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早期的局域网还不足以构成一个社会的基础、传统道德还基本适用并够用的话,那么,以全球性的、开放性的、全方位的因特网为基础的“网络社会”,则正在动摇传统社会道德的基础。美国未来学家阿尔温·托夫勒认为,人类文明发展至今已经经历了从农业文明到工业文明、再到以信息技术领头的“后工业文明”或称“信息革命”的三次“浪潮”,而每一次技术革命都将带来整个社会生产、生活方式的变化,也必将引起政治制度和思想道德观念的变化,出现新的道德观念和规范;当然,每两种文明之间在产生、转换和新文明确立过程中会发生新旧文明之间的冲突,包括道德观念和规范的冲突。确实,由于社会生活基础、人们交往和活动方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特别是人们的生活内容以及变革中的利益调整,人们的思想观念、道德情感、价值取向难免发生系统的改变,并产生出一些新的道德需求。那么,适应这一全新的电子空间,过去制定的一些零散的不成体系的网络道德规约便不够或过时了,需要在传统道德的基础上,尝试制定比较系统的维护电子空间秩序、对人们的行为加以约束、要求的新道德规范体系,使人们的行为控制在一个新社会要求的范围之内。
也许有人会说,规范是对人的自由的一种限制,而因特网是人们自主自觉自愿互联而建立起来的,自由是网络的灵魂,那么,在网络社会中,人们为什么要交出一定的自由,接受这些约束性的规范呢?
不容否认,规范确实是对人的自由的一种约束或限制,真正对一个具有怀疑精神的健全主体来说,规范是需要理由的,是需要论证的。在面临问题情境时,我们时时刻刻都可反思:“我们是否应该……?”即是否我们认可或接受“应该如此”呢?或者面对现有的规范,我们也总可追问:“为什么应该……?”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失去一定的自由只是规范的表面现象,并不是一切规范都全然是妨碍自己、扼杀自由的。毕竟不存在一个无限制、绝对自由的社会,从来也没有绝对的自由,自由与规范总是相辅相成的。人是一种社会存在物,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离开了他人与社会,任何人都是不可能维持生存、求得发展、并创造价值的。在网络社会也是如此。目前的网络中,已经出现了大量目的不相一致、利益互相冲突、需要互相撞车、情趣相异、态度相左之类情形,网络时空中充满着竞争、冲突与斗争,甚至已经出现了大量网络犯罪活动。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一定的社会道德、法律规范调整网络人之间的关系,以维持正常的网络秩序,否则陷入无休止的争夺,大家都互相欺骗、肆意破坏、不讲秩序,结果谁也可能得不到好处,或谁都可能蒙受损失。总之,网民们需要必要的规范,即他失去一定自由,是为了获得最大的相对自由;他丧失一定利益,是为了保障其根本的利益。而在这一过程中订立的规范为大家所接受之后,人们就可依规范行事,从而获得相对的自由,去创造有价值的生活。可见,一定的规范对一个文明社会来说是必要的限制,对维护人的最终目的和根本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说规范是必要的,那么,是否任何规范都对每个人是必要的呢?回答显然是否定的。善恶并不是人生而具有的本性,“善恶”的标准以人为根据,道德规范因人而异,具有主体性。历史与现实中大量存在着的规范有不少显然是值得反思的。很多体现少数人利益与需要的、凭强权、欺骗或利诱等确立与维持的规范,完全是对多数人的一种迫害,对他人的自由的无理剥夺。在网络发展过程中,美国人就曾提出要按一个国家控制网络空间的程度和方式,来解决网络社会的道德、法律问题,明眼人一看就知道,美国在因特网上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暂时无法动摇的优势,其它国家和地区的人们显然不可能简单接受美国式的规范。
还应该特别注意的是,网络技术本身的“可行”也并不直接等同于网络道德之“应该”。从技术上讲,人类的许多技术及其成果目前是“可行”的“事实”,原子能技术已经制造出了能够摧毁整个地球的核弹,“克隆术”已经可以“复制”出与“原人”一样的个体,但人类没有这样做,不是因为缺少“可行性”,而是因为“不应该”。网络技术也是这样,你有能力利用网络做许多你想做的事,但有些事,比如随便散发不负责任的信息,私自解密闯入别人的计算机系统等,就属于“不应该”做的事。网络社会的发展,已经或正在前所未有地改变着人们的生活,人们将面临许多新的“事实”。这些“事实”将对人类道德能力、水平、发展趋势等产生一些什么样的影响,一方面,我们必须看这些“事实”是怎样的,具有一些什么样的性质,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道德主体、人是从什么目的、利益、需要、态度等去看待这些“事实”的,有没有能力消化这些“事实”。如果主体的目的、利益、需要、态度等不同,能力上存在比较大的差异,尽管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设所造成的后果相同,即“事实”相同,那么,不同主体所形成的道德观念、意识,所认同的道德规范,所拥有的道德情感,都往往会有比较大的差异。例如说,在信息化浪潮中,一个文盲、科盲将由于不能充分摄取信息、占有信息、享用信息,从而越来越落伍,越来越为主流社会所抛弃,他们在社会利益的再分配中,将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因此,他们在道德变革中,往往会比较消极、颓废。可见,把技术所给人类提供的行为能力控制在符合具体主体、人的根本目的、根本利益的范围内,是相应网络道德主体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