,春颁爵位。《家语》出自孔家,毛氏或见其事,故依用焉。”(1)[377]诸家均以秋冬为婚礼之期,且均似言而有据,是有道理的。古人最重农业生产,春、夏、秋之季农事正忙,而霜降以后,正所谓“十月涤场”农事已毕,方可办婚事。是婚始于农事毕,止于农事起,此说应比较古老。而《卫风·氓》之“秋以为期”与《邶风·匏有苦叶》之“士如归妻,迨冰未泮”即为婚期在秋、冬的明证。

  郑玄则提出以仲春为婚礼之期的观点,其《周礼·地官·媒氏》注曰:“仲春阴阳交以成昏礼,顺天时也。……无故谓无丧祸之变也。有丧祸者娶得用非中春之月。《丧记》曰:己虽小功,既卒哭可以冠子娶妻。”班固与郑玄同,并同样用阴阳学说作解。其《白虎通义·嫁娶》篇云:“嫁娶必以春者,春,天地交通,万物始生,阴阳交接之时也。”显然班固、郑玄均把《周礼》所载的仲春之会看作是嫁娶之时。并认为,周代的嫁娶季节依礼而行只在仲春,除非有丧葬之故,否则不可改变。由于郑玄坚持嫁娶季节在仲春,所以他把《周礼》的仲春之会也看作是举行婚礼,可能有误。依笔者之见,《周礼》的“仲春之会”是周代社会礼与俗互相结合的产物,不是男女举行婚礼之期,而是一种特殊的婚恋习俗,是男女的婚恋之期,是当时的青年男女在仲春时节可以自由选择配偶的一种婚恋礼俗。(2)[53—59]但是,在先秦文献中又确实存在春季行嫁娶之礼的记载。如下文将举《诗经》“二南”中的例子,而《春秋》、《左传》所载春季逆女之例更多,这到底该如何看待呢?

  由于主张上述二说者在阐述自己观点的时候均能从儒家经典中找到支持自己看法的证据。由此而来,后人或持毛传之说,或步班固、郑玄后尘,两派学者千百年来始终争论不休。当然,也有与二者意见不同的,如《管子·幼官》在列四时之事时,就说在春秋两季都可以有“合男女”的情况;而晋束皙则提出上古嫁娶无春秋为期的规定,而是四时皆宜。唐代杜佑亦赞成束氏之说,云:“婚姻之义,在于贤淑,四时通用,协于情礼。安可以秋冬之节方为合好之期?先贤以时月为限,恐非至当。束氏之说,畅于礼矣。”(3)[59]

  对此问题,当代著名学者李炳海先生则提出了较为独特的论断。他根据不同部族、地域文化的特点,参照《春秋》、《左传》所记载的某些嫁娶事实,提出先秦时代的嫁娶季节分为两个不同的系统:“一是晋地系统,迎娶时间在春季;一是周、齐、鲁系统,迎娶季节在秋、冬至初春。前者是按夏历计算,后者是按周历行事。杨伯峻先生指出:‘以《传》文考之,晋即行夏时者。'事实的确如此。至于周、齐、鲁,基本是按周历行事,有时也兼用夏历、殷历为参照。尽管如此,晋地和周、齐、鲁在迎娶时月上的差异仍然是明显的,一为春季,一以秋冬为主,两个系统不相混淆。”(4)[337]提出先秦嫁娶季节存在两大系统并行之说。并认为先秦文献记载中关于嫁娶季节的这种时月差异是不同地域产生的夏文化与商、周文化差异的体现。同时还强调指出束皙与杜佑所说先秦嫁娶不限时月,四季通常的说法是“用后代的婚俗习惯去推逆先秦的嫁娶时月,无助于问题的解决”。(5)[27]从不同部族、地域文化色彩的角度来分析各自在嫁娶时月上的不同习俗,其独特的视角确实令人耳目为之一新。以至于其后再无人对此问题提出异议。

  然而,针对上述观点在先秦嫁娶季节方面存在的巨大差异,我们通过《诗经》中的有关记载,并结合《春秋》、《左传》等史书进行了认真地考查,得出了周人嫁娶四季皆宜的结论。证明束皙与杜佑的观点是正确的。

  我们认为《诗经》“二南”是西周王朝直接管辖地区的诗歌(6)[20-27],其对周人嫁娶时月上的记载也必然会反映出周代婚礼的嫁娶时间礼俗。所以对此作了考察。而研究结果表明,“二南”中所反映的周人嫁娶时期,既有春季,也有秋、冬。从而证明单纯说春季或者单纯强调秋、冬为周人的婚礼之期,都是错误的。分析如下:

  (一)春季嫁女

  现代多数学者认为《周南·桃夭》反映了周人在春季举行婚礼的习俗。持这种说法的人往往以“桃之夭夭,灼灼其花”作为判断的根据,如说:“这一方面用艳丽的桃花比喻少女的美丽,一方面比喻其出嫁的时间。诗中虽没有言及春天姑娘出嫁,但我们知道,只有在春天桃树才能枝叶繁茂,开出鲜艳的花朵,说明这位女子是在春天出嫁。‘桃之夭夭'为嫁娶之时。”(7)[236]我认为这样的联想是不实际的,因为《桃夭》共有三章,第一章言“灼灼其花”,第二章言“有蕡其实”,第三章言“其叶蓁蓁”,有花有实,而且叶子茂盛,显然只是以桃树比喻新娘既美貌如花,又会子孙满堂,是对新婚女子的祝愿之词,婚期在何时,均可适用。故与女子春天出嫁无关,不能以此作为判断嫁娶季节的根据。

  然而,在“二南”中也确实反映了周人有在春季嫁女的内容。《鹊巢》云:“维鹊有巢,维鸠居之。之子于归,百两御之。”毛传:“鸠,鸤鸠。……鸤鸠不自为巢,居鹊之成巢。”郑玄笺云:“鹊之作巢,冬至架之,至春乃成。犹国君积行累功,故以兴焉。兴者,鸤鸠因鹊成巢而居有之,而有均一之德,犹国君夫人来嫁居君子之室。”鹊作成巢而鸠来居是在春季,用以兴“之子于归”的季节,显然这嫁娶之时亦在春季。

  《何彼襛矣》云“何彼襛矣,唐棣之华。曷不肃雍,王姬之车”,又说“何彼襛矣,华如桃李。平王之孙,齐侯之子”,这是描述王姬出嫁的场面,正直唐棣之花艳丽盛开的季节,王姬乘着雍容华贵的车子出嫁了。唐棣之花既如桃花,又似李花,桃、李之花均在春季开放,所以说明这是春光明媚的季节。

  以上二诗均属《召南》,在陕之西,非为晋地,而是宗周所在,以丰、镐(即今西安、咸阳)为中心。表明周人嫁娶本即可以在春季进行。并不是只有晋地,即李炳海先生所谓的夏文化才有的习俗。

  (二)秋冬娶女

  在“二南”中,同样记载了秋、冬娶女的习俗。表明在秋、冬季节举行婚礼亦是周人的基本习俗。

  《汉广》云“翘翘错薪,言刈其楚。之子于归,言秣其马。”又云:“翘翘错薪,言刈其蒌。之子于归,言秣其驹。”以刈楚、刈蒌为薪起兴“之子于归”,说明婚礼之期是在秋、冬季节。

  《逸周书·文传》说:“山林非时不登斤斧,以成草木之长。”《荀子·王制》说:“草木荣华滋硕之时,则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又说:“斩伐养长不失其时,故山林不童,而百姓有余材也。”《孟子·梁惠王上》:“斧斤以时入山林,林木不可胜用也。”

  《管子·八观》:“山林虽广,草木虽美,禁发必有时。”《礼记·王制》:“林麓川泽以时入而不禁。”《大戴礼记·曾子大孝》:“草木以时伐焉。”《礼记·月令》中有孟春之月“禁止伐木”,仲春之月“毋焚山林”,孟夏之月“毋伐大树”,季夏之月“毋有砍伐”等记载。七十年代出土的云梦秦简《田律》中有“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唯不幸死而伐绾(棺)享(槨)者,是不用时”的条文,这是说,除了因不幸死亡需要木材做棺材的以外,一律禁止在春天砍伐山林。《管子·轻重己》云:春尽而夏始,天子令毋斩大木,毋斩大山,毋戮大渊,“灭三大而国有害也,天子之夏禁也。”《礼记·月令》季秋之月,“草木黄落,乃伐薪为炭”;仲冬之月,“日至短,则伐木,取竹箭”。《礼记·王制》:“草木零落,然后入山林。”也就是说,当时对伐薪的季节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说来,只有在深秋以后才允许砍伐林木。而在春、夏两季,由于草木正处于生长发育期,所以不可以随便砍伐。

  这说明,在《诗经》中每以嫁娶之时出现伐薪事象,一方面因为婚礼时要点燃火把,而火把是束薪而成的;另一方面就因为正当入山伐薪的季节是嫁娶之时,因此在诗人心中也自然地把伐薪与娶女联系在了一起。说明周人的嫁娶季节也可以是秋、冬二季。

  《汉广》属《周南》,在陕之东,是以洛阳为中心的成周所在。成周为殷商遗民的集中地区。如金景芳先生所言:“周公克殷后,对于殷民的处理,一大部分殷余民分给了新建的宋,《史记·宋微子世家》说:‘微子故能仁贤,乃代五庚,故殷之余民甚戴爱之'。《左传》定公四年则记载了在封鲁、封卫时,也都分给了一部分殷民。剩下的多半就是所谓‘多士'了,他们在原来的殷政权下应是有深厚基础的权门、势族,这些人则被迁于成周。《尚书·多士》就是为处理这部分所谓‘殷顽民'而发布的软硬兼施的文告。”(8)[121]从周公对“殷民”的处理,可以看出他们都集中在宋、鲁、卫三国与西周东都即“周南”一带。因此,《周南》地区人们在秋、冬季节举行婚礼的习俗,是克殷后的商、周文化融合的产物,说明商人与周人在嫁娶季节方面都有秋、冬娶女的习俗。不存在周文化与商文化的地域性差异问题。

  “二南”所载的这两种情况表明,古人关于先秦嫁娶季节或只在春季或只在秋、冬的说法都是不全面的。同时,由于属于周族活动的核心区域“召南”亦有春季举行婚礼的记载,从而也可以证明李炳海先生关于“晋地和周、齐、鲁在迎娶时月上的差异仍然是明显的,一为春季,一以秋冬为主,两个系统不相混淆”的观点,也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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