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在中央电视台的“百家讲坛”上,就曾听到江南的一个教授讲老子的“和谐”社会。
该论者从老子的“阴阳”观发论,通过诸如“阴阳”、“阴阳交合”、“阴阳平衡”的“和谐”,先讲“家庭和谐”,再到“社会和谐”。其思想,活脱脱的讲出了一个“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大道理”。貌似老子思想,却原是孔子,及其“孔孟之道”思想的翻版。故笔者要问:这究竟是在讲老子,还是在讲孔子,或者,是在老子和孔子思想之间搞一个“创新”的“折中主义”?这真令人百思不得其解。
从“阴阳”的哲学意义上讲,它可以概括为“男”、“女”,概括为“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等等。因此,从古代“事物是阴阳的统一体”的认识出发,这“男”、“女”,这“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其有机统一,可以构成“家庭”,可以构成“社会”。这是正确的。但是,却不能够说这种“阴阳”的有机统一,就构成了“和谐”。
因为,以“阴阳”来谈“和谐”,就会暴露出很多说不清、道不明的问题。比如说,“和谐”是否就等同于“事物”?如果说“和谐”与具体事物无干,那么,“阴”、“阳”有机统一又该怎样表现?如果说“和谐”就是“事物”,那么,“阴”、“阳”有机统一又该表现在什么地方、什么方式、什么程度上等等才能使 “和谐”出现?故如果不解决这些问题,社会“和谐”问题就无从把握、无从从谈起。
而实际上,如果把“社会的阴阳构成”就当“和谐”的话,那么,这就等于什么都没有说。其原因在于:任何社会形态都是这样的千篇一律。
可见,该论者以老子的“阴阳”观来阐释“和谐”,就犹如在扯“拦天网”,使人不着边际,不知就里。
特别是,以家庭男女的“阴阳交合”来说明“和谐”的道理,就显得低俗。
同时,把老子的“阴阳”观与孔子的“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思想搅和在一起,更是牵强附会,有失偏颇。历史证明,孔子,及其“孔孟之道”的“宗法伦理道德”思想从来就没有使社会出现过“和谐”,其除了粉饰一下太平,奉承一下统治者以及宗法家族的政绩之外,对建立“和谐”社会实无用处。因此,在“阴阳”观中掺合“宗法伦理道德”,或者在“宗法伦理道德”中掺入“阴阳”观,都显得滑稽可笑,于事无补。不难看出,孔子思想及其“孔孟之道”给历代文人套上的思想桎梏,至今也不能自拔。
那么,老子有没有社会“和谐”的思想呢?是什么呢?
答案是肯定的。老子的社会“和谐”思想,归结为老子的“无为而治”的“德治”政治思想。
在老子看来,社会中“统治者”与“被统治者”这对矛盾及其关系是普遍存在的,不足为奇。但问题在于,应该如何处理好这个矛盾和关系?以达到实现“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矛盾、斗争的止息,出现上下“同心”、“同德”共同推进社会历史前进的局面,这才是关键所在。因此,老子的社会“和谐”,根本在于要止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矛盾和斗争,实现和平共处。为此,老子认为,统治者要将“有为”变为“无为”,将“刚强”变为“柔弱”,并甘居“柔弱”的地位,以之实现向被统治者的立场靠拢和一致,使之出现上下“同心”、“同德”的政治局面,共同推进社会向前发展。
而历史上,“汉初政治”就表现为“和谐”社会,这就是老子的“无为而治”的“德治”政治思想的反映和结晶。
为什么老子“无为而治”的“德治”政治思想会铸成社会的“和谐”?
要了解这个问题,先要了解老子“无为而治”的“德治”政治思想中所蕴含的“无为而治”观、“善恶”观,和“契约”观。
应该说,老子的“无为而治”观、“善恶”观,和“契约”观都是批判继承先前圣人的政治思想,包括他们的“德政”观的结果。
在说明问题之前,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老子在《道德经》中所说到的“圣人”,就是指的在老子之前的圣人;其“圣人云”,就是老子在对先前圣人的政治思想进行总结。对此,老子或赞成,或批判。正是存在这个关系,故老子在《道德经》中提出“无为而治”,这就令孔子十分惊讶。因此,孔子说:“无为而治者,其舜也与”? 其说法,孔子言下便把老子的“无为而治”怀疑为舜的“无为而治”。可见,这固然是孔子不懂老子思想的误解。同时也证明了《道德经》中“圣人”的思想并不一定就是老子的思想。这点需要引起注意。
对于“无为而治”观。
先前“圣人”的“无为而治”是什么呢?这正如老子所说:“是以圣人之治:虚其心,实其腹;弱其志,强其骨。常使民无知无欲,使夫智者不敢为也”。可见,这种“无为而治”,无疑的,是建立在“愚民”政治基础上的。
虽然对此,基于老子的“柔弱胜刚强”的思想[1],他却看到了这种“无为而治”的积极的一面。这就如老子说:“为无为,则无不治”。即认为,实行无为政治,天下就会太平。为什么?因为,一方面,实行无为政治就会使百姓变得很淳朴,利于管理;另一方面,实行无为政治就会使“智者”,即奸滑、奸佞之徒不敢胡作非为,或者说,找不到胡作非为下手的地方和机会。
而且,从中,老子有破有立,在批判“智者”的同时,揭示和提出了“圣人之道”和“忘我”、“无私”的思想。老子说:“圣人不积,既以为人,已愈有;既以与人,已愈多。天之道,利而不害。圣人之道,为而不争”。从而提出了“为而不争”的圣人之道;老子又说:“生之畜之,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是谓玄德”。他认为,道{即“武术”、“武学”所蕴含的“武力”,这里抽象为“权力”、“统治”[2]}生长养育出来,不把它据为已有,不为个人所依赖,不以个人的意志去主宰它,这就是极其高尚的品德。以此,形成了老子的“忘我”、“无私”的思想。
可见,老子虽然赞成“圣人”所说的“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的治世办法,但是,老子却对其中的“我”赋予了“为而不争”和“忘我”、“无私”的全新思想。因此,表现出了老子“是以圣人为而不恃,功成而不处,其不欲见贤”的思想。从而使老子的“无为而治”与先前“圣人”的“无为而治”的思想根本区别开来。
对于“善恶”观。
老子说:、“是以圣人常善救人,故无弃人;常善救物,故无弃物”。在此基础上,老子给“善“赋予了全新的意义,形成了老子“以德报怨”的思想。
老子说:“为无为,事无事,味无味,大小多少,报怨以德”。即认为,干了不该干的事,做了不该做的事,本身已经做错了,但不管错误是大是小、是多是少,都要做到以德报怨,即出以善意去对待。进一步看,老子明确的说:“善者吾善之,不善者吾亦善之,德善。信者吾信之,不信者吾亦信之,德信”。在老子看来,善良的人,我以善意对待他,不善良的人,我也以善意对待他,结果就会使他也变得善良;诚实的人,我相信他,不诚实的人,我也相信他,结果就会使他变得诚实。如此,就能“救人”而没有“弃人”,就能“救物”而没有“弃物”。正是在“不善良的人”变得“善良”,和“不诚实的人”变得“诚实”中,充分表现出了老子“善”的观念。这就是老子的“以德报怨”的思想。
但是,在老子看来,正所谓“善者不辩,辩者不善”,故与“以德报怨”相反相成的是“以怨报德”。而这“以怨报德”,就是老子视之为“恶”的观念。也就是说,在老子看来,“不善良的人”不接受“善意”,和“不诚实的人”不接受“信任”,甚至反目相向,滋事寻仇,这就是在为“恶”。这就是老子“以怨报德”的思想。
老子的“以德报怨”和“以怨报德”,无疑的,成为了衡量“善”、“恶”的判断标准和取舍根据。
同时,在老子看来,有“善”之人,“天将救之”。并从“善”出发去理解做人之准则,就在于“自知不自见,自爱不自贵”,即有自知之明,而不蓄意表现出来;有自爱之心,而不自以为是、抬高自己。表现出淳朴。如此,方能“不自见,故明;不自是,故彰”。
因此,老子认为的“淳朴”的人,就与“愚民”政治统治下的“体格强健,头脑简单”,即“为腹不为目”,甚至弄得“五色”、“五音”、“五味”不全的“愚人”,划清了界线。
对于“契约”观。
老子说:“和大怨,必有余怨,安可以为善?是以圣人执左契而不责于人”。即认为,靠“和解”、“调解”等办法,可以了结大怨,不能了结余怨、小怨。这是不好的办法。因此,圣人凭借“契约”来调解,这样一来,既不会责备于人,当事双方也不会互相指责,而“怨”也就会顺利的彻底的得到解决了。
老子继承和发展了“圣人”这个思想。故老子说:“有德司契,无德司彻。天道无亲,常与善人”。老子认为,“德”是凭借契约办事表现出来的,有高尚品德的人总是属于按照契约办事的人,而“无德”的人才会凭借诸如法令等等这些强制性东西。同时,在老子看来,以“契约”精神来办事,是符合天道的。正是符合天道,故其间就没有亲疏,不讲人情,大家的利害得失机会均等。而这种以“契约”精神来办事的人都是与心怀“善”心的人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在老子看来,正因为“契约”是靠双方的“约定”,和执行“契约”来实现的。故形成了老子的“契约管理”思想。老子说:“朴散则为器,圣人用之则为官长。故大制不割”。即认为,原木可以分开做成各种各样的器具,但它们都不失“木”的本性,圣人就是据此道理去进行管理,所以最好的管理是不伤害万物的本性。就表现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