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克隆人的尊严问题
有了以上对尊严问题的一般性理解,我们现在就可以集中讨论克隆人涉及的尊严问题了。我们先要在克隆人与自然出生的人之间进行比较,看看有何与尊严问题相关的差异。
(1)克隆人与自然人的不同
在第一部分中,我们对克隆人这个概念的所指有了明确的阐述,即,生育性克隆出生的人,被称为克隆人(cloned human being)。与之相对,我们把通过自然生育方式出生的人叫做自然人。仅从这两个词的涵义上,我们就能发现克隆人和自然人的不同就在于他们的出生方式是不同的,除此以外,他们之间没有任何自然层面的差异与我们所讨论的问题直接相关。那么,我们要分析他们的不同,就必须对他们不同的生育方式进行比较。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自然人。自然人生命的起始、发育直至出生,在理想状态下,是男女双方性交时不自觉地启动的,这一过程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
1) 男女之一方或双方自然发生性冲动;
2) 男女双方性交,男方精液射入女方体内;
3) 女方碰巧已经排卵或即将排卵,大量精子中的某一个精子和一个卵子在某种概然性中自然结合,产生受精卵;
4) 在同一女方体内,受精卵发育成胚胎至胎儿;
5) 同一女方生育胎儿成婴儿。
可见,在完全自然的条件下,从男女性冲动开始到性交,到受精卵在女方体内形成与发育成胚胎,直至最终发育成胎儿分娩婴儿,这全部过程都是在自然因果秩序中发生的,并且受某种概率支配。没有人的自由意志介入来决定男女双方的性交是否导致、导致后又将会生育成一个具有什么样的遗传特征的孩子。然后,我们再来看看克隆人的生育过程:
1) 人为决定从哪一个特定的女人获取一个卵细胞;
2) 以排除卵细胞中的遗传信息为目的除去核细胞;
3) 人为决定从哪一个特定的人体取下一个体细胞;
4) 以传承上一步骤中选定的人的遗传特征为目的,通过核移植技术,把此人体细胞的核移植到卵细胞中;
5) 在人体外,让这一经过核移植的细胞,在人工技术的控制下分裂,直到产生胚胎;
6) 人工把胚胎放到某个选定的女人腹中让其发育成胎儿;
7) 上一步骤中选定的女人生育胎儿成婴儿。
从以上描述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克隆人生育的过程处处都被人工操控,在克隆人生育之前,人们就通过对提供核细胞的人的选择而决定了克隆人的基因组合。即使这一生育过程只涉及一对夫妇,没有他人的介入,即提供卵细胞并最终生育孩子的是妻子,而提供体细胞的是丈夫,孩子的基因特征也还是人为设计的结果。而在自然生殖的过程中,就算在男女双方完全以生育小孩为目的而性交的非理想状态下,孩子的遗传特征也不是预先有意识决定的。在这里,问题的关键在于,克隆人的基因组成是被他人预先决定的,这样,决定此基因组成的他人的自由意志就凌驾于被克隆出来的人的自由意志之上,克隆人的自由意志就沦为次等的意志、从属的意志。
(2)题解:克隆人的尊严先天地被贬损
根据以上的论证我们已经知道,这种一个自由意志主体从属于其他自由意志主体的境况,就是从属主体的尊严被贬损的境况。由此可见,在意义层面,克隆技术的生育方式与自然生育方式不同,主要是因为克隆人的基因组成已被先在的自由意志所决定。克隆人的自由意志与决定他的基因组成的先在的一个或多个人的自由意志之间从一开始就没有对等性,克隆人被置于一个从属、次等的地位。这样,不管克隆人出生后的实际生活状况如何,他的尊严早已先天地被贬损。从克隆策划者和基因供应者的角度看,他们之所以决定采用克隆技术,必然以某种目的的实现作为决定克隆人基因组合的依据,于是他们就不可避免地在克隆人出生前把自己的自由意志强加在克隆人的自由意志之上,从而破坏克隆人作为自由意志主体的原初地位,亦即损害了克隆人的尊严。
(3)自然人与克隆人在尊严问题上的不对称
与克隆人相比,自然人的基因组成由自然因果导致、遵循某种概然性,在自然人的自由意志形成的整个过程中,没有一个先在的自由意志作为他的主宰。在我们分析了两种生育方式的不同之后,我们即刻就会看到克隆人和自然人在尊严问题上是不对称的。由前面的论证我们得知,尊严是意义层面的超越经验的东西,是拥有自由意志的人在原则上的原初主体地位的体现。因而,尊严问题只可能存在于人与人之间,亦即拥有自由意志的主体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无论如何是不会涉及尊严问题的。于是,由于理想状态下的自然人在生命开始之前及生命形成的过程中不涉及先在的自由意志对其遗传特征的刻意干预,也就不存在此生命个体与其他一个或多个主体间形成的关系格局,在这种过程中也就不存在尊严是否被损害的问题。但是生育性克隆则是一个人工全面干预的过程,一个潜在的自由意志主体(克隆人)的个性特征从一开始就在其他自由意志主体的掌控之中,这里明显形成了不同主体间的等级关系的格局,从而从一开始就面对意义层面的尊严问题。
西方神学界常常有人在反对克隆人时提出,我们如果去克隆人类个体,就是试图扮演上帝的角色。但是,他们并没有论证,为何扮演上帝的角色就是不道德的。其实,这里没被道出的潜在理由,和我们这里阐明的理由基本一致,那就是,在克隆的实践中,我们必然把克隆出来的人的自由意志隶属于我们克隆策划者和实施者的自由意志之下。这种关系,成了创造与被创造的关系,从而造成了人格对等性的破缺,从而使被克隆出来的人的尊严遭受贬损。
问题是,对于自然出生的人,也有一开始就被刻意视为工具的。继承遗产、养老、劳动力、打仗等等的功利需要,都有可能是人们生育、培养后代的目的,而这种目的性的筹划,早在父母谈婚论嫁之时可能就已开始。这样的话,有人会问,自然人不照样涉及尊严问题吗?我们的回答是,是的,自然人生命从开始孕育到生长的整个过程中都有可能涉及尊严被贬损的问题,但这种贬损不是与自然的生殖过程不可避免地联系在一起的。在这种过程中产生的尊严贬损,是生殖方式之外的因素造成的,所以不能与克隆人内在必然地导致的尊严贬损相提并论。
(4)尊严与幸福
关于幸福问题,我们开篇不久就涉及到了。这里,在深入讨论了尊严问题以后,有必要在对照中再度考察这个问题。有人认为,虽然克隆人损害人的尊严,但追求幸福是人类更高的道德目标。在他们看来,如果尊严与幸福相冲突,我们就应该放弃部分尊严而谋得更多幸福。这种看法,其实是基于概念的混乱。
对幸福概念可以有三种不同的理解,第一种是以古希腊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德性论理解,一种是以英国的密尔为代表的功利主义的理解,第三种是我们这里讨论的以康德为代表的道义论的理解。按照第一种和第二种理解,尊严都是幸福的一部分,所以尊严和幸福不可能有“冲突”;按照第三种理解,幸福根本不能作为道德律令的基础,而相反,尊严是规定人之为人的根本,是人的行动的“客观目的”。只有在获得和保持了尊严的基础上去追求幸福这个各自的“主观目的”,幸福才可能与道德要求相容 ,所以尊严才是最高的道德目标。 如果有人干脆把“幸福”等同于“经济利益”或者快乐愉悦,那就更不能把这种所谓的“幸福”当作“更高”的道德目标了。
当然,尊严作为道德价值之一是可能和其他价值发生冲突的。比如生存、比如快乐、比如安全、等等,都有可能在某种情况下与维护尊严的要求相抵触。在面临这种种冲突的时候,我们就更需要运用我们的实践理性智慧进行艰难的抉择。在本文中,我们仅就克隆人的尊严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其他价值问题没有涉及。所以,本文的结论只能是:在通常情况下,对克隆人的禁止应该是默认的常规。至于是否在某种特殊的价值冲突的情况下,可以破除这种常规,我们这里的讨论还未涉及。但在有人做出极具说服力的有关克隆人尊严与其他价值冲突与平衡的理论论证、从而支持某种克隆人的特许例外之前,我们应该在法律上禁止生殖性克隆人。
四、结语
有一些克隆人支持者认为,克隆技术的发展必然导致克隆人技术的发展,而要禁止这种新兴技术在实践上的应用,是办不到的。这种理由,我们只要稍加分析,就会知道是思维混乱的结果。一般地说,我们要禁止某种行为,其基本的前提条件恰好就是这种行为在技术层面是可以实行的。在技术上做不到的事情,哪还有必要去禁止呢?我们禁止滥杀无辜,其前提条件是,任何时候都可能有人意图滥杀无辜,并且这种行为是在技术层面可以被人实行的。谁也不会因为滥杀无辜无论如何禁止都会发生,就不去禁止它。相反,尽管我们知道地球停转将会给人类带来极大的灾难,我们却不会去立法禁止阻碍地球的运转,这正是因为,我们还看不到有何种技术可以使人能够阻碍地球的运转。由此看来,以“不可阻挡”作为支持克隆人的理由,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这样,只要人们有能力实施克隆人,克隆人就是“不可阻挡”的,所以,我们就不能奢望通过禁止就能杜绝克隆人。于是,我们就要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有人违法实施人的克隆并取得成功,除了惩罚克隆的策划者和实施者外,我们应该如何对待无辜的克隆人呢?
按照我们本文论证的思路,答案是明显的,那就是尽量保护克隆人,让他们尽可能恢复尊严。既然其尊严的贬损在于其自由意志主体的地位被置于克隆策划者和实施者的自由意志之下,我们就要把克隆人的生活从这种从属状态中分离出来。最基本的措施,就是不让克隆计划者和实施者的目的得到实现,截断他们原定计划和克隆人现实生活的联系。比如说,如果克隆策划者和实施者原来的目的是要制造一个成绩最好的跳高运动员,那么我们就不能把他们克隆出来的人从小就去培养成跳高运动员,如此等等。
在人文社科界,很多人错误地认为法律问题独立于道德伦理问题,认为道德不能是立法的根据。这里的错误,主要源于一个概念上的混淆,这个混淆就是:把有理性根据的道德原则等同于社会上被视为正统的道德观念和行为习惯。经过本文的论证,我们更进一步知道,像人的尊严这样的道德观念的正确性,不等同于大多数人现时对尊严问题所持有的意见,而是基于实践理性在严格的批判性反思和论证的基础上做出的理性的价值判断。任何对个人和集团行为之“应当”与否的价值判断的理性根据问题,都属于规范性的道德判断的问题。在这个意义上,由于法律的理念前提之一是对个人和团体行为的正当与非正当的严格区分,立法的规范性根据的合理性论证必然要逻辑地服从道德哲学中的价值判断的论证。在这个意义上,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因此,对克隆人尊严这个伦理道德问题的回答,是对克隆人行为进行立法的理论前提。
我们必须再次强调,克隆人技术,作为一种主体技术,在其对人类文明的意义方面截然不同于以往的客体技术。我们应用这种技术的结果,首先不是对客观世界的改造或掌控,而是对我们本身基本命运的改造和掌控。在这个层面谈论任何主体技术的应用,我们首先需要面对和回答的,不一定是幸福问题,一定不是经济问题。我们在这里首先要面对和回答的,正是人的尊严问题。
(原载《哲学研究》2007年第11期)
参考文献:
1. The President’s Council on Bioethics.Human Cloning and Human Dignity: An Ethical Inquiry, 2002.
2. Zhenming Zhai. The Radical Choice and Moral Theory,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1994.
3. Immanuel Kant. Foundations of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 trans. Lewis White Beck.
4. [德] 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5. 杨祖陶,邓晓芒:《康德三大批判精粹》,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12。
6. 翟振明:“意义是如何超越经验的”,《中国哲学与现象学评论》,93特辑。
7. 翟振明:“康德伦理学如何可以接纳对功利的考量”,《哲学研究》2005.5。
注释:
翟振明:“意义是如何超越经验的”,见《中国现象学与哲学评论》2003年特辑。
见Zhai, Zhenming: The Radical Choice and Moral Theory.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1994。
[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53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转引自杨祖陶,邓晓芒:《康德三大批判精粹》,34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12。
转引自杨祖陶,邓晓芒:《康德三大批判精粹》,35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12。
[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38-39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52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见翟振明:“康德伦理学如何可以接纳对功利的考量”,《哲学研究》2005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