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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社会生活的反映——网络道德
来源:  作者:  点击:次  时间:1970-01-01 08:00于哲学网发表

 
(4)计算机犯罪
计算机犯罪作为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种新型的复杂的犯罪形式其发展与蔓延已引起了国内外的普遍关注与研究。澳大利亚则将计算机犯罪称为计算机滥用,并将计算计犯罪行为解释为与计算机有关的盗窃、贪污、诈骗、破坏等行为。如,1986年5月联邦德国4名罪犯利用计算机系统通过适当手段改变信用卡磁带密码欺骗计算机获得10万马克。1998年9月12日与日本电力公司联机的最大个人计算机网PC-VAN网发生计算机病毒入侵用户计算机事件。
上述方面只是网络活动的社会负面作用的一些掠影,这些不道德的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文化、经济生活的正常运行,由此可见网络的秩序迫切需要改善。
五、规范网络秩序
就网络活动的内外而言,其秩序地规范可分为社会外部控制和社会内部控制。
外部控制是指通过一定的方针、政策、体制、法制等手段来引导网络的良性发展。然而,这种方式需要在网络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完善并具有严重的滞后性。
内部控制主要是指网络道德控制。道德是以善恶评价为中心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早已扎根于人们心中,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是社会成员的行为准则之一。因此,这种社会控制相对来说是一种及时有普遍意义的方法。
道德作为一完整体系,主要由道德原则、道德规范和道德后果三部分组成。恩格斯曾经说过“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因此,网络道德是用以约束网络从业人员以及与网络活动相关的人们的言行,指导他们思想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网络活动发展迄今,早已向社会展示了这样一个道理:不运用网络道德对计算计活动进行控制,将影响其进一步健康发展。长期以来由于人们的道德观没有跟上网络的发展,从而导致了人们在网络上的无序任意的不道德行为。
网络是大家所共有的,我们如何从道德上来约束自己呢?
其一,网络活动的参与者必须接受社会赋予的责任和义务。进言之,每一位网络活动者应自觉从网络安全与文明为社会尽责。如,当网络系统遭受道破坏时,每一位网络活动参与者只要力所能及,都应尽全力阻止其进一步破坏,若不如此,必将因角色扮演失败而遭到法律或道德法庭的惩罚或谴责。
其二,网络活动的参与者应接受网络道德的宣传教育以及自觉地宣传这方面的知识。人是网络活动的主体,网络活动秩序的好坏与人能否自觉维护网络活动秩序有直接关系。
其三,网络活动参与者要接受网络活动中心理素质方面的训练。如,上网者的情绪、性格、气质等。调查表明,长期上网会使上网者的情绪、性格、气质等方面发生变化。
其四,网络活动参与者 应自觉地遵守网络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慢慢培养一种“慎独”精神,即在别人看不见的时候,在僻居独处的情况下,也要谨慎自己的一举一动,自觉地遵守道德规范而不放纵胡为。
其五,网络活动参与者应提高道德修养。网络活动参与者在网络活动中应不危害他人利益,不骚扰他人工作,在自身受到骚扰时能正确对待;社会化程度较高的网络活动参与者应做到,在网络活动中不该自己知道的不去探究,不该进入的范围坚决不进,不为低级趣味所诱惑而窥视他人隐私,不为金钱所引诱而陷入计算机犯罪的泥潭,不因为要表现自己的能力而制造病毒来恶作剧等。
六、结束语
我们不能要求人人能自觉地遵守网络道德,但提出网络道德却不是没有理由的,最起码它能使更多的人遵守网络秩序。虽然社会问题靠道德说教是不能彻底解决的,它要靠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共同努力才能解决,但网络道德对于目前净化网络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一位政治家说过:“道德力量并不能创造奇迹,但它却驱使人们去行动,正是由于人们的行为,才创造了奇迹——建设文明或毁灭文明。” ⑷


注释 ⑴严耕、陆俊、孙伟平等著《网络伦理》北京出版社1998年版,第20页
⑵毛勤勇《网络伦理不能独立于社会伦理》人文杂志2001年第6期
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第53页
⑷R.T.诺兰等著《伦理学与现实生活》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486页

参考书目:《计算机犯罪及控制》
《网络伦理》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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