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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科学主义”与中国哲学重建(1)-科技哲学
来源:  作者:陈嘉明  点击:次  时间:2002-02-09 00:00于哲学网发表

 

任一社会都是有机的整体,其中的经济、政治、文化诸因素都是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中国当前经济的迅速增长以及由此推动的社会发展,必然要求文化方面的相应进步。因此,哲学这一社会发展的目的理念与文化进步的基本价值观念的提供者,在中国历史转折的这一关键时期,责无旁贷地应当承担起自己的重负。中国哲学重建的必然性,正在日益为人们所认识并形成一种呼声。
中国哲学重建涉及不少问题,诸如对传统哲学的评价,中国哲学与西方哲学的关系,重建所应遵循的途径,等等,它们都有待于进一步深入的思考。不过在当前探讨的起始阶段,笔者认为对哲学的一些基本问题与概念,诸如其性质与功能,即哲学自身角色的定位问题作一番澄清,是十分必要的。而在为哲学作出本体论上的根本定位时,需要清理一种有碍于这一定位与重建的倾向,即“科学主义”的倾向。这里所说的“科学主义”,指的是以科学的认知模式与判定标准移用于哲学思维,从而产生排斥、否定哲学特有的思考方式与人文精神,危及哲学的根本生存基础的思想取向。
 哲学研究什么
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这两类科学的产生,主要发源于人类对生存环境(包括自然与社会的环境)的需要。此外,人还需要研究自己,即需要有关于人的学问,包括以人体、生理、心理诸方面进行研究。人的学科,解答的是“人是怎样”与“人是什么”这两类不同的问题,可以看出。后者关涉的是心灵、精神领域。人是这么一种存在,他除了形体之外,还有心灵;形体服从于心灵。形体是可见的世界,如同外部世界一样,关于它的研究属于事实性的;而心灵、精神则是不可见的世界,关于它的学问属于价值性的。
作出上述区分之后,不难界定出哲学的对象与性质。对于心灵、精神的研究,构成哲学的一个特有对象。哲学的领域固然还包括认识论、方法论、道德论等,但它对于心灵、精神的关注,无疑是最根本的,这是由心灵、精神对于人的重要性所决定的,因而这种研究对于哲学来说是不可或缺、不可取代的。作为人这一理性存在者,他不可能没有希望,或没有理想,或没有信仰,哪怕这种希望很普通,理想很平凡,信仰很一般。另外,由于心灵、精神的不可见性,因而哲学的领域是一个超验的领域。这就决定了哲学对于心灵的研究是一种“思”,它有别于实证科学对于事实的“知”。任何对于心灵的思考,只要它是不自相矛盾的,就是有“意义”的(这里的“意义”,借用的是实证主义的用语)。“知”的根据是事实性,“思”的根据则在思想自身。哲学这种思的性质,又进一步决定了它的方法与判定标准是不同于经验科学的。
这里还应当说明的是,对于心灵、精神的思考,除了哲学以外还有宗教。宗教与哲学的相同之处,在于它们在对象(心灵)及性质(超验性)上有相似性;但根本不同点在于,宗教以象征性的表象思维为方式,以神的存在为前提,设定一个来生的彼岸世界,以灵魂救赎为目的;哲学则以反思性的概念思维为方法,以理想人生为前提,设定一个现世的本体世界,以提升道德人格为目的。概言之,宗教是表征性的,哲学是反思性的。前者示人以信仰,后者给人以信念。信念是对于某种人生价值的认同,它们植根于精神本体。由于人不可能没有信念而存在,因而人不可能没有哲学,不论他是否意识到这一点。信念的不可或缺性,构成了哲学的不可取代性。
 哲学中科学主义之表现
论述了哲学之不同于科学认识的特定对象、性质与方法,可以确认这么一个判断,即不能移用自然科学的认识模式与方法于哲学之上。反之,就是一种“科学主义”。不幸的是,哲学在现代的发展顽强地表现出这种倾向,其表现形式如下:
第一,以科学的判定标准滥施于哲学之上。
本世纪西方哲学中的科学主义取向的极点,是以逻辑实证主义的“意义的可证实原则”为标志的。它认为判定一命题是否有意义的标准,是看它能否为经验所证实或否证。按照这一标准,逻辑实证主义者将哲学命题划入没有意义的假命题之列。例如他们写道:“在形而上学领域里,包括全部价值哲学和规范理论,逻辑分析得出反面结论:在这个领域里的全部断言陈述全都是无意义的。”[①a]他们并且宣称,通过运用现代逻辑对语句意义加以澄清的结果,已经能够彻底清除形而上学。
逻辑实证主义的这一证实原则,对于在科学哲学中促进有关科学划界标准的认识,以及在理论研究中排除一些伪科学的做法。特别是在一些社会科学学科中推动有关客观性的意识,是有益的。然而,它以经验上的可检验性作为有意义命题的判定标准,来对待原本是超验的哲学命题,从而把它视为无意义的,要用“奥卡姆剃刀”加以剪除,这就铸成大错。他们不懂得哲学之为哲学,恰恰在于它主要关涉的是不可见的精神世界,即超验的世界。他们片面地把人的意识活动仅仅归结为科学活动,将“理念”、“无限”、“本质”、“自我”等哲学范畴,斥之为无意义的东西。他们不仅没有看到科学也有其价值问题(科学可以造福人类,但其负面效应亦会遗患于人类,假如滥用科学技术不加以必要约束的话),而且也没有意识到有反省人生,认识自我的必要,把对于生命的本质、心灵的理念、自我的存在这类思考贬之为无意义的命题。欲彻底加以清除。
逻辑实证主义这方面的思想在我国也产生了影响。有的哲学家循此判定标准,把哲学的“本质”认定为“属于科学范围内‘活动’的一种学问”,[②a]它的任务不过是对科学概念的意义作进一步分析而已,并且也不存在“世界观”的问题,因为“科学的‘世界图景’本身就是一种‘世界观’”。这样,科学与哲学之间就被划上等号,“某个时代科学的发展,就是某个时代哲学的发展,某个时代的大科学家,就是某个时代的大哲学家。”[③a]这些说法的片面性是很显然的。首先,大科学家与大哲学家之间并非是等同关系,哲学家与科学家相分野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其次,“世界观”不可被狭隘地理解为单纯有关物质世界的认识,而应包括人与世界的关系、人在世界中的位置,等等,因而它应是本体论的一部分。世界观与人生观不可分。况且,仅就科学的“世界图景”而言,各门具体学科提供的这种各别性的图景,其总体意义如何,也是有待哲学作出解释的。
第二,不恰当地限制了哲学的对象域。
我们说哲学是一种“思”,其对象是超验的领域,它要解答的是“人是什么”这一命题,这是就哲学的根本对象而言的。“思”所要把握的是一种“理”,它不同于经验科学所要把握的是“物”(自然对象)与“事”(社会对象)。哲学所要把握的“理”,如果具体说下去,可以分为这么几个方面。首先是关于人生的,此为“本体论”,即对于生命本体、精神世界的反思;其次是关于认知活动的,此为理论哲学(认识论、方法论),即对于有效认识模式、方法的把握;再次是关于道德行为的,此为实践哲学(道德哲学、行为哲学),即对于道德的根据、规范法则的把握。这三者中,以本体论最为根本,因为它是精神的安身立命之地。假如精神惶惑、形上迷失的人,不但谈不上有正直的道德行为。而且也难以有突出的认识行为。
然而,哲学研究中的科学主义取向以不同的方式来限定哲学,取消本体论这一哲学之“本”。在这方面,分析哲学将哲学归结为对科学进行语言分析,使哲学沦为一种工具。而在国内则有这么一种看法,把哲学等同于认识论。这种观点在近几年的“主体性”讨论中,突出地表现为把主体性界定为认识的主观能动性、实践,而忽略了主体首先是作为社会存在的主体、道德行为的主体。认识论无疑是哲学的一个对象,但哲学并不仅限于认识论,之所以如此的理由,我们上面已经给出。在这方面,可以说西方哲学的发展也已开始“纠偏”。“后现代主义”的一个主要目标,就是反对科学的“专断性”,即反对将科学的认识模式作为其它知识陈述系统的判定标准,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反科学主义。
第三,混淆不同的真理形态。
把科学主义的判定方式运用于哲学,必然会要求哲学的真观念亦循从经验的形态,这就是说,沿用经验性真理的命题与事实相符,由事实来确证的样式。这样,一谈起真理,受科学主义影响的人们马上就会联想到与事实相一致的符合论。然而实际上真理是依观念的不同而区分为三类形态的。
第一类是形式的、必然的真理,属于数字与逻辑。这类观念是推证性的,其特征是可以单纯通过一些规范性的规则,在观念之间进行演绎与运算。由于它们只是一些观念间的逻辑关系,因而是形式性的真理,其结论是必然的。这类观念系统是自足的,无需诉诸于感觉经验。
第二类是经验的(内容的)、非必然的真理,属于经验科学(包括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后者是一种“人文经验”)。这里的“必然性”,指的是一切可能世界皆真,其矛盾命题是不可能的,且具有不可修正性。这类观念从总体上说是说明性的(explanatory),其特征是依赖于对时空中的物与事这类感性经验进行分析研究,因果性构成这类事件的最基本关系。
第三类是超验性的、非必然的真理,属于哲学。这类观念是解释性的(interpretive),其特征是超越感性经验世界之上,对心灵、知识与道德作整体性的思考。它与数学、逻辑观念的不同,在于它不能仅仅依靠同一律、不矛盾律的逻辑关系进行推证性思考;它与经验性观念的不同,在于它摒弃了事实性因素,排除了感性的色彩。因此哲学的观念只是“思”,而不是“知”。认识探问的是“是什么”,哲学询问的则是“为什么”。“是什么”追问的是物与事,“为什么”追问的则是一个“理”。物与事是有形的,理则是无形的、不可见的。由此有形下界与形上界之分,从而真理的形态也有不同。
哲学观念的真理形态是由形上学思考的性质决定的。形上学思考是一种先验的思考,其解释性在于,它对于理想的人生状态、道德人格加以解释,设定为一种“终极关怀”,一种价值目标。道德理想必定是要高于现实人生的,否则就不成其为理想。因此这种理想是一种先验设定的目标,而不是出于经验归纳的。
因此,这里表现为这么一种关系。存在者与社会应当符合于他们的理想目标,而不是理想目标应当符合于他们。从而理想目标这一形上的观念,就无法运用经验知识的“客观性”标准来衡量它。这告诉我们必须采用另一种判定标准来确认形上的真观念。我认为,这一标准应当是“合理性”概念。一观念是合理的,必须满足这么两个条件。首先,就该观念本身而言,它必须在逻辑上是无矛盾的,在内容上是有效的解释;其次,就其可能的效果而言,它必须是有益于文明发展的。
形上观念的真,是一种内在的真。一形上观念经过解释与论证并被认为是合理的,我们就把它看成是真的。内在真观念的根据在于解释的合理性,而不在于这种解释是否与对象相一致,因为被解释的对象恰恰是需要在将来依据该观念来产生的。“止于至善”的终极关怀目标,其中的“至善”内涵是被设定的。哲学家并不是从现实中已经有过的行为来抽引出至善概念;相反,“至善”是一种理想中的“应然”状态,它产生于理性的超验设定。形上真观念的这种超验设定性,是道德理想主义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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