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看不清?点击更换 忘记密码 注册   加入收藏  
 
 
“悲”的人生哲学---王国维、鲁迅与叔本华、尼采
来源:  作者:  点击:次  时间:1970-01-01 08:00于哲学网发表

 

王国维认为意志自由“不过一空虚的概念”,并不等于他赞同儒家道德宿命论。自从孟子讲性善,一直到朱熹讲“性者,人之所得于天之理也”,“性即天理,未有不善者也”,儒家都把人说成先验的具备善性,并把儒家伦理形而上学化,结果导致了道德宿命论。王国维认为抽象地谈论人性的本质或普遍的本性是不可能的,因为人性是什么,关系到知识的内容,普遍必然的知识只能是形式的知识,而经验得来的人性知识,又必定杂以人性以外的因素,也不是原来意义上的“性”。“性”之为物,“超乎吾人之知识外”。(《论性》)王国维认为超出经验范围论性都是空论,都表现自我矛盾,所以人们不得不从经验界来谈性。他列举中国哲学史上的诸主要派别,证明不管是性善说还是性恶说,都必然变成性善恶二元论。王国维以此否定了儒家的性善理论,而且已经猜测到抽象地谈论人性是没有意义的,因而蕴涵着否定先验人性论的倾向。

但是,王国维并没有向否定先验人性论的方向去发挥他的理论。而是得出一个极为悲观的结论:人性不过是善与恶永恒的战场。“政治与道德、宗教与哲学,孰非由此而起乎?-----历史之所纪述,诗人之所悲歌,又孰非此善恶二性之争斗乎?”(《论性》)而且善恶是绝对对立的,无法相互转移。实际上,王国维认为人类本质上就是极端自私自利的。按照叔本华的唯意志论,人本质上不过是盲目的求生意志,所以人对人是狼。在《人间嗜好之研究》中,王国维说,在博弈之战中,“吾人竞争之本能遂于此以无嫌疑无忌惮之态度发表之,于是得窥人类之极端之利己主义”。总之,王国维从经验界,从人的行为来推断人性,认定人都是服从动机律的,无所谓意志自由;人在本质上是利己的,是追求自身幸福的,人生就是善与恶的永恒争执。

2、“命”、“性”、“理”的幻影(续)

王国维对人生的这种悲观态度,由于他的非理性主义而更为加深。

鉴于儒家道德宿命论同理性专制主义的内在联系,王国维的非理性主义同时也具有反儒家道德宿命论的意义。他写了《释理》来研究“理”的概念,认为从语源学说,“理”可以有广义的“理由”和狭义的“理性”

两重含义。王国维运用叔本华《充足理由律的四重根》中的观点来解释它们:

“理之意义,以理由而言为吾人知识之普遍之形式,以理性而言则为吾人构造及定概念之关系之作用而知力之一种也。故理之为物,但有主观的意义而无客观意义。易言以明之,即但有心理学上之意义而无形而上学之意义。”(《释理》)王国维把批判的笔触伸向朱熹等客观唯心主义,他们先从具体事物中抽象出一个普遍概念(理),然后割断它与具体事物的联系,把它当作独立的实在,结果“皆预想一客观的理存在于生天生地生人之前,而吾心之理不过其一部分而已。”(同上)随之又按照理一分殊的理论,万物都从它派生出来,万物之理都从一理(太极)出,人性也就是天理。这里继戴震以后真正从哲学的高度来批判程朱理学的道德宿命论和形而上学的“理一分殊”说。

但是,王国维批评客观唯心主义的理论武器是唯意志论这一主观唯心主义理论。他从“理”的客观的假定和主观的性质来解析理,所以他认定:“理者,主观上之物也。”拒绝“理”有客观法则的一面。

对于王国维来说,“理”,无论从广义上解释还是狭义上解释,从客观的假定到主观的意义,从理性的意义或从理由的意义来解释,都只是主观的东西,没有客观的性质。“理”“不存在于直观之世界,而惟寄生于广莫暗昧之概念中。易言以明之,不过一幻影而已矣。”(同上)“理”是幻影,这就是王国维释理所得的结论。

王国维无论是在论“性”、是在释“理”、还是在原“命”,都没有离开叔本华的充足理由律,没有离开叔本华的“直观”。理不外于吾心,吾心是理、性和动机意志所从出,吾心即是宇宙、宇宙即是吾心,存在于吾心中,最后不过是一幻影,所以宇宙是幻影,人生也是幻影。他反对儒家的道德宿命论,但又贬低理性的意义,认为道德教育无非依赖于个体的直观。然而叔本华的直观,归根结蒂是人体悟意志的荒谬与世界的虚无之手段,是解脱生存痛苦之道德,王国维于此又有所怀疑。于是,在王国维面前便呈现出一幅悲惨的图景:人生是善与恶的永恒苦斗,理性不能改善而只能加剧这场战争,解脱之道又是如此虚无飘渺,那么人类的希望在哪里、生命的意义又在哪里呢?王国维一时彷徨不已,只得在诗歌中吟唱他的痛苦、惶惑的心境,在诗歌创作中倾注他的所爱与理想,抒写他悲慨的人生感叹。王国维悲观主义的人生观不仅在理论著述中,也在诗歌、评论中大量表现出来。他常常在诗歌中描写盲目的带悲剧意味的人生。以一首《蚕》为例:

 



哲学网编辑部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地址:上海市虹梅南路5800号2座416室 邮编:200241
ICP证号:晋ICP备 050068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