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是,美国企业再次进入一个新的法律环境,这要求它们寻找新的出路。它们发现,政府所理解的托拉斯指的是一个企业在行业中处于主宰地位,所以,要避免反托拉斯法的指控,可以采取多元化经营的策略。如何才能走向多元化经营呢?工业研究又派上用场了。企业借助工业研究,寻找和开发新技术,探索其商业化,从而开拓新的增长业务。柯达公司1912年创建工业研究实验室,就是出于多元化战略的考虑,并藉此逃避州政府和联邦政府反托拉斯的指控( [6], pp.25-26)。法院在执行反托拉斯法时有一个“理性原则”(Rule of Reason),指托拉斯从事的商业活动所产生的公众收益,如果在价值上能够超过托拉斯由于采取贸易限制措施而造成的损害,那么,这样的托拉斯是“合理的”,是可以接受的。通常认为,支持工业研究的托拉斯,常常被认为是“好的”托拉斯([7], p.259)。所以,美国企业把从事工业研究作为躲避反托拉斯法指控的一种出路。
虽然反托拉斯政策阻止大企业进行横向合并,但是,它并不阻止这些企业从别的企业或独立发明家那里购买新技术。大企业的工业研究者除了自己开发新技术以外,还负责监控外界新技术的进展,并向管理层提供购买建议。通用电气、AT&T、杜邦等企业均采用过这种方式获得新技术,使之商业化。比如,AT&T从德弗莱斯特(Lee de Forest,1873-1961)那里购买了三极管的发明([10], pp.41-42)。
可见,美国反托拉斯政策虽然其初衷是打击大企业的托拉斯行为,但始料不及的是,它不但促进了大企业对工业研究的投资,而且大企业借助工业研究,更加巩固了其寡头垄断的市场地位。
3专利政策与工业研究的兴起
前面我们看到,反托拉斯法促进了美国工业研究的成长。与此同时,美国的专利政策又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从而使得美国工业研究呈现出方兴未艾之势。
专利法对工业研究兴起的促进作用,其实在19世纪70年代的德国即明显表现出来了([1], )[2])。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美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采取了强化措施。1898年美国国会修订专利法,延长了专利的保护年限。1908年最高法院做出判定,出于防御的目的申请专利属于正当行为。在20世纪头20年,美国国会还采取了其他一些积极的专利措施,例如:增加专利局审查员的数量,简化专利评审过程,把专利事务局从内务部交给商务部管理。专利政策的这些变革,提高了专利申请和审核的效率。另外,由于专利政策比过去更加明晰,专利执法更加严格,这极大地活跃了工业技术交易市场。最后,由于法院对专利许可政策采取宽容的态度,使得专利在公司研发战略中的价值更为凸显。
企业从事工业研究,既有来自获取新专利从而抢占技术制高点的动力,又来自旧专利即将过期从而引发过度竞争的压力。例如,AT&T和通用电气公司均在其核心专利即将到达专利法保护的终止期之时,建立或扩充了研究力量和设施。由于认识到技术对于竞争中的重要作用,企业在加大工业研究的力度,努力保护和提升公司自有的技术资产的同时,企业也加大了获取外部技术专利的力度。
专利还对企业保住其市场控制权,免遭反托拉斯法的冲击,亦有贡献。比如通用电气公司,1911年联邦政府判定它犯有反托拉斯行为,对其采取了严厉的处罚,但是法院认定通用电气的专利许可协议是合法的,可以继续保留。这就为通用电气公司留下了一条生路。通用电气公司对其专利许可下的电灯产品,仍拥有相当大的自由度,可以与国内和国际厂商达成卡特尔,从而保住了其专利产品的市场垄断地位。
综上,美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结构变化,以及法院对专利技术的宽容处理,促进了工业研究的企业内部化进程,提高了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积极性,同时也使得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更加活跃。
4 结 语
美国工业研究的兴起,是美国企业与政府不断博弈的一个结果,是美国企业对政府法律和政策做出的一种创造性的回应。这种对政府法律和政策回应的创造性,是企业精神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技术创新与反托拉斯法的关系是创新研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12], [13])。本研究表明,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的反托拉斯法促进了美国工业研究的兴起,而工业研究的兴起又极大地促进了技术创新,所以,可以肯定地说: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的反托拉斯法促进了美国的技术创新。至于专利法对技术创新的影响,本研究表明也是一种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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