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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精神传统的构建
来源:  作者:  点击:次  时间:1970-01-01 08:00于哲学网发表

   二是来自法律实现程度和律师面对的现实困境的制约。法律实现程度不充分的情况前文已有阐述,这里需要进一步描述的是,法律实现程度不充分在现实生活中给律师造成的尴尬处境。是相信法律,还是相信关系,屈从权贵,这是一个问题,实际上,目前中国律师经历最多的就是这种内心的痛苦和折磨。相信了法律,强权却没有给法律以尊严;屈从了权势,自己又丧失了信仰与人的尊严。自己不能向自己作出交代,也无法向自己的当事人和社会作出回答,这种现实的挤迫和中国律师先天缺乏共同的价值理念的情况交汇在一起,对中国律师精神传统构建的制约力量是可以想见的。2006年相继发生的北京律师、辽宁律师先后被法官殴打的事件不就恰恰反映的这一情况吗? 

  三是来自中国律师自身历史条件的制约。中国律师制度恢复至今仅有二十五年的历史,在特定国情的背景下,律师业内的一些基本的问题尚没有解决,律师的一些基本的价值观念还没有达成共识,这些本身就对律师的精神传统的形成起着明显的制约作用。笔者没有一些业内人士所描述的那样乐观,即中国律师制度经过恢复至今二十五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基本的律师文化的理论体系、结构体系和内容体系,形成了代表中国律师的主流文化。⑿ 应该说,经过律师的努力和坚持,中国律师文化开始形成了有一定特色的律师文化的雏形,但这种文化的形成还需要一个进一步地积淀、提炼、完善和发展的漫长过程。我们崇尚的文化和我们已经形成的文化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过高地估计中国律师文化的成果而忽视律师文化的现实状况,不仅对律师文化的发育、成熟,而且对律师精神传统的构建都是有害的,它会使得我们在解决现实问题时变得麻木,不能提出有效的发展主流律师文化和构建律师精神传统的有效途径。 

  笔者认为,构建律师精神传统的有效途径,一是内在坚持,二是外在强化。如果没有律师整体自身的坚持,就不可能形成持久的律师精神传统,就会随波逐流;如果没有律师外部力量的强化,那么这种传统即使是出现了也会因营养不良而生长缓慢,遇有疾风骤雨就有夭折的危险。 

  所谓内在坚持,就是律师行业内部为培育、构建、传承律师精神传统要作的各项努力。 

  一是要将构建中国律师精神传统的历史任务置于法治建设的整体框架内加以考量,在正确认识中国律师文化和律师精神传统发展阶段的前提下,制定出中国律师文化、律师精神传统的发展战略,以使律师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有一个明确的共同的奋斗目标。《2006年中国律师业发展政策报告》提出的“把建设先进的律师文化作为推进律师工作发展的重大举措,认真研究部署律师文化建设的目标、任务和措施,推动开展文化建设活动,培育律师正确的价值观、义利观,培养更多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科学的执业方式、良好的职业道德、健康的生活情趣的律师,培养一批具有专业品牌、团队精神的律师事务所,在律师行业文化建设中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⒀表明中国律师在形成自身先进文化方面已开始了实际的步骤,这为中国律师精神传统的构建创造了条件。 

  二是要充分发挥各级律师协会在构建律师精神传统中的重大作用,加强律师行业协会的建设,使律师协会真正成为自主管理的行业组织,实现行业自治。通过律师协会制定、完善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各种行为规范、操作指引,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通过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对违规行为的处罚,保证律师坚守执业纪律的最低底线;通过律师协会对律师权益的维护,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通过律师协会的各种活动,对内增强律师的职业认同感,对外树立律师的良好形象。律师行业协会在构建律师精神传统方面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可以说有什么样的律师协会,就会形成怎样的律师精神传统。 

  三是要注重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建设,形成先进的健康的律师事务所文化。律师是以各自的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对外开展执业活动的,律师事务所是律师对外的存在形态,因而律师事务所文化最能够反映律师个体的精神风貌和执业素质。律师事务所从案件接受委托开始到案卷的最后归档,其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办理案件的质量控制体系,都对律师个体在具体执业过程中的行为起着具体的规范作用,对律师精神传统的构建发挥着基础性作用,所以,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建设及其文化建设应该是构建律师精神传统的最基本的手段。 

  四是要加强律师自身专业素质、思想品德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加强律师自身的修养,使律师在构建自己精神传统的过程中发挥每一个个体的作用。律师个体是构建律师精神传统的最终承载者,是在这些传统形成过程中的建设者,如果缺少应有的执业素养则承担不起构建中国律师精神传统的重任。法治的发展有时是一个事件一个事件推动向前的,律师精神传统的构建也需要律师在一个案件一个案件的办理中逐渐积淀完成。律师精神传统的形成是律师整体的共同事业,需要每一个律师以自己的执业行为身体力行。 

  五是要加强并持续开展律师内部先进典型的宣传工作,弘扬这些业内优秀代表们在执业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坚定的法律信仰精神、不畏强权的抗争精神、与时俱进的专业精神、援助弱者、倡导公益的人文精神、崇尚自由的独立精神、坚守职业道德的自律精神、不为利益所驱的诚信精神、同行相敬的公平竞争精神,等等,为广大律师在自身的执业活动中树立榜样和坐标,使这些精神逐渐成为所有律师共同的价值理念,成为支撑中国律师思想和心理的精神支柱。在这方面,尽管中国律师业内也曾开展过多次优秀的、十佳的律师评选活动,推出过一些行业内的先进人物,姑且不论这些活动是否规范,所评选的优秀或十佳是否具有代表性,单从整体上说,中国律师行业在对自身的宣传方面所作的工作还非常欠缺。中国律师也许对美国的律师克莱伦斯•丹诺、亚伦•德萧维奇、塞缪尔•雷波维兹等可以耳熟能详,但对中国自己的律师却知之甚少,这本身就是我们自己的悲哀。我们应该有我们自己的丹诺和德萧维奇。 

  六是要加强律师文化、律师精神传统的理论研究,对它们应有的内涵、特征、作用、实现的条件和途径等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索,积极引进国外法治国家律师及其制度的先进经验、执业理念,去粗取精,去伪存真,不断加以扬弃,使其最终成为我们自己的律师精神传统,这些工作本身实际上就是在形成着律师的文化和传统。 

  所谓外在强化,是指律师行业外部为律师精神传统的构建提供必要条件,促进律师精神传统的形成,巩固律师精神传统的成果。 

    构建律师精神传统不仅是律师行业自身的历史任务,同时也是包括执政党在内的各种社会成员所要承担的责任,因而,必须在对律师及其制度充分认识的基础上,在推进中国的民主化进程、发展和完善市场经济、完善有利于律师发展的制度、大力改善律师执业环境等方面,为律师精神传统的构建创造条件,给予充分的支持。 

  首先,要在依法治国方略这一大的前提下认识律师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和其发挥的重大作用,澄清对律师及其制度在认识上的误区。律师制度虽然是在司法制度的框架内设置的一种制约公权力的异己力量,但它绝不是整个社会或整个上层建筑的异己力量。在政治上,律师是为维护和巩固现有的上层建筑而存在的,为现有的经济基础提供服务的。目前公权力行使部门与律师形成紧张关系,将律师看作是麻烦制造者,主要是对律师的认识存在误区造成的。所以,要为构建律师精神传统提供支持就必须首先对律师及其制度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其次,要从整体上推进中国的民主化进程,发展和完善市场经济,培育全社会的法治文化,这是中国律师及其制度发展的根基,是构建中国律师精神传统的前提条件。在政治领域,要提高律师的政治地位,为其参与政治创造条件,使律师有机会参与立法,参与国家的各项管理活动,使律师不再走在政治的边缘,成为政治的看客;在市场经济领域,为律师的法律服务提供更广阔的空间,使其更广泛地参与市场经济的建设,逐步改善、提升律师整体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实现律师在经济上的自由;在文化领域,倡导法治文化,并吸收中国文化传统的精髓,同时,形成正确的律师评价体系和评价标准,为律师精神传统的形成提供一个良好的文化氛围。 

  再次,要加快有利于构建律师精神传统的制度建设和法律建设,为律师精神传统的形成提供制度上、法律上的保证。 

  一是要对现行律师法进行科学的修订,从宏观的立法指导思想到律师的职业属性,从微观的律师执业形式到律师的权利与义务,都要以科学的态度去整体的把握,使律师法不仅仅使管理律师的法,而更应该是律师权利的保护法。 

  二是要尽快废止侵害律师合法权益特别是执业权利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这是律师执业受侵犯的法律上的根源,是律师精神传统构建的巨大障碍。关于这方面的问题,法律界及律师业内有着大量的论述,笔者限于论文篇幅,不再加以进一步阐述。 

  最后,也是目前最为紧迫的,是要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解决律师执业环境恶劣的问题。目前律师执业环境恶劣主要集中体现在律师刑事辩护领域和其他类型案件的司法审判领域。这方面的情况有目共睹,律师的执业权利日常性地受到侵犯,已经使律师开始对法律产生怀疑,这对中国法治建设是一个极其危险的信号,而且律师不能通过法律维护公民和社会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也使普通公民逐渐对律师、对法律丧失信任,因此加大对这一领域司法腐败和损害律师权益现象的整治力度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有必要建立严厉的对律师合法权利侵害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以遏止法官等挥向律师的拳头。同时建立、疏通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犯时的申诉、抗争的渠道,使律师能够通过这些途径有效地解决这类问题。律师执业环境恶劣的另一方面是律师借以生存的法律服务市场的混乱,这也使律师生存权、发展权受到损害,建立符合法治社会所要求的法律服务市场的秩序,排除不利于市场经济和律师行业发展的因素,也是目前必须加以解决的重大问题。 

  总之,构建中国律师精神传统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历史性课题,是每一代律师都将承担的历史责任。律师精神传统需要律师的精心培育,同时也需要全社会成员给予关注。 

注 释: 
  
⑴(美)爱德华.希尔斯著,《论传统》,傅铿、吕乐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3月第1版,第21页。 
  
⑵ 同注⑴,第439页。 
  
⑶ 同注⑴,第351-352页。 
  
⑷(德)鲁道夫.冯.耶林著,梁彗星主编,《为权利而斗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10月北京第1版,第13、26、52页。 
  
⑸王进喜文,《美国律师业:历史与现状》,载《中国律师》杂志2005/9,第14页。 
  
⑹(美)露丝.拜德.金斯伯格文,《律师界理想主义的复兴》,载《中国律师》杂志2005/9,第12页。 
  
⑺(美)安索尼T.克罗曼著,《迷失的律师》,周战超、石新中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8月第1版,第116页。 
  
⑻ 同注⑹,第13页。 
  
⑼ 樊华文,《论律师的自由》,《律师事业与和谐社会.第五届中国律师论坛优秀论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10月第1版,第78页。 
  
⑽(美)乔治.麦克林著,《传统与超越》,干春松、杨凤岗译,华夏出版社,2000年北京第1版,第11页。 
  
⑾ 王人博、程燎原著,《法治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89年12月第1版,第386-388页。 
  
⑿ 宋占文文,《律师文化:“知行合一”的结晶》,载《中国律师》杂志2005/11,第21页。 
 
⒀资料来源于中国律师网,网址:。 

主要参考文献: 
  
⑴《论传统》,(美)爱德华.希尔斯著,傅铿、吕乐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3月第1版。 
  
⑵《传统与超越》,(美)乔治.麦克林著,干春松、杨凤岗译,华夏出版社,2000年北京第1版。 
  
⑶《法治论》,王人博、程燎原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9年12月第1版。 
  
⑷《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谢晖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年8月第1版。 
  
⑸《为权利而斗争》,(德)鲁道夫.冯.耶林著,梁彗星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10月北京第1版。 
  
⑹《迷失的律师》,(美)安索尼T.克罗曼著,周战超、石新中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8月第1版。 
  
⑺《美国律师》,(美)马丁.梅耶著,胡显耀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 
  
⑻ 《人权与法治》,齐延平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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