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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社会伦理与现实社会伦理
来源:  作者:  点击:次  时间:1970-01-01 08:00于哲学网发表

 

    然而,随着网络的商业化,以全球性、虚拟性和开放性为特征的虚拟社会进入了较为独立的发展阶段,它的特征日益明显,社会功能越来越强大,人们不再把它仅仅理解为一种技术或媒体,而把它视为人类赖以生存的第二生存空间。也就是说,这时的虚拟社会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社会化程度大大提高,虚拟社会离现实社会越来越“远”了。这时,原有的现实社会伦理在虚拟社会中就碰到了许多新的难题,显得捉襟见肘了。同时,由于在虚拟社会中,人们的活动方式、人际交往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人们的道德情感、价值观念也开始发生变化,原有的现实社会伦理和曾经有过的一些零碎的网络道德规约变得不合时令,因而产生了虚拟社会和现实社会伦理双重标准的问题,也使建构网络伦理的要求就凸现出来。

    据此不难推断,当世界真正实现网络化,那么,那时的虚拟社会反而与现实社会离得更“近”。人人都能上网,随时随地可以上网,我们的生活也越来越离不开网络。一句话,网络无处不在,要找到一片与网络无涉的“纯净之地”比今天非洲一些地区找地方上网还要难得多。这时,网络完全社会化,即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完全融合,以致人们在观念上不再做出二者的区分,也许这就是真正的网络时代。在这个意义上,“虚拟社会”的提法不过是一个权宜之计。与之相关的一些概念如“网民”也是如此。“网民”是一个历史的概念,是网络社会化、普及化程度不高的产物。当网络真正普及化时,“网民”不再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因此,当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融合时,虚拟社会伦理与现实社会伦理的冲突就不再是主要矛盾。不难断言,加快网络普及化的步伐是调和当今虚拟社会伦理与现实社会伦理冲突的重要途径,也是解决虚拟社会伦理与现实社会伦理双重标准的一条求实之路。

    网络伦理的建构实际上就是解决虚拟社会伦理与现实社会伦理如何调适、转换和兼容的问题,关键就在于寻找两者之间的契合点。换句话说,虚拟社会和现实社会是如何沟通的呢?或者连接二者的“桥”在哪里?

    毫无疑问是人,是现实的人。人既是现实社会与虚拟社会沟通的媒介,又是现实社会与虚拟社会的主体。现实社会通向虚拟社会,或者说虚拟社会通向现实社会的“桥”是人本身。只有人既在现实社会中,又在虚拟社会里。现实社会与虚拟社会共同构成了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如果把现实社会看作人类的第一生存空间的话,那么我们不妨把虚拟社会称为人类的“第二生存空间”。

    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的这种以人为中介的关系向我们昭示,现实社会伦理是虚拟社会伦理的文化资源,虚拟社会伦理必然是通过人这座桥把现实社会伦理延伸到虚拟社会的结果。不汲取现实社会伦理的文化养分,虚拟社会伦理将成为无本之木。同样,虚拟社会伦理的作用并不局限于虚拟社会之中,它也将通过人这座桥对现实社会伦理产生不可小视的影响。虚拟社会伦理不可能完全与现实社会伦理无涉,也不可能存在超然现实社会伦理的“虚拟的”伦理。同时也暗示我们,虚拟社会伦理与现实社会伦理发生冲突时,仍然需要人这个主体兼中介来化解。在网络伦理的建构中,人仍然起主导作用,决不会因为虚拟社会的数字化特性而由数字或比特来决定,网络伦理的核心问题仍然是人的问题。因此,我们必须强调的是虚拟社会伦理决不是人们所想像的“虚拟的”的伦理,在本质上,它与现实社会伦理毫无二致。正如马萨诸塞州参议员爱德华·马基所说:“我们必经认识到,在虚拟社会里也会有真实的伤害。”

    虚拟社会伦理与现实社会伦理的冲突及其转换机制提醒人们,不仅要加快网络建设的步伐,提高网络的普及程度,而且要关注网络伦理建构的方式。建构网络伦理时,既要防止忽视虚拟社会的特质,把现实社会的某些规范强加给虚拟社会,影响网络持续健康发展的教条主义作法;也要防止借口虚拟社会的特殊性,任由虚拟社会中某些不良风气蔓延,影响现实社会伦理的现象。总之,我们应积极调动作为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的主体兼中介的人的主观能动性和道德自觉性,突出人在网络伦理以及网络伦理建构中的核心地位。

    在网络实践中,我们应当清楚地了解虚拟社会伦理与现实社会伦理的这种关系。如果不能正确把握两者之间的差异和转换关系,将可能导致心理、行为乃至人格的异常。网络欺诈、人格异常、网恋悲剧,也与此不无关系。在此,不妨以网恋中的问题说明之。

    当人们使用“网恋”一词时,实际上至少是在两种不同意义上来使用的。一种是指“通过网络恋爱”,这与通过鸿雁传书、打电话谈恋爱没有什么实质性区别,最多不过是更快捷、更新鲜而已。这种关系仍然是建立在两性相吸基础之上,以婚姻为目标的男欢女爱,我们完全可以从前的行为规范来规约自己的行为。另一种是指真正的“网恋”,它不是“通过网络恋爱”的简称,也不是“网络恋爱”的简称。它是一种新型的网络人际关系,是网络中人与人之间的一种依恋之情。这种人际关系不必要求是两个真实的男女,只要求是形式上不同性别的ID(网络身份或网名)即可。“网恋,不要轻言爱情”和“网恋见光死”道出了网恋的真实涵义。因此,当我们以现实社会爱情伦理的眼光来看待网恋时,就会出现许多难以理解的或人为造成的伦理危机。比如,当网恋中的两人后来被证实是父女或母子时,有人便制造了“网恋乱伦”危机的惊骇之说。表面上看来是对“网恋”概念的不当把握所致,实质上是混淆现实社会和网络社会不同游戏规则所致,是混淆了现实社会伦理和虚拟社会伦理的关系所致。当然,我们并不否认网恋向“通过网络恋爱”转化的可能性,这种转化确实会带来许多问题,如导致婚外情等。毫无疑问,这种转换是有条件的。如上述的父女网恋就不能转换,其结果不过成为笑谈或佳话而已,而不能随意用乱伦的帽子扣在他们头上,因为这是网恋,而不是“通过网络恋爱”。如果能够发生转换,那么我们就应当以现实社会的规范来规约之。这已是另当别论了。

    我们在这里想强调的无非是,当虚拟社会和现实社会中出现看似相同实则不同的行为时,我们应当选择正确的规范来约束这种行为,而不是相反。当这种行为的性质发生变化后,我们又应当及时调整自己的视角。不能适时调整这种关系,就可能导致实践中的困惑和人为的伦理危机。因此,虚拟社会伦理与现实社会伦理的双重标准,既反映了二者的差异性,也反映了二者的契合性。关键在于,在把握二者差异的基础上,正确调适和转换二者的关系。这种调适和转换不仅是理论上的,而且是实践上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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