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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心理学:儒家与基督教之比较分析
来源:  作者:  点击:次  时间:1970-01-01 08:00于哲学网发表

 
    3.实现的资源
  首先,从行善的责任和迫切性来看。儒家讲人性善,对人的自我得救有完全的信心。[21]这样,道德是从零开始,更确切地讲是从正数开始,以后的数值越来越大。而基督教却认为,自从始祖犯罪以后,人的罪性就是与生俱来的,因此,在基督教的概念架构内,人是先处于一种弱势,即堕落,由于是人自己滥用意志自由而来的堕落,这个堕落的责任就在人自己,而非别人的迫害或强加。基督教的人性观为人们从本体论上设置了道德更新的责任和迫切性。
  其次,从行善的力量来看。儒家主张人完全靠自我的努力,而不需依赖任何外在力量的帮助。儒家深信,人性中有内置的向善倾向,这是取之不尽的力量之源,只要人对自己诚实并且加上适当的努力,道德的前景无可限量。从这一点上看,儒家几乎达到了世俗道德的最高成就。而基督教一方面坚持需要上帝的救赎;另一方面,由于人作为上帝的造物有内置的行善潜力,而且有某种程度的自由意志,因此,人的行善力量来自这双方面的有机配合。但基督教对人性的弱点比较敏感,主张最根本的是要依靠上帝。因此,用一句哲学的术语,在行善的力量源泉方面,儒家表现为自律,而基督教表现为他律,既需要来自人以外的资源,又为了人以外的目的。
  再次,从行善过程的具体心理过程来看。在儒家那里,由于人性中有内置的向善倾向,因此,行善不需勉强也不困难,它不是内心挣扎和矛盾的结果,而是自然自发、顺理成章的。换言之,对儒家而言,成为道德高尚的人是作为人的题中应有之义,是人的自然天性的流露和实现,因此,道德追求给人带来的是快乐,而且这个快乐可以达到“手之舞之,足之蹈之”的程度。而在基督教那里,由于上帝爱人在先,人对上帝的爱和崇拜在后,且是对上帝的爱的回应,因此道德根本上说是对上帝的感恩心理的外在表达。[22]但道德的完满决非一劳永逸,虽然有上帝作为公正的裁判官这个前提,人就能产生一种诉诸终审法庭的盼望和信心而来的忍耐——这对行善提供了有力的心理保障,然而由于人无法根除自己的罪性,因此,行善也非自然而然,而是经常要遭受挫折的,需要不断地灵修祷告,建立和巩固与上帝之间的关系。
  最后,从行善的榜样来看。由于儒家伦理学旨在建立人的品德和人格,因此,儒家十分重视榜样的作用。儒家经典中经常提到古代圣王明哲以及品德高尚者(例如周公、尧、舜、禹等),以他们的行为方式和思想意念来例证儒家的道德理想,在为众人做示范的同时,也证明这类理想是可及的。孔孟本人也被后人推为这一类的榜样。当然这些理想都是俗世的理想,客观地讲,不一定是没有局限性或毫无争议的。基督教提供的榜样则是超越的,与上帝一体的,这个榜样又以人的形象出现,并以上帝的身份代人受罚赎罪。上帝在赦免、谦卑、舍己当中所表现出来的道德上的毫无瑕疵和崇高境界[23],也会在其信徒的心理上产生无法抵挡的鼓舞和吸引作用。[24]
    三、结语
  以上的探讨,或许有助于我们更为客观深入地了解儒家和基督教作为伦理理论的各自特点在道德心理激励机制方面所表现出的种种差异。儒家伦理学对人的心理感召力是巨大的,千百年来造就了千千万万“先天下之忧而忧”的道德英雄人物,这实在不能不说是儒家的巨大贡献,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不夸张地说,是儒家的思想及其所倡导的内心激励机制在支撑着我们的民族和历史。但我们也无奈地看到,当代社会的大厦不再是依靠少数的道德精英人物来支撑了,当代的民族和法制更非建立在少数几个人超乎寻常的道德自觉之上,而是建立在普通大众在道德上所能普遍达到的最起码的道德水准,以及对大众的这个道德能力的信任的基础之上。而恰恰是在这一点上,或许类似基督教的道德心理激励机制可以为我们的思考提供另外一些思想资源。
  如前所述,通过对超越的上帝之品质——慈爱和公正——的设置,基督教道德将人置于被动地位,但悖论的是,恰恰是这一点却大大提高了人们行善的信心和决心,因为人的善行被认为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同时这也大大降低了人们行善的道德成本,因为上帝作为公正的代表,不论是在资源的分配和再分配,还是在对善恶的奖惩上都设立了客观和终极的标准,使得人们的行善有根本的保障,而不需亲自对成本进行精确的计算。当然,我们所要建立的是世俗伦理,不可能预先设置这种超越的机制。但事实上,我们已经开始重视进行一系列的制度和法律机制的建立和建设,其目的之一,从道德心理学的角度看,可以理解为是通过在制度的层面创造基本的公平而解除人们行善的后顾之忧或心理障碍,降低人们的道德成本。换言之,我们似乎已经从对个人品德的单方面关怀开始转移到对社会制度的道德论证以及普遍伦理的关怀,在这一点上基督教所预设的道德心理机制似乎能给我们一点启示。
  如果我们承认建立这些机制的必要性和必然性,那么我们的思路实际上已经发生了以下几个相互联系的转变:首先,对人性不再一味乐观——没有“被爱”在先,一般人不可能产生无限的“爱”。其次,在人性上的某种程度的悲观,反而有利于将道德从概念中的存在转化成实践,我们需要适当调整我们的道德期望:首先促成的是启蒙性、普遍化、大众化的伦理要求,而非少数几个人的道德自觉和崇高。最后,对人性看法的改变也带来了道德基础的改变,因为不再对人性乐观,意味着不再可能在长期而广泛的基础上相信人能纯粹“为道德而道德”,相反,在经验和个人道德实践的层面,人们希望品德成为自己幸福生活的一部分,并希望通过社会制度和机制的建立而使这二者在广泛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成为道德实践的前提和基础。
  诚然,所有这些都绝非否认儒家的道德理想的意义,反而恰恰是为那个理想奠定基础,因为一切最终都要落实到这样的一点:道德与否终究是每个人自己的选择,离开了个人内在的道德意识,例如儒家所讲的内置的道德激励机制,或基督教所讲的人之中潜在的上帝形象,任何的制度建立都可能停留于表面,而上述的一切改变都可能走向它们的反面。这正如基督教所示,倘若一个人自己不想得救,那么再美好的救恩、再健全的保障也于他无益。况且,建立和保障普遍化道德的外在机制,并不必然妨碍人们将道德视为境界,从而不计代价地去追求。
【参考文献】
  [1] 本文所涉及的儒家主要是早期(即先秦)儒家,而基督教经典则包括《旧约圣经》和《新约圣经》,并将新旧的《圣经》看成是具有内在一致性的整体。
  [2] 例如,孔子对宰予“昼寝”(《论语·公冶长》)以及宰我对“三年之丧”(《论语·阳货》)的怀疑的批评和解释都表明,他是将情感缺陷看做性格缺陷的。
  [3] 这部分地说明了儒家为什么重视“孝”这一“孩提之童”都可以实践的品德的基础作用。
  [4] 例如,耶稣的门徒约翰说:“……爱是从神而来……”(《和合本圣经·新约·约翰一书》四:7)。这里的“四”指第四章,"7"指第7节,下同且略“圣经”。
  [5] 参看《旧约·创世纪》二:7。
  [6] 参看《孟子·滕文公上》。
  [7] 参看《论语·颜渊》。
  [8] 参看《论语·乡党》。
  [9] 这方面的《圣经》经节有:“时常行善而不犯罪的义人,世上实在没有”(《旧约·传道书》七:20);“谁能说:‘我洁净了我的心,我脱净了我的罪?’”(《旧约·箴言》二十:9)
  [10] 例如,在《新约·使徒行传》第十四章有这样的记载,使徒保罗因为医治了瘸子的腿就被人误以为上帝借着人形降临,因此,那些人就要敬拜保罗,这时,“……保罗……听见,就撕开衣服,跳进众人中间,喊着说:‘诸君,为什么做这事呢?我们也是人,性情和你们也一样!……’”
  [11] 参看《新约·路加福音》十五:3~7中耶稣关于失羊的比喻。
  [12] 耶稣在训导门徒时说:“你们要彼此相爱,像我爱你们一样,这就是我的命令。”(《新约·约翰福音》十五:12)
  [13] 关于这一点,参看Terry  L.Cooper.An  Ethic  of  Citizenship  for  Public  Administration,Englewood  Cliffs,NJ:
Prentice  Hall,1991,p.63.
  [14] 《孟子·尽心上》。
  [15] 虽然儒家认为有德者应在高位,实现“内圣外王”的理想,但这很难说是对有德者的奖赏,反而可能是对其更进一步的期望,而且“内圣”是可以自己把握的,而“外王”则不得不依赖于许多外在的因素,例如政治是否清明等。因此,儒家有“知其不可而为之”的精神,只要是正当和善的行为,就完全可以不计较个人的利益得失。
  [16] 耶稣说:“没有人夺我的命去,是我自己舍的。”(《新约·约翰福音》十:18)
  [17] “凡劳苦挑重担的人,可以到我这里来,我就使你们得安息”(《马太福音》十一:28)
  [18] 耶稣讲的一句话最能表达这方面的意思:“你们要先求他(指上帝——引者注)的国和他的义,这些东西(衣物和饮食——引者注)都要加给你们了。”(《新约·马太福音》六:33)
  [19] 耶稣用比喻告诉人们:“……一粒麦子不落在地里死了,仍旧是一粒:若是死了,就结出许多子粒来。”(《新约·约翰福音》十二:24)。
  [20] “耶和华是日头,是盾牌,要赐下恩惠和荣耀;他未尝留下一样好处,不给那些行动正直的人。”(《旧约·诗篇》三十四:9~11)
  [21] 例如,孔子说:“仁远乎哉?我欲仁,斯仁至矣。”(《论语·述而》)
  [22] 诗人说:“……我拿什么报答耶和华向我所赐的一切厚恩?”(《旧约·诗篇》一百一十六:12)。保罗写道:“原来基督的爱激励我们……并且他替众人死,是叫那些活着的人,不再为自己活,乃为替他们死而复活的主活。”(《新约·哥林多后书》:五:14~15)
  [23] 这包括耶稣临上十字架前一晚亲自为门徒洗脚(参看(《新约·约翰福音》十三:1-15),以及在十字架上,为与他同钉十字架并嘲笑他的犯人祷告(参看(《新约·路加福音》二十三:33~34)。
  [24] 耶稣的门徒约翰写道:“主为我们舍命,我们从此就知道何为爱;我们也当为弟兄舍命。……我们相爱,不要只在言语和舌头上;总要在行为和诚实上。”(《新约·约翰一书》)三: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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