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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道德的传承活力研究
来源:  作者:  点击:次  时间:1970-01-01 08:00于哲学网发表

   [摘要]中国传统道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传承活力是什么?如何建立适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具有中华民族特色的道德体系,是学术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道德经济,既然市场经济在中华文化环境中 已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它一方面说明中国传统道德和市场经济最具有活力的基因兼容性和吸纳力都十分强大, 另一方面也说明二者只有在实践中相互吸纳,在碰撞中相互扬弃,在融合中相互促进,才能最终形成具有民族特色的、新的道德体系,推动中华民族的经济、政治、文化的全面发展。

      [关键词]传统道德;传承活力;市场经济

      "彰善瘅恶"是中国传统道德的价值目标、伦理基础和基本使命。孔子倡导的"有善者好之,其不善者恶之"。就是对中国传统道德思想的概括和总结。道德作为人类文明的尺度, 既表现其鲜明的民族个性特征,又表现出其与时俱进的内在品质。不同国家、民族的道德传统,都是不同的政治、经济、文化长期发展的历史积淀,是道德创新的现实历史基础。鲁迅 在其《摩罗诗力说》中认为,中国道德文化的重建应体现出 “外之不后于世界之思潮,内之仍弗失国有之血脉”。尽管学术界对中国传统道德的传承特点尚有不同见解,但从其复杂的个性特征中,可以发现中国传统道德具有普遍意义的内在联系。这种内在联系的特质,就是传统道德体系中最具有活力的传承基因。

      一

      人和自然和谐交融,亲密友善,相生相伴最终达到“天人合一”和“无人合德”这种不可分割的统一关系,就是中国传统道德的最高境界。儒家的《周易大传》以 “天”、“地”、“人”为“三才”,道家的《道德经》以“道”、“天”、 “地”、“人”为“四大” 。“三才”、“四大”都是把“人”看做与天地 自然并存共荣的重要实体,是天地之心,万物之灵长,宇宙之 精华。董仲舒在描述天地人三者关系时认为,天地人,万物之 本也。天生之,地养之,人成之。天生之以孝佛,地养之以衣 食,人成之以礼乐。“以类合之,天人一也” “天人之际,合而为一”。[1]

      中国古代思想家尽管主张繁杂,对天地人三者的关系的认识上互有差异,但他们都深信天地自然和人相互依存的关 系不可分割,人的道德与自然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定之间存在着某种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这种内在的联系就是“天人合一”、“天人合德”。((周易大传》说“夫大人者,与天地合德,与 日月合明,与四时合序。”思想家把人与自然规律和社会发展的规律共生的东西称之为道德。当人遵守符合自然规律和社会发展和谐共生的道德时,儒者因明致诚,因诚致明,故“天人合一”。当人们用道德指导社会实践,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加深 对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达到新的天人合一时,便形成了新的、更具有现实指导性的道德思想,也即“天人合德。”

      “天人合德”崇尚“仁者爱人”。“仁者爱人”观念的形成, 说明“天人合德”的道德理想是人类的一种完美的道德追求, 而“仁爱”精神就是传统道德规范的体现,是调节人与人、人 与社会关系的道德准则。孔子说“,仁者,爱人”。还说“,己所 不欲,勿施于人”。 [2 ]就是要人们替别人着想,要待人以诚, 施人以惠。“天人合德”和“仁者爱人”这种超然豁达,元限宽 广的道德境界,塑造了中华民族明白达观的人生理念,也表 明了中国传统道德既强调人的主体地位,又注重人必须不断 认识自然规律、遵循社会发展规律,最终实现人与自然的完 美融合的传承特点。既注意道德理想的塑造,又注意具体道德规范的创造和运用。把道德的先进性和广泛性相结合,使 道德调节功能充分发挥。恩格斯指出"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 地,归根到底是从他们的经济关系中吸收自己的道德观念。" [3]市场经济是一种借助利益竞争机制追求利润最大 化的经济形态,它要求在道德上肯定人们的正当利益、平等 意识、主体意识、竞争意识等,因此新的道德规范应体现出市场经济人的道德行为多样化的特点,把先进性和广泛性结合起来,切忌脱离实际,超越社会发展阶段,违背市场经济的要求,脱离群众的道德实际。

      中国古代的“仁爱”或“仁道”中包含着人与人之间应当 相互理解、尊重、宽容、友爱、互助等丰富的人道主义思想。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博爱"观则强调的是“自由”、“平等”。前者更多地关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具体道德规范上是尊重人、关心人,救助解困、敬老、助残等,后者更多地关注个人权利的实现、个人自由发展和个人的尊严。“仁爱”精神是一种 人类具有现实意义的道德信念,从“仁爱”精神的现代意义上讲,它将在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历史长河中依然起着协调人际关系,缓和社会矛盾,维持社会秩序的积极作用。

      二

      在传统道德思想体系中,“中庸之道”既是方法论,又是一种理想道德观念。要实现“天人合德”的道德境界,人们要自觉地用折衷调和方法,实现人与自然、人与 人、人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平衡和稳定。孔子说“中庸之为德也,其至矣乎!民鲜久也! ”《中庸》说,不偏之谓中,不易之谓庸。中者天之道也,庸者天下之定理。由此可以看出,“中庸之道”是传统道德规范和道德品质形成的重要手段和基础,它认为,合理的道德行为和品德,合理的法律和法规都要适中, 恰到好处,不能偏向一面,不能走极端,不能打破人与自然相互依存的关系。

      充分尊重自然规律是传统道德的主要方法和一贯主张, 也是中国社会和民族保持社会稳定性、连续性的法宝,但过分地强调回避矛盾会使社会发展缺乏活力,缺乏创新精神。 在某种意义上讲,“中庸之道”并非惧怕矛盾,过分抑制人的个性发展,也并非过分抑制创新,而是强调在稳定的前提下, 认识和把握自然规律。从整个中华民族发展的历史线索中, 可以发现“中庸之道”具有吸纳优秀文化的内在本质和非凡的融合之力。

      作为道德观念,《札记中庸》中说,道也者,不可须央离也。可离非道也。是故君子戒慎慎乎其所不睹,恐怕乎其所不 闻。莫见乎隐,莫显乎微。故君子慎其独也。“慎独”要求人们独自一人,无人监督时,也要非常小心地不做任何不道德的事情,这是一种较高的道德境界,也是一种世界观和方法论。 古希腊的哲学家德漠克利特也说过“要留心,即使当你独自一人时,也不要说坏话或做坏事,而要学得在你自己面前比 在别人面前更知耻。”且“丝毫不做不适当的事"”[4]。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华民族道德心理定势中的“中庸”特质, 并未扼杀市场经济的创造活力,也未抑制人们的创新精神, 反而彰显出更多的主动性。

      市场经济和“中庸”的慎独思想都崇尚诚信原则,尽管二者有不同的内涵和解释。市场经济把诚信看做是经济活动实现利润最大化的要素,是人们履行合同、契约的信任前提,而中国传统道德把自觉履行道德责任,自觉进行道德修养作为君子修养的基本准则。孔子所讲的“言而有信、敬事而信”就是要求人们说话要诚实可信,认真而诚实地对待事情和工作,信实无欺。经济学学者史怀泽曾经说过“自由市场本身并不能保证效率,一个有效率的自由市场除了一个有效的产权和法律制度相配合外,还需要在诚实、正直、合作、公平、正义等方面有良好道德的人去操作这个市场。”[5]两种诚信观在这里结合得是多么完美啊!市场经济作为最为活跃的经济形态在中华道德文化背景条件下,不但没有排斥中华传统之美德,反而显示出主动融合姿态。 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说“自爱、自律、劳动习惯、诚实、公平、正义感、勇气、谦逊、公共精神以及公共道德规范等,所有这些都是人们在前往市场之前就必须拥有的。”[6]市场经济活动的参与者的个体道德素养,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行为选择提供道德基础,并成为维持市场经济中的正常人际关系和社会秩序所需要的行为准则,是人们一般的、基本的道德信念、道德人格和良心,也是评价人的行为是非善恶的基本价值尺度。如果用中华传统道德观念去看待这些市场经济道德观,人们并不感觉陌生可怕,因为两种道德观中都十分重视社会公德的建设,都认为"诚实"是社会公德 的基础。因此两种文化在融合过程中都显示出活力。

      三

      中国传统道德价值取向的形成是围绕“义利” 关系的争论展开的。因此, “义利之辩” 的过程,就是中国传统道德价值、道德行为以及道德观念形成和发展的过程, 也是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反映和缩影。 “义利之辩”可以归纳为三种观点:一是“义利统一” ;二是“利重义轻”;三是“重义轻利”。以上三种观点在中国传统道德形成的过程中都具有较大影响,在人们实际生活中的调节作用也十分明显,其中“重义轻利”观在总体上处于支配地位。孔子所主张的“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是将义利关系严重对立起来的代表性观点,它要求人们“见利思义” ,“义然后取”。孟子更进一步认为,“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后来董仲舒主张“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统治阶级在处理“义利”关系时,强调“义”的至高无上的地位,要求人们“存义去利” ,“存理灭欲”,彻底否定了人们对个人利益的追求。这种道德观念是一种理想的道德观念,是“君子”追求的道德观念,因为“君子”只有自觉“存义去利”,才能保持国家清廉和公平,否则易出现“义”与“利”的严重脱节。当“义与利”严重对立时,就会出现个人主动放弃自身利益或自身利益被剥夺。“重义轻利”观通过节制人对利欲的追求,抑制 人对社会的侵害,保证国家利益的实现。

      在市场经济框架内如何确立新的“义利”关系是当今道德建设的热点问题。在市场经济道德观念中,有“权”和“利” 之争。权利的本质意义是对人的某种自由或利益的肯定,从 这个角度上讲道德权利是从道德上给人提供一个自由选择 其行为方式以获取正当利益的合理范围,权利人可以以一定 的道德上的支持和保护作用,这是法律所不能取代的。很显然,中国传统道德中的“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观中还 没有合理解释和合适的位置,这里的“义”并没有法律的含义,是一种高尚的道德理想。“权利并不是爱心和同情心激发 的纯粹的赠品和恩赏,因为如果是恩赏,对它的造当反应则 只能是感恩谢德。” [7]“凡是我作为一个人所享受有的 权利也就是另一个人所享有的权利,因而拥有并保障这种权利就成为我的义务。” [8] 在这里所讲的“义”是指“义务”而“非”中国传统道德中的“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在法律许可或法律未禁止的范围内,根据社会需求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是人的正当权力,也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人们在从事经济活动时,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是无可非议的。而在中华民族传统思维定式中把追求个人利益看做是小人的行为,君子只能看重“义”。 在改革开放和市场化过程中,我们在与西方国家进行经济交 流时,因“义”而失“利”的事例很多,教训也不少。更有甚者, 把它运用到体育竞赛之中,“友谊第一,比赛第二”就是传统重“义”思想的表现。当我们从本质上和人类发展规律的角度来认识市场经济,审视中国传统“义利”关系时,这种文化上的差异表现得就十分突出,有时我们也会把“见利忘义”说成 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这种认识显然存在偏差。只重视“义”而 忽视市场经济规律性,不利于建立新的“义利”关系。传统“义利”关系中能反映出中华民族特征的,对市场经济具有指导意义的精华部分,理应在新的“义利”关系中占有一席之地, 成为新的义利观的主流思想,而那些过于理想化的“义利”观只能供后人观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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