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福科的自我技术也有其缺陷,通过它们也可以得到一些反面的启迪。其一,自我建构和自我伦理对主体性的强调,回避了普遍性的道德规范和伦理主体的普遍性。这样可能导致的一个问题是,对自我伦理的过度依赖是否会导致自恋式的自我专注?或者是否会导致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活和政治冲突的退避?其二,仅从主体性出发理解自我,忽视了主体间性(客体性)层面的自我。美国哲学家G.H.米德把有意识的人格即自我(self)区分为主体自我(I)和客体自我(me)。其中,主体自我同个人态度中所拥有的涉及个人的、自发的、有创造性的东西相符,客体自我与人格在社会上的面孔相符 。前者是反映创造性和自我改变的构造性的自我,后者则是受到文化场域和伦理规范制约的被构成性的自我。两者的关系并非完全对立而是相互制约,相互规定对方是否为善的判准:主体自我的自由就是通过自我控制不过分逾越客体自我背后的群体价值,客体自我的蕴涵的群体权力制约应以不过于压制主体自我的创造性为原则。因此,自我伦理不应仅是自我专注的或脱离主体间性所共识的基本伦理规范,它应在创造性和保守性之间保持一定的张力。
通过上面的讨论,我们看到,在保持自我伦理与群体共同伦理诉求的连续性的前提下,自我伦理的应该遵守两个基本原则。其一为自我伦理的目标原则──自我实现与自我幸福,即自我负有使自己成为有创造性的自主的主体的责任,同时应以自我生活的智慧追求审美和幸福的生活;其二为自我伦理的实践原则──自我反思与自我管理,即自我应该及时反思自我行为对自我的适当性和对他人的正当性,并适当控制欲望以保持对自我的驾驭。
在网络空间中,自我伦理显得更为重要。一方面,主体自我与客体自我的差异需要协调,另一方面虚拟身份与真实身份所导致的多元自我必须进行一定程度的整合。对于前一个方面,自我伦理调节的重点是消除网络知识权力结构的宰制性和加强自我的自主选择能力;对于后一个方面,自我伦理的调节重点是消除自我对消极性的虚拟生活的过度依赖,并在真实生活与虚拟生活之间作出必要的区分,使虚拟生活成为真实生活的有益补充。
在网际自我伦理实践中,对于虚拟生活的消极面的认识是自我伦理实践的前提。人们必须认识到,不论自我以何种形态发生“分层”或“分裂”,自我在身体的认知-感知层面上始终是同一的,即都会遵循刺激-反应模式,自我的言行不论发生在真实世界还是网络空间都会在认知-感知层面留下痕迹,都会影响到自我实现感和自我幸福感。一位网络性爱的实践者曾指出:“即便是在叙述得最简略的爱抚、呻吟与交媾过程中,性腺也实际触动着,而且通常悸动的猛烈程度不亚于真实生活中的性行为──由于拥有匿名与出自内心深处奇想的文字暗示的优势,这样的悸动有时甚至比真实生活还要更猛烈。如果虚拟环境的玩家的悸动都很对胃口,谁又知道会怎样?” 这种虚拟生活对于真实生活的消极性不仅在于它对真实生活感受的破坏或腐蚀,而在于它使生活的乐趣沦为“需求”。实际上,比网络沉迷和网络沉溺本身更可怕的,就是这种由其所诱发的愈来愈强烈的“需求”,一旦“需求”难以升级,最终所有的生活都会变得乏味。因此,所谓网际自我伦理就是希望以一种审慎的明智(phroneesis)增进自我在虚拟生活中的自我实现和自我幸福。
3.由自我调适达到自我幸福
哲学家菲利普·诺瓦克指出:“我们一直以为信息丰富是一件美妙的事情,直到后来才明白,它可能会夺走我们与身俱来的精神权利──安宁。只到最近我们才认识到必须与自然界建立一种和谐的生态关系。或许我们也应该意识到,我们还需要一种内部的生态和谐,一种精神的生态学。” 我们不应该将这段话简单地斥为技术悲观论的论调,而应该承认它表达了生活于现代社会的人们对自我的正常的忧虑之情。它是一种深层的恐惧:在现代社会中,当自我在处处打上技术痕迹的环境中被贬损为技术的可能性,成为技术的作品,沦为消极需求的引诱对象之时,一种“无自我的”(selbest-losen)恐惧油然而生 。但是,恰如海德格尔喜爱引用的荷尔德林的诗句所表达的那样:“哪里有危险,哪里也就生长着拯救者。”谁是拯救者?如何拯救?答案无疑是,我们自己就是我们的拯救者,最基本的拯救步骤是自我调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