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今天的科学无论从研究风格还是组织形式上都不同于以住,其中一显著特征是对资金的依赖。本文论述了这一趋势的必要性,并对资金投入的分配方式及利弊进行了讨论,指出这种情形下科学正面临着社会的选择和定向,因此要理智地把握科学发展的未来。
作为人类文明之组成部分,科学自近代以来已越来越显示了它的渗透力和进步作用。它的发展已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全面进步和国家综合国力的提高。因此,支持科学、发展科学很自然地就成为普遍的社会呼声。到了20世纪中叶,科学与社会目标之间的这种联姻变得更为明显,以致于人们在很大程度上已不再把科学仅仅视为一种单纯的智力创造,而是把视角转向其社会因素方面。而与此同时,科学也正在面临来自社会的选择和定向,其结果必然是:科学应当将有限的资金投入到与价值评估相关的领域或目标上。
一、科学自主性的逐渐丧失
1、关于自主性问题
这种逐渐形成的科学运行趋势,在学术界引起众多争议。对如何看待科学,大致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声称科学不应附属于人类任何其它事物,至少作为一种理想的科学研究风格来说,应尽可能地保持自身的独立性。换句话讲,科研是一种与价值无关的事业,它独立于它的社会文化条件而起作用。所谓“为科学而科学”就是这一观点的典型表述。持这种观点的人大多来自科学界,他们坚持科学研究的自主性,强调“自由”在科学探索上的重要。认为科学首先是一种研究,但并不是研究者本人有充分把握的活动,方向对准明确的目标,研究在一定意义上是不确定的,它包含大量的试错过程,其进步的步伐和方向都是难以预测的。因为科学是相互影响的“艺术”,某一领域的突破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众多相关领域无法预料的进展,因而仅仅出于功利考虑而主观划定科学进展的方向,至少在理论上难以成立。
其次,“自由”是维持科学运转所必需的一个基本组织条件,而决不是社会特别赋予科学家的一种厚待。正因为“自由”在更一般的范围内是可以获得的,它才是科学家理应获得的条件,因此不必规定科学家必须给予社会某种“回报”作为资助的交换条件。强行把科学研究纳入被动的创造境地,只能束缚科学家们的想像力,其结果无疑会扼杀具有独创性的意外发现。[A①]
第三,科学的发展有其自身的内在逻辑,进步原则上只可能在具备这种进步的条件下才能取得。于是,将取得哪些成果本质上仅与当时的科研状况有关。例如,如果没有伏特发明的“伏打电池”使电路里有稳恒电流存在,要想在1800年之前发现导体周围的磁场是不可能的。所以,只有根据科学自主的内在条件来决定研究的方向以及轻重缓急的程序,才能从事“好”的科学。人为地去迎合社会的某种需要,很可能会危及科学目标的实现。“定额”制对科研活动来说,是不切实际的。
一位持上述观点的麻省理工学院的分子生物学家戴维·巴尔蒂摩(DavidBaltimore)曾抱怨说,美国的科学正迅速地成为国家科学,政治家们正在对科学家应该研究什么,哪些科学家应该得到钱作出判决。他呼吁:“如果科学界不马上作出反应,就会太迟了,科学家将不再能自由地为社会做出有益的贡献。”[B①]
2、科学目标的社会选择
由于一些无法回避的理由,上述这种理想的科研控制模型受到了接二连三的挑战。主张另一种观点的人认为,在理想的框架内,空谈研究的自由和未来的趋势是无意义的。最多在一定条件下作为一种立场,或许还有值得考虑之处。因此,科学研究不能单纯地认为仅仅是为了满足求知和兴趣的需要,更不能过分去倡导那些与国计民生显然无关的冒险行为,科学应设法在科学界之外达到更多的明确目标。这不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一个社会现实问题,其原因如下。
第一,当今的科学已不同于19世纪前近乎浪漫的自由式研究,它的风格和组织模式已发生了根本变化。今天,大多数科学家都处在一个复杂得难以置信的技术协作网中工作。以实验高能物理学为例,由于研究对象的高深复杂而只能在大型科研机构中进行。像这样缘于技术的精致化而导致的集体合作,冲淡了以前相对松散的自由探索。结果,科学不能不受到来自外界条件的限制,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对大量资金的依赖,这种依赖被J·齐曼(1980)称之为“科学的组织化和工具化的社会过程。”[B①]这表明科学研究中越来越少的个人自主权。在此情况下,课题的选择也许更受项目将“出售”什么内容的支配,科学家不得不根据资金来源对象的兴趣时常转移其研究方向。
第二,社会不可能将所有的投资都用来发展科学。在相对匮乏的资金额度内,每一项支出都必须精打细算,格外慎重。这意味着对任何项目的投资都是有选择的,这深深影响了科研课题的选择,甚至影响了科学进展的速率。由于对科学将带来巨大社会经济效益已形成普遍共识,因而对它的投入就必然与社会总体目标,尤其是近期目标挂起钩来。
第三,一些其它因素(如来自内部组织机构的压力,公众对科学成果负效应的担心等)也导致了科学家必须根据他们机构的要求从事研究,而更少考虑科学内在价值的无功利原则。
看来,科学具有自给自足的特征(为科学而科学)的想法是天真的。它混淆了在离散的社会环境下,在分工明确的体制中工作的职业科学家们的主观热情。事实上,无论是纯理论研究还是应用研究,任何国家的政府都希望从中获得利润,至少从长远看,也有一种可能得到很大利润的指望。正如美国芝加哥大学经济学教授H·G·约翰逊(Harry G.Johnson)所说:“对科学的资助,必须建立在这样一条原则的基础上,即尽可能地去证明某类研究能最终产生一种超越其花费并证明在偿还了任何类型的资源投资后仍有剩余。”[B②]曾任美国科学院科技办副主席的I·贝内特(Ivan Bennett)表示:“科学……,由于具有一定的神秘性,在国家目的意义上若没有限制和检查,将不再有存在的希望,并最终会从为争取有限资源的竞争中被排挤出去。”[B③]更有人从对古代文明的分析中得到这样的启示:玛雅的消失就在于僧侣们太专心致力于数学、天文学、时间计算等纯理论研究,而在帮助农夫们的实际需要方面却失败了。因此,要想保障科学的长久生存和发展,为科学设定必要的选择标准,的确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自大科学兴起之后,科学的探索就已经失去了“童年”的单纯,尽管科学会为此付出代价,但为了整个社会的未来发展,慎重权衡用于科学的每一项开支是完全必要的。对于那些自然资源有限而又急切盼望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来说,如果仅因为科学是增加国际地位的手段,或者因为它可能是致富的捷径而不惜任何代价资助它,那么,最后的悲剧不是因错误的决策而出现可怕的浪费,而是可能会走向另一极端,轻视甚至反对基础研究,转而只注重短期见效的实用科学。因此,考虑应该在科学的哪些领域恰当配置人力、物力及财力资源,就成为一个国家科学政策中最具关键性的问题了。
二、经费投入的分配方式
科研经费实际上如何分配是十分重要的问题。因为,每当有限的资金流入特定的机构、实验室或研究小组时,无疑会对将来的研究成果产生积极影响。当一种研究所必需的关键设备被某一个实验室获得,那么,几年之后这个实验室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就会大不相同于未获此设备的其它实验室。与此类似的情况常会出现在那些提出富有创建性的“原始思想”的申请项目上,它们往往不易得到资助。因为在申请这些项目的经费时,申请人不一定能把意义和前景说得很明白,尽管其价值很大但未必有竞争力。因此,在确定经费分配方式上,必须顾及各种具体情况,同时也要具备一定的预见性。
经费分配方式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科研成果的产出数量和质量。[C②]在保证合理使用有限经费和最大程度地激发科研人员创造热情的前提下,拨款部门通常采用的原则是:一方面尽量不使研究人员感到自己的研究工作正在受到控制和约束;另一方面也要考虑以相应的手段来划定研究范围,促使研究人员之间的公平竞争,使资助的研究项目尽可能地与期望值相吻合。
1、两种不同的分配方式
经费分配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采取对某个科学家或研究小组进行项目资助;另一种是把经费直接划拨给政府各部门下属的研究单位,或者是以合同的形式拨给政府以外的研究机构。除此之外还有一种介于上述二者之间的分配形式,即把经费投向某一科研课题。在通常情况下,这是指那些属于基础性研究的长期课题,一般由政府部门组织和实施,因此也可以认为是第二种分配形式的特殊类型。
在美国,高等院校是从事基础研究的主要阵地,约占全国基础研究总额的一半左右。经费主要来自联邦政府以及州和地方政府。通常,研究人员可根据自己的领域和选题申请经费,其中一部分是带有定向性或称之为任务性的研究项目,但大部分是自由选题。由于政府各部门是在确定重点研究和优先发展领域的前提下进行资助的,因此,美国高等院校从事自由选题的研究工作也不过是表面现象而已。
一项研究资助能否得到批准,取决于该项研究是否符合科学价值和实用价值的双重要求,为确保这种要求,政府各部门一般都采用双审制的做法。首先是由政府各部门把汇集的项目建议书分发给下属的专业处,由官员或专家进行初审,初步淘汰一部分,然后将通过初审后的建议书邮寄给国内同行中较有权威的5-7位专家进行评议,最后按同行评议的意见,再经过审核之后,决定哪些项目予以资助或暂缓资助。申请一旦获得批准,研究人员就可根据经费总额和大致条款非常自由地使用这笔钱。大多数西方国家与此类似。我国自1985年科研体制改革以来,在科研经费的分配方面,基本上也参照了这一做法。
然而,也有不少国家采用的是另一种分配形式,如前苏联。[D③]科研经费一般首先是分配到各科学院。新成立的科学院往往比老牌的科学院能得到更多的经费。与西方不同的是,一旦经费分配到科学院或研究所之后,院长或所长就有比较大的自主权去支配这笔经费。科学家的主张,即同行的意见在各科学院之间的经费分配中偶尔也起一定的作用,而在科学院或研究所内部,这种作用相对就要大一些。
2、利与弊
以上两种科研经费的分配形式在使用上各有利弊。在已确定的计划项目范围内,第一种按照科学家的建议把经费分配给个人或研究小组的做法,其明显的益处首先是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它体现在:(1)研究者在课题的选择上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权;(2)由于以资助形式的拨款一般不受申请渠道上的限制,因而研究者在认为自己的研究项目是有价值的时候,不致于因为从所归属的某一个固定机构申请不到经费而无路可走;(3)借助每年拟选课题范围的改变,政府能比较容易地把财力转至与国家方针相一致的“适时并有望”的研究方向上来。其次,由于主要依靠同行评议来决定具体项目的资助,因而有利于避免在科学研究中以行政管理代替科学管理,同时又可以避免少数人决定一切的弊端。再有,这种制度对于学术交流也是有益的,当一位科学家提出新的学术思想时,即使一时不能得到本部门领导的支持,但却容易得到同行的广泛关注,有利于新思想的不断产生和科学人才的不断涌现。最后,这种方式有助于更快地取得研究成果,因为研究经费申请书中既包括了所需要的时间,也包括了所要取得的成果。
但是,此种分配体制仍然存在许多缺陷和不足,具体表现在:
(1)这种制度容易把科学管理的着眼点集中在每个单独的研究项目上,因而必然影响甚至忽视学科领域的一般发展。为弥补这一不足,有必要在全面分析和判断各学科发展规模的基础上,对各学科的研究资助确定相应的比例。
(2)由于研究项目资助的出发点是建立在竞争的基础上,这就使那些有名望的学者和著名的学术机构处于更加容易获得资助的有利地位。有时,甚至仅一次巨大的成功,就能保证某人在几年内走运的机会比之那些尚未出名,但颇有潜力的研究者大得多的有利条件。这无疑会使评定优劣的同行评议小组最终变成只为“某些人”大开方便之门的集团。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学者为能争取到资助,不惜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奔波游说,从而间接地鼓励了科研人员去额外地扮演一位活动家的角色。为避免这一点,经费分配的公开化和监督机制是必不可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