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博弈论是当代数学的一个很重要学科。它应用于社会科学,被誉为“社会科学的统一场论”,而霍布斯问题是伦理学和科学伦理学的关键问题。本文的目的,是力图运用博弈论来解决霍布斯问题,说明经济人怎样能够成为伦理人,说明功利、正义、仁爱、环保等道德原则怎样通过理性人之间的博弈而产生,并由此指出多元的系统主义的伦理学在逻辑地位上并不亚于一元论的功利主义伦理学,以此来回应陈晓平教授对我的批评。
【关键词】霍布斯问题/原初状态与无知之幕/博弈论
【正文】
伦理学有几个经久不衰的问题,这就是:(1 )休谟价值问题:事实与价值的关系如何?我们能够从事实判断推出价值判断吗?(2 )霍布斯问题:经济人与伦理人的关系如何?我们能够从经济人的论述中推出伦理人的论述即伦理规范的论述吗?(3 )罗尔斯问题:功利与正义的关系如何?我们能够从功利原则推出正义原则吗?因而有比功利主义更高的原则吗?(4)爱因斯坦问题:在伦理学中能建立公理体系吗? 如果能够,伦理学的公理体系和理论结构有什么特点呢?(5 )维持根斯坦问题:各种人类伦理行为,有共同的本质吗?它们组成什么样的家族类似类或它们是什么样的类似的家族呢?所有这五个问题是相互关联的,它们分别由休谟、霍布斯、罗尔斯、爱因斯坦和维持根斯坦这些著名的西方哲学家和科学家以尖锐明确的方式提出来的,不过中国古代的哲学家们也都曾以不同方式和不同程度上接触到这些问题;尤其是在中国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中,在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探索中,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我们在理论上又不断面临这五个问题。因此研究这些问题必定体现出某种东方与西方,传统与现代的思想冲突的思想的交融。本文的目的是试图创立一种新的观点和新的视野来讨论上述这些问题。不过,国内杂志限制论文字数一般不超过一万字,所以本文不可能全面讨论上述问题,只讨论第二个问题即霍布斯问题。
人们常说,我们不应也不能超越社会经济状况来考察道德问题。其实,这个问题对于我们来说,更准确地说应该是这样一个问题:我们不能越过人类的基本经济事实即人类基本行为来讨论伦理问题。那么,基本的经济事实或人类基本行为是什么呢?这就是:每一个人都是自利的(Self-interested), 即要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或最优化的“理性人”或“经济人”。现在绝大多数经济学家都承认全部经济学的出发点就是自利的经济人,它通过市场“看不见的手”的调节而有利于并不是他们想去追求的公共利益。现在我们的问题是:自利的个人之间怎样能够通过相互的交往,建立健全的伦理规范而自觉成为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一个脱离低级趣味的人和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呢?这个百思不得其解的问题就是“经济人”怎样能够变成“伦理人”的问题,在历史上首先由霍布斯以最尖锐的方式提出来,在讨论市场经济与精神文明建设时我们又千百次地遇到这个实质上的霍布斯问题。“霍布斯问题”(Hobbesian Problem )这个提法是社会学家帕森斯于1949年和哲学家哈贝马斯于1981年首先使用的,它可以表述为“社会秩序(以及伦理规范)是怎样可能的问题”(〔1〕,p.280)也可以表述为个人利益的价值判断如何能够推出社会义务价值判断?简单地说就是“经济人”怎样能够变成“伦理人”的问题。历史上有一些哲学家,如亚当·斯密、洛克、帕森斯和哈贝马斯认为,经济人是不能推出伦理人的,“义务……是不能仅仅从目的理性的论述中推论出来”。(〔1〕,p.282)因此伦理规范应该另寻它的出发点。 亚当·斯密找到了“社会同情心”洛克找到了“人类天生的平等”,某些马克思主义者找到“公有制”和“阶级友爱”等等。
但是,许多哲学家还是认为霍布斯问题有解,可以从经济人的前提中推出伦理人的结论,这样来解决霍布斯问题的,可以找出三个有代表性的理论模型。这就是,近代的霍布斯“自然状态”模型;现代的罗尔斯“原始状态模型”和最新的“博弈论模型”。
一、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模型
霍布斯(T.Hobbes,1588—1679)认为,在伦理规范出现之前, 人类之间处于自然状态:(a)自然创造人类,人类在能力上大致平等, 这就产生希望的平等,若两人欲求相同的排他的事物,这事物不能为他们共享,于是他们便成了敌人。(b)每个人都有这样的自然权利, 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和为了自己利益得到满足,对世界上每一样事物,甚至包括别人的身体在内,都有处置的权利,将它们当作达到自己目的的手段,而不当作目的本身。这样人们彼此必然相互摧毁、相互掠夺,包括剥夺别人的生命、财产与自由,就发生了“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于是人类的生命是“孤独的、贫穷的、凶残的、充满恐惧的和短促的”。
问题如何解决呢?人们为了自己个人的利益,必须订立防范人们之间过度相互竞争的社会契约。正是导致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那个同样的自利驱动力,即对生命安全和舒适生活的渴望与欲求以及对“死的恐惧”(它的作用如同牛顿万有引力对物体的作用一样),导致人们走出自然状态,达成和平共处、相互合作的协议:每个人放弃别人同样愿意放弃的那一部分权利,满足于具有他所答允给别人同样多的自由。这就产生所谓平等权利、平等自由的正义原则。理性能帮助我们制定这样的原则。当然这里暗含了一个前提,那个协议的各方都是自由人,没有人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这样权利的平等转让就是社会契约。由此而产生“公道(正义)”、“互惠”、“和顺”、“宽恕”、“正直”、“慈爱”、“平等”等道德信条。总之,霍布斯力图从自利的个人(Self-intersted individals)即生命自我保全(Slef-preservation)这个公理中推出一切道德原则,正像物理学家从牛顿的万有引力中推出一切行星运动规律一样。
但人是自利的,谁来保证人们不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撕毁协议?霍布斯认为,这就需要一个有绝对权威能使臣民绝对服从于它的政府来监督协议的执行,对违反协议者进行惩罚与制裁。他称这个政府为“利维坦”,即圣经记载的“海上怪兽”,是至高无上的“上帝代理人”。可是组成政府的那些人也是自利的,他们有了权力更加可以胡作非为,谁又来监督政府秉公办事并尊重人权?霍布斯没有回答这个难题,他陷入困境,用系统论的语言来说他由于只相信“他组织”不相信“自组织”,便不能解决这个问题。而用逻辑学的语言来说,自利的个人或“经济人”这个前提是不能单独地、完全地推出各种伦理原则或伦理人的论述的,必须附加上某些辅助前提或辅助假说才能解释人类的基本的伦理现象。自利的个人是道德推理的必要而非充分的条件,是第一的原则而非唯一的原则。霍布斯强调这个前提是完全正确的。他的错误在于当他不能由“经济人”单独导出“伦理人”的时候加进了一个强权政府,不但不能消除这个逻辑鸿沟,而且加深了这个鸿沟。
荀子的《礼论》与霍布斯的《利维坦》有异曲同工之妙,都视自利的个人为伦理礼义的出发点。荀子曰:“礼起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这就是霍布斯所说的“两人欲求相同的事物而成为敌人”)争则乱,乱则穷。(这就是霍布斯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结果导致“人类的生命的孤独、贫穷、凶残、恐怖和短促”)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从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荀子在这里也和霍布斯一样强调从个人长期利益出发来看礼义伦理,强调君主政府在维护伦理的作用,不过中国古代哲学没有西方近代哲学那种论证的严密逻辑的推理,因而它的缺点与矛盾并没有暴露得那么明显。
二、罗尔斯的“原初状态与无知之幕”模型
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1921—)于1971 年写了划时代的伦理学著作《正义论》。《正义论》可以看作是解决霍布斯问题的又一个理论模型。它的基本概念是原初状态与无知之幕。所谓“原初状态”是这样的一些初始条件,由此可以推出伦理关系的正义原则。这些初始条件主要有三个:①有限的资源,即“资源的中等程度的匮乏”。②人们只关心自己的利益不关心他人利益,这就是存在着“互相冷漠”(mutually disinterested)的理性人。③这些理性人在“无知之幕”(the veil of ignorance )遮盖下要对建构社会基本制度的原则进行理性选择。
理性选择:所谓无知之幕就是假定每个人都不知道自己的出身和社会地位,也不知道自己的财富、能力和智慧,以及将来自己在社会上落入什么处境的概率。在这种不确定性的因而任何个人都没有什么优越性也没有什么偏见的公平竞争条件下对社会构造的正义原则进行选择,人们都必然倾向于思想保守,按决策论中的“最大最小原则”( Maximin rule)进行选择。就像如果你在“无知之幕”的遮盖下, 不知道自己是男人还是女人,你大概会选择男女平等的原则而不会选择男人可以压迫女人的社会,因为你也有50%的概率做女人。
这样,选择的结果,必定是两个正义原则:(1 )所有的社会基本价值,包括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2 )除非对其中一些价值(如社会的和经济的价值)的不平等分配大体上有利于社会上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
罗尔斯模型的优点在于,他用一个假想的“无知之幕”代替了霍布斯的现实的强权政府,作为辅助假说从理性的、自利的个人出发。推出了一系列基本的道德原则,如平等的自由、机会平等、最不利者也受益,应帮助弱者,也许还有功利效率原则等。在内容上比霍布斯更加具体,在论证上和辩护上比霍布斯更加严格。但揭开了无知之幕的现实人为何能接受这些原则呢,这仍然是一个没有很好解决和解释的问题,而且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罗尔斯将他的(A)平等的自由,(B)机会平等,(C)最不利者也受益(福利原则)和(D)功利原则等几个原则机械地对立起来,将它们按字典式进行排序,认为平等的自由原则永远优先于机会功利原则,而机会平等原则又永远优先于福利原则,而福利原则永远优先于功利原则。“前者对于后者来说就毫无例外地具有一种绝对的重要性”。(〔2〕,p.40)用优先逻辑的符合(P表示优先)来表示,这就是:
├(APB)∧(BPC)∧(CPD)
把它作为一个公理与他的两个正义原则相并列以解决几个正义原则之间可能发生的价值冲突问题。字典式排序在实际上与社会的许多实际情况不相符合,因而造成许多不能消化的反例。而在理论上,罗尔斯的伦理系统带有强烈的本质主义的倾向,认为人类伦理行为一定存在着一个最高的原则或本质,这就是两个正义原则,其他的原则都可以唯一地由它推出或受它支配。这一点与功利主义的方法论没有两样,只不过功利主义认为一切伦理原则都只能由功利原则作为最高原则加以推出。用系统论的语言来说,罗尔斯的伦理自组织系统,没有足够的灵活性与多元化,没有几个不同的价值序参量(例如功利、正义、仁爱等)的竞争与协同的变化。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与中国传统哲学中的“义”的概念属于同一种类型,而功利原则的中国传统哲学的“利”的概念比较接近。儒家的“重义轻利”,孔子的“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孟子的“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以及荀子的“以义制利”,都类似于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以字典式序列优于功利原则。他们与罗尔斯同样提出了类似的问题,有比“利”(功利)更高的道德原则吗?他们的回答是:有!这就是“义”(正义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