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不为人创造出一种价值规范,即使其中部分有规范性的成份,但它由此岸的生命情感世界自然呈现出来,源于人的生命情感的象征。伦理学描述人的生命情感的逻辑图景,即爱的图景。当然,这种图景不能同人的生活与人性相对立。人的现实生活,主要是一种情感生活,离开情感而相互照面在根本上是不可能的。至少,陌生人的照面,是基于他们同为人的同根体验。所以,伦理学的原则是情感的、爱的原则而非理智的、思的原则。所以,伦理学拒绝寻问为什么爱的问题,由于人所爱的对象就构成他爱的原因。它使用的陈述句,是描述性的而非判断性的。伦理学不执着于人的行为的应然性,在逻辑上没有支持或反对它的结论的证据。在此意义上,伦理学不是一种理论。这并不是指伦理不关怀普遍的道德问题,但不像罗素所说的那样伦理学会赋予我们个人的某些欲望以普遍性。
伦理学不认识道德上的善 伦理学展示爱的普遍逻辑图式。
如果从人的文化心理中的客体化本源的相关性方面来审视伦理学,那么,它所展示的个人的某些欲望,乃是共在者全体在此岸世界同根的欲望。伦理学不评价人的行为但同人的行为相关联。相反,人的行为源于人的生命情感的展示。个体生命选择什么样的行为,除了根据其理性外,还更多地以情感原则为原则。此岸的情感生活,主要表现为爱的行为。人只有从爱的行为过程中才会理解爱的本根;男女只有在爱的实践中才明白自己寻到什么样的爱。从爱的行为探究伦理学,就是从个体生命的情感活动展示伦理学。
同样,把伦理学的使命规定为“认识道德上的善”, 这是科学主义伦理学对其使命的无明,又是它的必然推论。
伦理学的对象与其说是善,不如说是人在此岸世界中所表现出来的爱感图景。善仅仅为伦理学附带的产物。伦理学家,不可能也不应该教导人爱谁及如何爱。因为,爱隶属于个人的实践。而且,伦理学不能停留在认识爱的水平上,它要展示、呈现爱的逻辑图式。以此岸的生命情感为对象的伦理学,使人丧失了为之下定义的条件。伦理学家只能象征性地描述那些展示此岸世界的情感生命。相反,外在于人的意识生命的道德,也外在于共在活动中的精神生命体。这种道德,通过理性的论证演绎出来,认识善构成其内在的动机。它是法律而非道德。因为,真正道德的律令,不能由理性给出证据,它源于人的生命情感的需要,从人的生命情感在此岸世界中生长出来。若某人感受不到爱的需要,任何关于爱的道德律令对他将无效。
伦理学的社会性 社会伦理学以社会主体论为特点。这个主体,不是一个认识性的理智主体而是实践性的情感主体。伦理学关怀人与人的情感关系或他们的情感共在。这为伦理学所独有的社会性。诚然,共在者全体的情感共在,超越于任何个别的共在者之上。任何个别的共在者,都不可能为共在者全体的情感共在承诺可能性。只有在差别于人的耶稣基督的上帝那里,共在者全体的共在才成为现实。换言之,是那承诺共在者全体的存在性的存在本身,构成普遍道德的内容。个别道德的共在从此才获得了终极依据。
普遍道德的普遍性,根植于普遍存在中。这种存在是普遍的,它内含永远超越个别存在者的力量,同时和个别存在者发生内在关联。只要个别存在者在共在活动中守护着自己和对方的存在性,这种根源于个别道德的存在者就分享了普遍道德。按照普遍道德的承诺,任何个别存在者的存在性的被剥夺都是不道德的。并且,那剥夺个别存在者的存在性的剥夺者,往往充当普遍道德的化身,否则,他就失去剥夺他人存在性的根据。在此关于普遍道德与个别道德的关系的探究,表明伦理学的社会性还有在上的存在本源。
伦理学对象的后验性 价值逻辑论用后验性限定社会伦理学。后验性,指在个体生命经验了经验之后产生的经验。如同科学的经验对象一样,社会伦理学的后验性,使它面对着现成性的经验对象,即使该对象必须在个体生命的经验之后。个体生命只要是完全的,他就会经验到生命情感在不同层面上的对象化对象。而且,社会伦理学的后验性,迫使个体生命和他所爱的对象发生关联。个体生命所爱的对象必须内化为他自己的感性经验,否则,情感共在就不可能发生于他身上。
伦理学对象的后验性,意味着它以此岸世界的生命情感——性爱、亲爱、情爱、友爱、圣爱——为对象。
生命情感的此岸性,指个体生命在存在活动中所经验的情感对象的现成性。爱的对象,就是那从虚无地平线上耸立的人,就是那和爱者一样具有动物性与神圣性向度的被爱者。个体生命通过和其他共在者相遇,丰富着自己的动物性与神圣性的情感内容。爱本身乃是对爱的方式的创造,其结果形成个体生命的原初人格。这人格置身于动物性与神圣性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