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科学家们接受这些信念作为科学知识。
布鲁尔(D.Bloor)和巴恩斯(B.Barnes)所提出的“强纲领”典型地体现着知识之社会学解释模式的实质内含和本质特征。按照布鲁尔的看法,对科学知识产生、变化和增长的说明必须贯彻四条基本原则。[12](1)因果性原则:对科学知识变化的解释应是因果型的,即,应涉及那些导致各种信念或知识之状态的社会性条件。(2)公正性原则:在对科学知识变化的说明中,应当公正地对待真理与谬误、成功与失败。而不能戴着“事后之明鉴”的有色眼镜去进行说明。(3)对称性原则:对科学知识变化过程中所产生的真实信念和错误信念、理性信念和非理性信念,要以同一类型的原因去解释和说明。(4)反身性原则:对知识变化的社会学说明模式必须能够运用于它自身。以这四条基本方法论原则为基础,布鲁尔、巴恩斯等人通过对科学史案例的研究,对科学知识的变化给出了社会学的说明:科学知识的产生和确立在其决定性环节上是由科学实践活动的各种社会因素决定的,“我们如何使用概念,尤其是如何扩展概念,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社会文化因素。”[13]科学知识社会学经常引用的两个案例是巴斯德—普歇案例和拉瓦锡—普里斯特列案例。前者主要用于体现知识形成和变化的利益—权力本质,后者主要用来展示科学研究和知识传播的社会机制对知识之确立的影响。
按照早期的逻辑—理性论解释模式,巴斯德1862年的曲颈瓶试验合理性地证实了生命非自然发生学说。因为曲颈瓶试验表明:在只有纯净空气能进入培养液——肉汤的情况下,肉汤并不腐败、并不产生微生物;直颈瓶中腐败肉汤的微生物实际上并不是肉汤自身产生的,而是由不纯净的空气带入的。所以,“生命并不能由无生命物质自然生成”是逻辑—理性地确立的。布鲁尔认为对当时科学知识变化的这种逻辑—理性解释模式至少是不充分的。因为,普歇从干草浸液中培养出微生物的实验,无论是其实验方法、实验程序还是其结论,在当时的科学背景下是同样确实可靠的。巴恩斯和布鲁尔指出,拉卡托斯和劳丹等逻辑—理性论者把科学增长的合理性方面充分地用科学发现的逻辑来说明,把无法以此说明的所有问题交给社会学家去进行非合理性的解释,这“很典型地是在坚持某种形式的二元论”[14]。按照他们的看法,巴斯德的反自然发生说在当时取得胜利而普歇的自然发生说遭到失败,乃是由于它们处于不同的社会利益和权力关系之中。他们引证历史资料指出,在1864年对巴斯德—普歇争论进行评判的五个委员中有两个原本就反对自然发生说,还有两个与巴斯德相熟的成员理所当然地信仰巴斯德的理论,评判的结果自然是巴斯德的理论获胜;当然,巴斯德的理论的确是正确的,而普歇的观点的确是错误的,但这一评判是在1876年科学家发现干草浸液中有一种煮沸到100摄氏度仍不能杀死的胚芽时,才能“合乎理性地”做出的。所以,科学知识的变化实际上是社会利益和社会权力运作的结果,而不是依逻辑和理性程序运作的结果。
布鲁尔等人还以氧化学说的建构过程对知识变化的社会交流本质进行了论证。(1)拉瓦锡的氧化论主要是在与众多的朋友和合作者的社会交际和信息交流中形成的。例如,1772年马尔乌向拉瓦锡演示金属煅烧时增重的试验;1774年普里斯特列在访问巴黎时向拉瓦锡报告并展示氧化汞加热时产生气体并形成红渣的试验;拉瓦锡作为法国科学院的成员对其学术研究会议广泛参与;在拉瓦锡周围形成的质疑燃素说的那个共同体;等等。(2)拉瓦锡作为税务承包人所拥有的充足的资源和时间则为他进行研究、交际并最终建立氧化学说提供了保证。(3)法国科学在18世纪后期的制度组织方式则是氧化学说得以形成和确立的关键因素。在被高度组织化和中心化的法国科学共同体中,作为科学院成员的拉瓦锡的权威力量、正式教育的压力、集中学习的社会组织方式、科学领域的就业机会以及奖励与赞誉的竞争体系,所有这些都为氧化学说的形成和确立提供了肥沃的土壤。布鲁尔认为正是这样的社会性过程,而不是逻辑和理性,导致了氧化学说并确立了其作为科学知识的地位。
布鲁尔和巴恩斯的中心思想是,传统科学哲学对知识发展变化的合理性解释本质上建基于不公正的和有偏见的方法论,是对科学史进行典型的“辉格式解释”的结果。科学知识发展变化的社会学解释建基于丰富的科学实践,这种解释才真确地揭示了科学知识变化的本质内含。
4 评价与结论
近代对科学知识及其变化寻求逻辑—理性解释的传统发端于笛卡尔。弗雷格、罗素、早期维特根斯坦和逻辑实证主义学派所建立的逻辑解释模式正是探讨知识问题的逻辑—理性传统在当代的发展。其核心在于,要求把人类认识或知识问题的研究与主体的个别心理过程和社会事务严格地区分开来,认为知识的辩明和确立的问题是一个纯粹语言—逻辑的意义运作问题,既与认识主体的个别心理过程无关,更与认识主体的各项社会事务无关。“直到1970年前后,‘被普遍接受的标准观点’仍然是:对于哲学的目的来说,科学理论是被解释的、形式的、公理的系统。一个理论的公理是原则上或为真或为假的陈述;‘定律’则被理解为普遍概括;科学理论则具有一种公理的、演绎系统的结构。”[15]
自从库恩的《科学革命的结构》(1962)发表以来,批判、否弃传统的逻辑—理性解释模式逐渐成为科学哲学的主流倾向。经过一番与传统理论的激烈论战,这一倾向终于在70年代后整合演变为关于科学知识变化的社会学解释模式和认知主义解释模式两大基本取向。
毫无疑问,认知理论家和科学知识社会学者对传统的逻辑解释模式的许多批评都是正确的。正如认知理论家所指出的,关于知识增长的认知研究提供了比逻辑传统丰富得多说明资源,非逻辑的心理表征的确在科学知识的形成和变化中起着重要作用;也正如社会学者所指出的,逻辑解释模式的确是不充分的,社会因素确实对科学知识的产生和变化起着重要作用。但问题在于,抛弃逻辑—理性因素的认知主义解释模式和社会学解释模式也不能对科学知识的形成和变化给出令人满意的解释。比如布鲁尔颇为得意的巴斯德—普歇案例,当时的科学界接受巴斯德的理论固然有诸多社会因素的作用,但逻辑—理性还是居于重要地位,而且社会因素的作用终究要让位于逻辑—理性因素;因为,即使当时的科学界由于社会因素而接受了普歇的理论,这一状况最多也只能坚持到10年后的1876年。科学不可能由于社会因素而一直“固执”下去。这正是科学成其为科学、科学区别于其他人类文化现象的本质所在。另一方面,尽管在科学家的认识过程中各种非逻辑性的精神表征及其内容起着重要作用,但所有这些精神表征都必须经过命题性的逻辑—理性环节才能落实下来、才能确立其作为科学知识的最终地位。所以,尽管科学知识社会学和认知主义理论在对传统的逻辑解释模式进行批判时显示了其优越性,但如果从建设性向度去考察它们,抛弃逻辑—理性因素后,单独的社会解释模式和单独的认知解释模式也同样不能对科学知识及其变化给出令人满意的解释。
关于激进的社会解释模式和认知解释模式,库恩的态度尤其值得我们注意。库恩虽然以其《科学革命的结构》直接开拓了当代科学哲学的社会学进路和认知论进路,但库恩对激进的社会学解释和认知主义解释并不赞同。针对布鲁尔和巴恩斯所主张的激进的科学知识社会学理论,库恩曾明确指出:“‘强纲领’已经被广泛地理解为主张权力和利益就是一切。……谈论证据或谈论从证据中引出的断定的合理性,以及谈论那些断定的真理性或可能性,被视为不过是修辞学。而在这种修辞学的背后,则是被得胜方掩盖的其权力力量。由此,被当作科学知识的东西不过是因权力而得胜的一方的信念。我站在那些人一边,他们已经发现了强纲领的主张是荒谬的:一个解构发疯的例子。”[16]库恩与认知科学之间则是一种颇为微妙的张力关系。“库恩的《科学革命的结构》出版于著名的‘认知革命’(the cognitive revolution)的萌芽时期。库恩和认知科学所设法对付的都是知识问题、概念问题和学习问题,而且在库恩与认知科学对这些问题所提供的说明之间是一种平行共进的关系。然而,库恩却从没有使用认知科学——尤其是认知心理学——的研究资料。尽管认知科学的研究资料对库恩的范式理论将会给予有力地推进。这一情况是令人迷惑的。因为库恩对于‘心理学化’并没有传统哲学的那种憎恶;而且事实上,来自认知心理学的理论将支持《结构》中最激进的那些主张,诸如概念变化的‘格式塔转换’这一主张。的确,《结构》所描绘的研究纲领似乎本然地就是历史的、哲学的和心理学的。”[17]那么,库恩为什么从不使用认知科学的研究资料呢?这一被称为“库恩之迷”(Kuhnian Puzzle)的论题近几年在科学哲学领域引起了广泛的讨论。据安德森(H. Andersen)和纳塞申(N. J. Nersessian)的研究,库恩之所以从未使用认知科学的研究资料,其根本原因在于,库恩并不赞成认知主义所主张的那种激进的心理表征模型。库恩的基本立足点是,“发生于科学革命、规范科学和科学学习中的那些思维并不是基于心理规则,而是基于范例。以规则为基础的关于思维的‘心的计算理论’实际上正是库恩力图排除的东西。”[18]总之,库恩虽然把个体认知维度和科学的社会维度引入了科学哲学、虽然他坚持认为科学实践包含着心理认知维度和共同体的社会维度,但他同样反对70年代后发展出的那种激进的社会学解释模式和激进的认知主义解释模式。
20世纪的最后30年是关于科学知识的逻辑—理性论遭到猛烈批判和极度挤压的时期。认知主义者和科学知识社会学派是分别从不同侧面对之进行否定性批判的集中体现。传统的逻辑—理性论解释模式的确存在诸多不足、的确必须从科学家个体的心理认知机制和科学共同体的社会性质维度加以丰富和完善,但如果抛弃逻辑—理性这一根本点,把科学完全“心理化”或“社会化”,必将模糊科学的独有特征、抹煞科学与其他人类文化的区别、最终将使人类理智的科学理性向度及其体现的逻辑—理性精神弱化、湮灭于其他文化形式之中而面临消亡的危险。在新世纪之初回过头来总结百年来科学哲学的发展、构思其未来进路时,我们不妨引用一下维特根斯坦在其最后的著作《论确定性》中关于知识的确定性问题所说的一段话:思想的河床可以移动。但我们需要区分河床中水的运动和河床本身的移动;虽然它们之间并没有明确的划分。虽然作为河床的部分泥沙会与河水一起运动,但河流在任何时候都必须有确定的河床。[1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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