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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基础上的团结、妥协和宽容——哈贝马斯视野中的“和而不同”
来源:  作者:  点击:次  时间:1970-01-01 08:00于哲学网发表

  三.

  哈贝马斯对团结、妥协和宽容的上述讨论,一方面以他的交往理性观念作为总的基础,另一方面以他划分开来的三个问题—道德问题、实用问题和伦理问题—作为各自的参照。除了交往理性的虚拟性质以外,这三类问题的截然划分,也很有争议。没有手段加以实现的目的,其实是没有价值的;因此,有关手段的问题(实用的问题)与有关目的的问题(伦理的问题和道德的问题)怎么分得开来?民主、平等这些普遍原则如果不与人们的精神气质相联系,就毫无生气;因此,有关“好”的问题(伦理的问题)与有关“对”的问题(道德的问题)怎么分得开来?信念团体常常也就是利益团体;因此,文化诉求与利益诉求怎么分得开来?

  对这些批评,哈贝马斯的回答大概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哈贝马斯认为,道德、实用和伦理这三类问题尽管在事实上可能确实分不开,但在概念上还是可以分开来的。对这些问题的概念区分,如果是有助于思考移民权利、多元文化主义、欧洲一体化进程这样的问题,思考像团结、妥协、宽容这样的问题的,它们就是有效的。

  另一方面,哈贝马斯求助于“政治文化”的概念,认为上述意义上的团结—基于道德理由的团结、基于公平程序的妥协和基于宪法原则的宽容—要能够建立和维护,不仅有赖于建立一套正义的或民主法治国的制度,而且取决于一种有能力有意愿自由地平等地运用交往权利的政治文化。这种政治文化一方面是政治的,因为它超越特定的信念群体,通过自由讨论而形成,并且以宪法原则为核心;另一方面又是文化的,因为它渗透着一个法律共同体成员的集体经历,融入到这些成员的动机和态度里去。这样,概念上区分开来的几个环节,在实际上又应该通过一个具体的中介而结合起来,从而克服因为仅仅强调一个环节或让其中一个环节吞并其他环节而造成的问题。

  哈贝马斯的上述观点,或者说对哈贝马斯观点的上述阐述,我们不一定完全赞同。但我们希望,上面的讨论或许能表明“和而不同”的传统观念是有必要、也有可能在当代语境下、全球语境下获得新的诠释的。哈贝马斯提出其观点的西方语境与我们的中国语境当然很不相同,但我们毕竟都处在同一个当代语境、同一个全球语境当中。人际关系(以及群体之间的关系)能否分成基于普遍原则的关系、基于特定文化的关系和基于具体利益的关系?这三类关系各自的特点和彼此的关系是什么?普遍原则、特定价值和具体利益之间发生矛盾的情况下,我们如何处理人际关系和群体关系?如何通过对各种矛盾的解决而在不同人群当中、不同人群之间形成团结?原则、价值和利益这三者对人际关系和群体关系的影响,在国内范围的表现与在国际范围的表现当然是不同,国内社会中的“和而不同”与国际社会中的“和而不同”当然也是不同的,但到底它们不同在哪里、不同的限度在哪里?……

  这些问题的深入探讨,应该是有助于我们加深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概念的理解的。

参考资料:
  Juergen Habermas(尤根•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 《包容他者》,曹卫东翻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 “Intolerance and Discrimination”,I. Con, Volume 1, Number 1, 2003,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and New York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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