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网络空间观念的误区。这主要表现在网络生存空间的淡漠和对网络虚拟性的曲解等方面。人们对第一生存空间环境问题的重视已达到空前的高度,达到这一认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有一点是不容忽视的,即对“地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这一观念的自觉。目前,尽管“数字化生存”这一术语已家喻户晓,但人们对网络的认识尚未达到这样的高度,还没有真正把网络视为人类的生存空间,许多人还停留在仅仅把网络理解为一种技术、一种“媒体”的层面上。因此,灌水、“劈”、“飞”(phreaking)等污染、破坏网络环境的行为,并不像污染破坏自然环境那样遭到同样程度的谴责。
网络空间具有不同于现实空间的特质,具有虚拟性,但并非虚幻空间,它是真真切切存在的。由于人们对这种虚拟性存在误解,把虚拟性混同于虚幻性,因此对“虚幻空间”的重视程度远远低于现实空间,导致人们对网络生态危机问题的不同态度。有人认为,解决网络环境问题最好的办法就是关闭网络,这样就可一劳永逸了。但是,网络本质上是开放的,开放性是网络的根本特征,关闭网络意味着消灭网络。有人则认为,既然网络是虚拟的,网络不能吃,不能穿,也不能住(这是都属于原子的思维方式),没有必要对网络环境问题大惊小怪。
4.网络生态问题的复杂性。网络是一个充满悖论的空间,悖论的存在导致解决网络环境问题的两难境地。例如,网络要不要监管?如果放任自流,就会出现许多肆无忌惮、为所欲为等无政府主义行为;但如果管的太多,就可能扼杀掉网络的内质,使网络丧失其本色棗自由、共享。很难想象各自割据、互相封锁的网络还是网络。因此,对网络的监管就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棘手的问题。又如,关于网络色情的问题,在有些地区和国家,成人网站是合法的,而在另一些地区和国家则是非法的。网络是无国界的,只要世界上有一个地区存在色情,就意味着整个互联网色情的存在。全球性和地区性充满矛盾的领域就成为滋长网络问题的灰色区域,强化了网络法律、伦理与网络技术发展的时滞效应。
三 网络生态危机的实质与网络生态伦理基本原则
通过上述对网络生态危机表现形式的概括和对网络生态危机的特点、形成原因的分析,不难看出,网络生态危机的实质是人与信息矛盾的激化。网络是人与信息的生态系统,因而,这种矛盾不是个别要素冲突的危机,而是网络生态的危机,它具有整体性和系统性。解决这类问题无疑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需要政府、企业和个人的努力,而且需要加强国际间的合作。既要重视网络技术的作用,也不容忽视法律、伦理的意义。对网络生态危机的解决无疑有赖于技术的进步、资金的投入、带宽的增加等手段,但我们若能自律、自觉地承担起自己的伦理责任,问题就会缓解许多。在网络技术与骇客技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较量的情形下,网络伦理的作用就显得更加突出。
对网络生态危机本质的认识,迫使人们从网络生态伦理的视野去审视网络生态危机。网络生态危机加快了网络生态伦理的提出,网络生态危机使人们更清楚地认识到,良好的网络道德环境对于网络的重要意义。为了拥有洁净亮堂的“网络计算环境”、“数字化神经系统”和适宜的网络环境,倡导网络生态伦理是适宜的,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树立一种网络生态伦理观。
但是,网络生态伦理的提出不仅仅是因为网络生态危机的出现。准确地说,网络生态危机的出现使网络生态伦理的提出显得更为迫切。网络生态伦理的提出更主要地源于网络的内在要求。网络是人类的第二生存空间,是人与信息的生态,这就要求网络保持一种整体意义上的、结构性的动态平衡,保持这种平衡,除了技术和法律外,网络生态伦理也是必需的。
在这方面,我们认为关键的一环就是应树立网络生态伦理意识,把这一问题提升到人与信息关系的高度,提升到网络是人类的“第二生存空间”的层次。保护网络生态实质上就是保护人类的生存空间,应该像保护大自然一样,保护人类的网络家园;像对待自然环境危机一样对待网络生态危机;像善待地球一样,“善待网络”。
同时,必须确立和坚持网络生态伦理的基本原则。这样,网络生态伦理才会具有更为强烈的实践意义。在这方面,其他领域如生态伦理、生命伦理等为网络生态伦理基本原则的确立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在借鉴这些原则的同时,我们必须根据计算机网络的特质,赋予其新的内涵。根据我们的初步探讨和总结,无害原则、公正原则、尊重原则、允许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应成为网络生态伦理的基本原则。
1.无害原则(principle of nonmaleficence)。这要求任何网络行为对他人、对网络环境至少是无害的。人们不应该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给其他网络主体和网络空间造成直接的或间接的伤害。这是最低的道德标准(moral minimum),是网络生态伦理的底线伦理,是评价网络行为的最初的道德检验。正如斯皮内洛提出,“这一原则对分析信息技术领域里出现的道德两难的困境是很有帮助的”。[4]网络病毒、网络犯罪、骇客行为是严重违反无害原则的行为。
2.公正原则(principle of justice)。网络是人类的网络、世界性的网络,是一个生态系统。当你在网上痛快淋漓冲浪时,应关乎他人的存在,他人的感受,关乎网站的利益,这是公正原则的要求。网络不仅是我们的网络,也是我们后代的网络,不能在享受网络便利时,损坏网络环境,我们必须为后代留下洁净美丽的网络空间,这也是公正原则的要求。同时,公正原则还要求我们应该密切关注世界各国网络化进程中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关注网络中社会分层问题,即掌握和控制信息群体(knows)和不占有信息的群体(knows-nots)之间的公正问题;关注网络资源配置的公正问题;关注不同文化生存的公正问题,即文化的多样性问题。
3.尊重原则(principle of respect)。网络是人与信息的生态,生态的网络是人性化的网络,而不是机器的生态(machine ecosystem)。尊重原则要求,不论网络如何技术化、虚拟化,网络的主体是人,而不是“虚拟的人”,更不是机器,网络应当符合人的特性,符合人性的网络才是生态的网络。网络不是“无人之境”,而是人与人的关系网络,要求网络主体之间应彼此尊重,不能把对方看成是纯粹的“数字化”的符号,是可以被随意操纵、“计算”的符号,个人信息也不是可以任意复制和粘贴的。网络的特点决定了人们在许多场合不得不提供自己的私人信息,如家庭情况、个人喜好、医疗状况、履历等。隐私道德基础的关键在于人们控制自己私人信息的权利和他人对私人信息的尊重,因此尊重原则在网络中的地位显得更加突出。尤其在目前盛行的“免费服务”中,服务提供者是否拥有无限的、绝对的权利,是否应该尊重接受服务者的权利?实质上,这是家长主义(paternalism)在网络中的表现,而这种家长主义的弊端在医学伦理、生命伦理中早已受到谴责。
4.允许原则。网络是一个价值多元化的空间,又是全球一体化的空间,那么,这种多元化与一体化如何统一起来?网络共同体何以可能?没有统一的价值规范,不同网络社区如何达成共识?在这里,允许原则就起着重要的作用。恩格尔哈特认为,允许原则是为解决持有不同的道德观的人们之间的道德争议的原则。他指出,在一个俗世的多元化的社会中,涉及他人的行动的权威只能从别人的允许中得来。允许是道德权威的来源,尊重他人的权利是网络共同体可能性的必要条件。在允许原则下,没有这样的允许或同意就没有权威;违背这种权威的行动是应受责备的。[5]因此,非经授权擅自进入他人系统是不符合这一原则的失范行为。
5.可持续发展原则。面对网络生态危机和网络经济发展中的困难,一种“网络是泡沫”的情绪开始在人们心中滋长,人们担心自己对网络倾注的热情和冀予的梦想在一夜之间化为泡沫。这种担心并非空穴来风,它反映了人们对网络发展的现状和未来的态度,唤起了人们对网络能否持续发展、如何才能持续发展这一问题的深层思考。因此,网络可持续发展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又一个焦点。可持续发展原则以网络的持续发展为最高目标,要求任何网络行为都必须保证网络的健康持续发展。
“网络更美好”是人类的共同心愿。为此,我们不仅需要依靠技术进步,而且需要加强网络伦理、法律的研究和构建。技术只有与伦理、法律携手,才能创造出更加人性化的网络、生态的网络。在充分享受网络带来的美好生活的同时,我们应树立一种网络生态观,树立一种网络生态伦理意识,“善待网络”。
主要参考文献
1.尼葛洛庞帝. 数字化生存[M]. 胡泳,范海燕译. 海口:海南出版社,1997.275.
2.西奥多·罗斯扎克. 信息崇拜[M]. 苗华健,陈体仁译. 北京: 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 1994.Ⅴ-Ⅵ.
3.严耕,陆俊. 网络悖论[M] . 长沙:国防科学技术出版社,1998.292.
4.理查德·A·斯皮内洛. 世纪道德棗信息技术的伦理方面[M] . 刘钢译. 北京: 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54.
5. 恩格尔哈特. 生命伦理学的基础[M]. 范瑞平译. 长沙: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1996.129.
6. 岳剑波. 信息环境论[M]. 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