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所具有的规律性内涵及其与道的区别,表明我国古人已基本认识到宇宙万物具有不同层次的规律性,反映了古代自然规律观念的发展。
四、自然之数和自然之则
数是事物量的量度,是事物数量属性的反映。由于事物的数量变化有一定限度,超过限度即会引起性质变化,成为新的东西。因此事物的数量关系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事物的基本属性或变化规律,给人以必然性的感觉。基于这种认识,中国古人也用数概念表述事物的必然性或规律性。
《尚书·大禹谟》记载舜对禹说:“天之历数在汝躬。”其中“历数”是历运之数,指天象季节变化所显示的必然性。《管子·重令》有:“天道之数,至则反,盛则衰。”“天道”是自然规律,“天道之数”指自然规律表现出的必然性。《荀子》说:“天有常道矣,地有常数矣。”其中“常数”是指与“常道”对应的地的运动规律。《淮南子·原道训》指出:“万物之至腾踊欷乱,而不失其数。”汉高诱对此作注时认为,“不失其数”即“各应其度”。此处“数”是指事物运动变化的限度。
古人认为,“天道之动,则当以数知之。数之为用也,圣人以之观天道焉。”[27]事物运动的某些规律性可以通过其数量的变化表现出来,因而由数可认识事物的有关属性和规律。《淮南子·本经训》指出:“天地之大,可以矩表识也。星月之行,也以历推得也。雷震之声,可以鼓钟写也。风雨之变,可以音律知也。”矩表可测知天地之大,历数可推算日月之行,音律可测度气候之变,钟鼓可模仿雷震之声。在这些活动中,古人主要是利用数量关系去认识事物的性质。我国在战国时即发现了乐器共鸣现象,由于古人不了解其中的道理,长期对之有神秘感。针对这种情况,董仲舒指出:“五音比而自鸣,非有神,其数然也。”[28]他认为,宫商角徵,羽同声相应,是由其“数”所决定的。这个“数”即表示乐器共鸣现象的内在道理和必然性。古代的天文观测和历法推算,是以数认识事物运动规律的典型例子。古人认为,天体运动的快与慢、显与隐等都“有形可验,有数可推,”“非出神怪。”[29]唐代刘禹锡强调:“夫物之合并,必有数存乎其间焉。”[30]清代颜元认为,宇宙间气机消长、万物流变,都是“理数使然”。这一切都说明,数也是古人用以描述事物的必然性和规律性的一个基本概念。
“则”同样是我国古代经常使用的一个表示事物法则或规律的基本概念。《诗经·大雅》有“天生zhēng@①民,有物有则;民之秉彝,好是懿德。”汉代毛亨注曰:“则,法;彝,常;懿,美也。”把“有则”与“秉彝”联系看,其中的“则”应有规范、准则、法则之义。《管子·形势解》指出:“天不变其常,地不易其则,春秋冬夏不更其节,古今一也。”“常”和“则”是天地变化过程中显示出的不变性,即某种秩序和规律性。《管子·七法》也强调:“未尝变也,谓之则。”《易经》有“乾元用九,乃见天则。”“天则”即指自然法则。汉代贾谊在讨论天地万物演化过程时曾问道:“天地为炉兮,造化为工;阴阳为炭兮,万物为铜;合散消息兮,安有常则?”[31]这里的“常则”当指天地造化、万物生灭的基本秩序和规律。《后汉书》张衡传有:“经纬历数,然后天步有常则。”其中的“常则”也是指规律性。
“则”与“法”合成“法则”一词,在古代也较常用。《管子·七法》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显然,法是古人制定的衡量标准,人们必须遵守这种标准才能正常进行有关活动。在此基础上,古人常用“法则”表示社会活动的规范和自然事物的规则。前者如《荀子·王制》有:“本政教,正法则,兼听而时稽之……冢宰之事也;”《荀子·王霸》有:“加义乎法则度量,著之以政事;”其中的“法则”均指有关社会活动的规则。后者如《庄子·山木》说:“物物而不物于物……此神农黄帝之法则也;”《周易程氏传》也说:“天之法则谓天道;”其中的“法则”均指自然事物的运动规律。
古人以数和则表示事物的必然性和规律性,同样反映了中国古代对事物规律性的认识。类似概念还有一些,此不俱述。
我国古人不仅认识到事物是有规律的,而且反复强调认识和利用自然规律的重要性。《老子》指出:“知常曰明,不知常,妄作,凶。”《庄子·渔父》也指出:“道者,万物之所由也,……为事逆之则败,顺之则成。故道之所在,圣人遵之。”人类认识了事物的属性和规律,就能有效地用其为自己造福;了不解事物的规律,胡作妄为,则会导致失败,甚至造成灾难。《管子·形势解》认为,如果人的行为“上逆天道,下绝地理,则会造成,天不予时,地不生财”的恶果。因此认识和遵循自然规律对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所以古人强调要“行天道,出公理。”荀子指出:“大天而思之,熟与物畜而制之;从天而颂之,熟与制天命而用之;望时而待之,孰与应时而使之;因物而多之,孰与骋能而化之。”[32]面对威力无比的自然界,敬畏它,赞颂它,被动地因时守节,期望物产自然丰富;如何生动地认识自然,改造自然,制天命为我所用,使贤骋能,积极创造财富。荀子并且指出,人类有认识和驾驭自然的能力,“天有其时,地有其财,人有其治。”[32]因此人类也有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即所谓“强本而节用,则天不能贫;养备而动时,则天不能病;修道而不二,则天不能祸。”[32]既承认自然规律的客观性,又强调人的主观能动性,积极利用自然规律为人类造福。荀子这种科学认识思想是十分可贵的,代表了中华民族积极有为、勇于进取的精神。这些论述表明,中国古人已认识到遵循自然规律的重要性,具有很强的顺应和利用自然规律的意识。重视探索自然规律,自觉遵循自然规律,积极利用自然规律为人类服务,主张制天命而用之。这是中华民族几千年形成的重要思想观念,具有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五、结语
由上述分析可得出以下几点认识:
其一,中国古代很早即有明确的自然规律观念。“常”、“道”、“理”、“数”、“则”等一系列具有一定程度规律性内涵的概念在先秦的产生和广泛运用,即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其二,中国古代对自然规律的认识总体上是初浅的、经验性的。我国古人虽然很早即认识到天地万物各有其故,各有其必然的道理和基本规律,树立了明确的自然规律观念。但对天地万物之道、之理、之数、之则的探讨却不够深入,对这些规律的具体内容认识不足,长期停留在初浅的经验认识水平上。正因如此,古代许多关于事物规律性的陈述都是“但言其所当然,而不复强求其所以然。”[33]
其三,中国古代的自然规律观念是建立在朴素的经验认识基础之上的。按照李约瑟的说法,如果说由于受神学观念的影响,西方古人把自然法则或自然规律看作是上帝赋予宇宙万物的,是外在的;那么中国古人则把自然规律看作事物自身所固有的,是内在的。中国古人认为,自然万物“普遍的和谐并不是来自某个万王之王在上天发布命令,而是来自宇宙万物遵循其自身本性的内在必然性而实现的自发的协作。”([1],596页)正是在对事物长期观察认识的基础上,我国古人逐步发现“天行有常”、“物物有理”,自然万物的运动变化遵循一定的内在规律性。因此,中国古代自然规律观念的建立,是古人对宇宙万物长期认识和探索的自然结果,与宗教神学无关。
有无明确的自然规律观念,是衡量古代一个民族科学认识水平和文明程度的基本标志之一。中国古代关于自然规律的认识,是与其悠久而发达的古代文明相一致的。不可想像,一个古代科技文明先进的民族会缺乏对自然规律的基本认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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