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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伦理学的两个基本问题
来源:  作者:  点击:次  时间:1970-01-01 08:00于哲学网发表

 
    三、“应当”是如何发生的?
  “应当”产生于存在的深处。
  首先,人作为一种类存在,在宇宙中的地位和尊严,一方面使我承继并拥有了这种地位和尊严,另一方面又迫使我去保持这种地位和尊严,这就是人的终极使命。这是种伦理地位、伦理尊严和伦理使命。这种地位和尊严说明我是有绝对自由、绝对责任、绝对目的的存在,反过来说,没有这种绝对的自由、责任、目的,人在宇宙中就不存在。因此,在向人迈进的历程中,就出现作为人我应当做什么?这是生活中我时时刻刻面对的问题,也是伦理学的第一个基本问题。
  其实,一方面我做所依循的法则对于我是给定的,意即我必须维护人的地位和尊严,即我必须做人。此即第一应当。这是人作为一种类存在向我发出的绝对命令:应当做人!这是一种存在的必然性、人的必然性。另一方面,此应当法则又是人自身的存在法则,是生命意志本身运行的法则,因而是一种意志的必然性、自由的必然性。
  其次,我生活在社会中,生活在众多“我”的海洋中,我在社会、在众多“我”中的地位和尊严同样赋予我以自由、责任和使命。我必须随时超越“我”,必须容纳我们、你、他,必须尊重其他“我”的地位和尊严。这种伦理的必然性就是引领我做的“应当”。同时,尊重其他“我”就是尊重我自身,因为我与其他“我”是同类的。没有什么比尊重我自身更自由了,因此这种貌似外在的必然性同样是自由的必然性。当在公共场所“我”踩了别人的脚还一幅傲慢模样时,别人会责斥:“你还是不是人?”没有什么比这类话更能激怒“我”了,因为这句话从根本上取消了“我”的存在,把“我”开除出人的队列。哈特曼凭空独断地提出并要人们接受“我们应当做什么”为伦理学的基本问题[3],其根本错误在于否认了“我们”对于人、对于存在的根性,从而使他的问题有失去伦理意义的危险,难怪别尔嘉耶夫抱怨在哈特曼伦理体系中,“不清楚的是,人的自由是从哪里来的,人从哪里获得创造价值的力量”[2](P70)。对于伦理学,根本性的问题是“作为人我应当做什么”。
  再次,我是具有直观能力、理性能力的存在。行动前,我能靠直观获得应当的法则,并预测行为的结果,靠理性获得知识的法则,并设计行为的图景。然后,在意志作用下,以应当的法则引领知识的法则,将其付诸行动。行动后,面对结果,我或欣慰或内疚。对结果的考察是理性的事,这就是对应当的反思,即“应当之思”。“应当之思”能帮助我建立和巩固按应当法则行动的习惯。当然,伦理学也重视对结果的直观,以评价其中的伦理价值,归咎责任。伦理习惯主要是靠失败感、内疚、痛苦、自责等伦理体验来建立和巩固的。
  但是,伦理学的使命在于塑造人,对结果的关注、伦理制裁的目的是为了下一次行动。它主要不在乎我做了什么,而在乎我还准备做什么;不在乎我过去是什么,而在乎我还能成为什么。伦理学实质上是指向未来的,是自由的、宽容的、爱人的,它真正关心的是“作为人我应当做什么”。
    四、作为人我应当做什么?
  伦理学之所以必须先从存在出发阐明其实践品格,然后再从存在出发论证其第一个基本问题的确是“作为人我们应当做什么”,是因为伦理学本身的特质确实比后者具有优先性。哈特曼的疏忽就在于,不从存在出发,不从人的存在出发,独断地宣布“我们应当做什么”为第一问题,然后又由此问题宣布伦理学的实践品格。
  伦理学有两个基本构成:一是伦理法则问题,背后是深层次的意志自由问题;一是对前者进行论证的问题,即伦理学的基础问题。而且,伦理学家多有共识,认为前者是“应当做什么”的问题。叔本华认为,尽管伦理学家对此问题的回答貌似不同,但实质一样,用最简单、最正确的形式表述就是:“不要害人;但应尽力帮助人。说实在话,这就是所有道德写作家竭尽全力试图说明的命题。”[4]我们暂且不论叔本华的概括是否正确。我们可以问:为什么对这同一问题甚至同一答案有不同的论证?这似乎是一个愚蠢的发问,因为立即就有这样的反问:条条大路通罗马,起点和终点相同,为什么不能有不同的路?也可以回答为:不同的论证都是正确的,都是伦理学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还可以回答为:作为哲人个性的传达,伦理学是一门自由的学问。我们也可以反问:条条大路通罗马,难道就没有一条捷径?伦理法则固然有多样性,难道就没有统一的法则?论证可以有多样性,难道就没有一个统一的、全面的证明?
  问题还是为什么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论证?我们认为是哲人对“应当做什么”的不同理解造成的,而且我们认为这些不同的理解里面只有一种是全面的、正确的。亚里士多德从经验出发强调德行,因为德行能导致幸福。康德从先验出发,得出一条绝对形式的法则,因为这条法则本身就是普遍法则。康德是为法则而法则。我们认为,伦理学中的经验主义是错误的。诚然,“应当做什么”中的“什么”可以是经验中的一切,我们可以从经验出发而且必须从经验出发,因为任何一种行为都不是一种纯粹的伦理行为,因而必须借助经验;大多数人都从经验出发,他们就生活于经验之中。但是,难道经验中就有我们所需要的一切,一切都能出自经验?难道我们永远就只日复一日地重复经验,难道我们就不需要创新?当今“克隆人”的问题经验中有吗?显然,在经验主义那里,创新伦理法则的前线被彻底封死,伦理生活的创新也就此完结。
  康德的伦理先验方法是正确的,但康德对伦理学必须采取这种方法的原因并不十分明白。只有哈特曼一眼就认出“我们应当做什么”中的“什么”是“还未做的”,因此它是一个先验的领域,必须用直觉的方法来考察。其实,人之伦理行为确实要从经验出发,伦理研究考察历史中的习俗、伦理法则并对其进行论证是很有必要的,但这会把伦理学变为解释学,变为后发的、继起的。这是对伦理学实践性的扼杀。伦理学作为关于人的学问,其使命在于创新伦理法则,并引领人们创新伦理生活。它虽然可以研究伦理生活中“已出场的”一切,这是比较容易的,但它更主要的是要研究“未出场的”一切,这是真正的困难与挑战。
    五、对于人什么是有价值的?
  “作为人我应当做什么”中的“什么”是“未做的”,这种“未做的”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质料性存在;二是观念性存在,我们称其为应当之物。它们都是先验的,但又是两类不同的先验性存在。
  应当之物的先验性根源于它本身。无论它是否被实践,是否被经验,它都是先验的。不同的是,在被实践之前,它以纯先验的形态存在;在被实践之后,它以与经验材料相混杂的形态存在,经验形态是其表象,实质上它仍是先验的。不依赖其他任何东西,它本身就是先验的独立存在。
  而质料性存在的先验性则不同。它只是相对于经验才是先验的。一种情况是,它至今未曾为人所经验;第二种情况是,从根源上讲,现有经验中的一切在首次为人所经验之前,都是先验的,或者说,经验中的一切无不来源于先验;第三种情况是,它虽已为人们经验过千百次,但在一次具体的行为中,它仍有待于被经验,因而是先验的。在被纳入实践之前,质料性存在的是先验的,在被实践之后,这种先验性质料性就完全变为经验性质料。质料性存在的先验性依赖于应当之物的先验性。随着应当之物的被实践,它的先验性被彻底改变。
  应当之物除了具有先验性的特征之外,还具有理想性、应当性的特征。应当之物是一种理想境界,理想性是指应当之物始终是行为者坚守、执行的目标和信念,即使在它被实践过后也是如此。应当性是指意志欲实践应当之物的坚定性、必然性,是一种自由必然性。例如,在我们以诚实原则结交的朋友当中,诚实原则依然是悬挂在朋友头顶的利剑,他如有背弃,随时会被逐出朋友之列。其原因就在于诚实原则具有这种理想性、应当性。
  那么,应当之物究竟是什么?
  我们没有随心所欲地做什么,而是在行动之际切入“应当”,这说明在行动之前有一个特殊过程发生:要么意志之前没有裁决物,要么有多种裁决物——有等级之差,甚至处于同一等级——相互冲突,令意志难以裁决而又必须裁决。所谓意志的裁决,就是意志把裁决物与我的内部状态相对照,看其是否符合我的情感——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是否对于我有意义、有价值,是否对于人有意义、有价值,最终形成一种态度。这是一个评价的过程。当然,对于行为本身及其结果,也存在这样一个评价过程。经过评价,我们建立一个意义世界,这是一个现实领域。“对于人什么是有意义的、什么是有价值的”与意义本身、价值本身是两回事,这个意义本身、价值本身就是应当之物。意志的裁决就是要根据后者发现前者。后者是一个评价标准、评价根据的问题,比前者更为根本、更为关键。“作为人我应当做什么”所确定的伦理法则就是要根据这个评价标准来阐明,这是一个伦理学的基础问题。如果说“对于人什么是有意义的、什么是有价值的”是伦理学的第二个基本问题,那么,“什么是价值”则又是这个问题的根本,价值及其结构与秩序是这个根本问题的具体展开。
【参考文献】
  [1] 倪梁康.而对事实本身——现象学经典文选[C].北京:东方出版社,2000:258.
  [2l [俄]别尔嘉耶夫著,张百春译.论人的使命[M].上海:学林出版社,2000.
  [3] Nicolai  Hartmann.Ethics:Volume:Moral  phenomena[M].Translated  by  Stanton  coit,New  York:the  Macmillan  company,1931:33.
  [4] [德]叔本华著,任立,孟庆时译.伦理学的两个基本问题[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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