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总体上说,制度伦理环境的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的完善更是涉及人类文明发展的全过程。但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制度伦理建设而言,要解决道德遵守和制度遵守的统一问题,应该采取以下的对策性措施;
第一,要完善伦理的制度安排,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提供制度保证。市场经济需要伦理的制度安排,以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美国学者穆蒂莫·艾德勒对此曾作过精辟的阐述:“在经济领域里,正义的第一原则是,根据自然权利属于大家的东西还给他们自己。所有人都有一种自然权利去得到过好日子所需的经济物资,使他们不因某种程度的经济损失而贫困潦倒。”“在经济领域内,对正义的第二项原则的运用,我们可以这样说:把每个人生产的财富归还他本人”,或者更准确地说,“按照每个人对大家协同生产创造财富所作贡献的大小,进行分配”。[13l(P182~183)艾德勒这里讲的两个原则实际上就是机会平等的公平原则和结果平等的公平原则。按照机会平等原则,人人都应具有平等的劳动就业和谋求发展的参与权;按照结果平等原则,人人都应该拥有根据自己的劳动贡献获取物资财富的分配权,并保证获得起码的能够维持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如果社会对人们平等地利用机会的权利加以限制,处处造成机会的不平等,那么这个社会就不能是公平的;如果社会不能让劳动者获得按照对创造财富的贡献获得自己应得的劳动报酬,不能给弱者维持生活的基本保障,那么这个社会也是不公平的。因此,一个道德的、文明的社会必须以实现最大限度的公平和正义的制度安排为存在与发展的前提。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肯定了利益追求的合理性,打破了过去利益——特别是自身利益被否定的价值观念,人们不再生活在一个义务以身份为基础的社会里,而是进入了一个义务以契约为基础的社会,而且一般又以没有家庭关系的人的市场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只有充分调动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才可能推动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社会生产力的巨大进步。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毕竟刚刚从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而来,它的制度框架还很不健全,各种制度安排还很不到位,所能体现的公平与正义还十分有限。如就业制度不健全,导致社会就业存在大量的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保护主义,平等就业还存在诸多限制,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原有的户籍制度严重不适应市场配置人力资源的客观需要,导致人才流动难、农民进城就业难等等;又如分配制度不健全,使收入分配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之间存在巨大差别,加上各种超额垄断利润的存在和一些权力参与分配,导致许多严重的分配不公;再如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导致许多下岗失业者和各种弱势群体得不到社会福利的及时救济而面临生活水平不断恶化的趋势。所有这些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良性运行的客观要求不相适应。所以,社会主义条件下制度伦理环境建设面临的首要问题是解决制度安排不健全的问题。
第二,要加强道德法制化建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伦理的制度基础。一个社会的制度伦理环境是否是文明的、健康的,主要取决于它所包含的道德原则、规范和要求是否具有社会进步性和被人们普遍认同的伦理精神。或者说,一个社会的制度体系所内涵着的道德原则、规范和要求,决定着其社会成员整体道德素质和道德水平所构成的现实状态,并反映其文明程度的高低。为此,制度伦理环境建设的根本任务是要将一个社会最基本的道德原则和规范纳入制度建设的框架,把道德要求提升为制度要求,把主要依靠自我人格和良心的力量来维系的行为自律转化为主要依靠制度的强制力来保证的社会约束。从这个意义而言,道德法制化是制度伦理建设的核心内容。
道德法制化不是在法律体系之外另建立一套伦理化的制度,而是要求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法律制度的建设都必须体现伦理的道德精神和基本原则,使道德上的守信得到法律上守信的支撑,道德上的公平与平等得到法律上的公平与平等的肯定,并借助一整套带有强制作用的制度手段,对社会成员提出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道德要求,使坑蒙拐骗、制假贩假、钱权交易、贪污腐化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不道德行为不仅受到舆论的谴责,而且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纵观古今中外道德文明的发展历史,道德法制化是提高人们遵守道德规范的自觉性的一种重要手段,也是世界各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加强道德建设所走的一条成功路子。如当今欧美国家的法律都有许多规定人们道德行为的条款,对违反道德的行为科以严厉的刑罚处罚,以伸张社会正义。其中最典型的是新加坡,他们通过严密的道德立法和严格的执法,对不文明或破坏文明的行为,轻则罚款,重则起诉,从而形成具有较高法治水平的制度伦理环境,为道德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律后盾和制度支持,结果极大地推动了整个社会的道德建设,使新加坡的社会文明水准得到长足的进步和提高。
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同时又是道德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例外,所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建设,有必要学习和借鉴道德法制化的成功经验。要把社会主义的道德原则和要求与市场经济的伦理精神,通过法律和制度的规定提升为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行为准则,从而提高社会文明的道德底线,使公民的道德行为得到制度伦理环境的调控和支持。
第三,要加大制度规约的执行力度,增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制度遵守的权威。制度伦理环境是各项制度安排和制度执行的统一。任何制度都必须与关于制度执行的“实践意识”和“实践自觉”相结合,通过发挥对相对人的具体行为所产生的规范、引导和调节,才能发挥应有的效力,才具有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若制度仅仅写在纸上、贴在墙上、挂在口头上,不予执行,或不认真执行,那再好的制度安排也是无效的。如果被制度禁止、防范的行为在制度实施后照样大量发生,甚至有增无减,那么这种制度伦理环境是不起作用的。因此,加强制度执行的力度是制度伦理环境建设的必要手段。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制度伦理环境建设的重要任务就是要在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的规章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制度的执行来调整人们的行为习惯,为公民的道德建设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如果恶人和恶行得不到应有的制裁,恶行就会因为缺乏约束而横行无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就不可能有正常的经济秩序、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正如经济学家刘伟所说:“在这里,制度的建立、健全和严守尤为重要。只有在制度上使欺诈者必自欺,无信者必自损,才能够保证新的道德秩序的真正确立。”[14]因此,必须通过运用各种手段,把提倡与反对、引导与约束结合起来,通过严格科学的管理,培养文明行为,抵制消极现象,才能促进扶正祛邪、扬善惩恶社会风气的形成、巩固和发展。
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我国的制度建设(特别是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应该说,制度供给已经是比较到位的,但制度执行是严重不到位的。如坑蒙拐骗、假冒伪劣、侵权毁约、偷税漏税、走私贩私、赖帐不还、贪污受贿等等行为,都可以在刑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合同法、税法、行政法以及党纪政纪等制度当中找到处罚的有关条款,但为什么这些现象总是屡禁不止?在有些地方还十分猖獗?其中既有体制不健全的原因——有制度空场和制度冲突的空子存在;也有制度执行不力的原因——制度“硬”约束的惩戒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结果违规者就会因为没有受到应有的制裁而有恃无恐。因此,在继续完善制度供给的同时加大制度执行的力度,充分凸现制度的权威,已经成为制度伦理环境建设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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