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NSF对资助环境及评议外部条件的改善
尽管有了上述种种规范、制约和监督机制等,为实现同行评议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奠定了制度基础,但如果资助环境及评议条件对同行评议不利,也很难保证评议质量。因此,NSF始终致力于改善其资助环境和评议的外部条件,通过制定有针对性的资助政策,克服同行评议的内在缺陷,保证评议人队伍的广泛多样,减少评议人负担,等等,为同行评议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与条件。
由于同行评议是一种基于共识的决策行为,因此,这种方法本身存在着一定的保守倾向,尤其是在经费较为紧张的环境中,更不利于创新性强、风险性高的项目申请获得成功。为了克服同行评议在对待创新性强、风险性高、学科交叉特征显著的研究相对不利的缺陷,NSF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例如,自1990年起NSF每年用资助经费的5%,设立小额探索性研究项目(SGER),鼓励科学家开展高风险的探索性研究。此类项目申请不通过同行评议,直接由计划主任审查并决定是否资助。“马太效应”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同行评议方法的另一个固有缺陷,对此,NSF也采取了一些向青年科学家倾斜的资助政策,如保证每年获资助者中“新PI”(项目主持人)的一定比例等。
评议人的广泛性与多样性是保证同行评议公正性的重要基础。2000年以来,NSF一直保持超过25万人的评议专家库,并逐年扩大,面对每年3万多项的项目申请,参加通信评议的专家在4.5万人左右,参加评审会的专家在1万人左右,而每年新参加评议的专家都在9000人左右。
规范申请书、减少申请量、降低评议人的评议成本等措施,同样也是NSF通过改善评议的外部环境,以保证评议质量以及提高公正性的手段。NSF最重要的文件之一《申请指南》对申请书的填写与提交、评议的准则与程序等有非常详细的解释,包括如何描述申请的特点,如何说明工作计划,个人信息限制在多少篇幅,甚至预算中哪些是不允许的支出(娱乐、餐饮等)等等,都有明确的要求。这些可操作的“指南”既向申请人传达了NSF的各项政策,也规范了申请书的填写,既为同行评议提供了很多必要的有用信息,又不至于给评议人增添太多负担。特别是在1997年实行了新的评议准则后,NSF要求申请人在申请书中也按照两项新准则来说明其项目特点,更给评议人提供了评议的方便,也减少了评议人和申请人之间对项目特点产生分歧的可能性。
此外,NSF实行申请提交和评议的电子化之后,通信评议也不再限制在较为集中的固定时间内,在每年的两次受理和评议周期中,只要是在受理截止日期之前,申请人随时可以提交申请,评议人也有更从容的时间来进行评议。
4启示与借鉴
通过以上的介绍与分析,结合我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NSFC)的同行评议实践,可以提出我们改善同行评议制度的几方面建议。
第一, 进一步规范同行评议程序以及加强制约环节的建设。程序公正是评议活动公正的重要前提,尽管NSFC经过近20年的发展,在评议的组织、评议方式、评议专家库建设等方面已经建立起一整套较为成熟的规范,如规范评议程序、“引进”海外评委、署名推荐创新性强但非共识程度高的项目等,但在规范评议活动、加强小额探索性研究项目管理、利益冲突防范等方面,NSFC还需要建立更为有效的制度,并实施与之配套的支撑性政策。例如,在提高通信评议意见的有效性方面,NSFC可以对评议人提出具体的篇幅要求以及评议尺度的要求,以指导评议人撰写更有价值的评议意见;NSFC还可以改进小额探索性研究项目现有的申请方式,将其设为单独的申请类别,使申请人在考虑提出申请时就特别突出项目的创新性,同时,评议人也可以将重点放在其创新性上,而不必过多考虑其他方面的条件;NSFC应通过要求评议人填写“利益冲突声明”,尽到告知、提醒与督查的义务。
第二, 适时开展对同行评议活动的评估。作为一个科学资助机构,资助过程其实与资助结果同等重要,而同行评议就是资助过程的主体部分。NSF的经验表明,仅仅通过科学界和公众的监督,只能披露与评议相关的个别不轨行为与违规情况,不可能全面深入地考察其同行评议的运行情况,因此,针对NSF及其基本资助单元(计划/学科)的同行评议开展制度化的评估是十分必要的。如前所述,对NSF同行评议的评估分三个层面,即,COV开展对计划/学科同行评议的具体组织工作的评估,NSF开展对其评议总体情况的评估,GAO开展NSF与其他类似资助机构同行评议的比较性评估。但这三个层面的评估在NSFC还都没有展开,这可能是因为NSFC长期以来重视资助结果的展示,而对管理方面的评估相对较弱的缘故。从目前较为可行的方式看,NSFC可以在一些学科对其同行评议状况开展试点评估,通过发现其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第三, 改善评议条件,为实现同行评议的公正有效创造更好的环境。为了提高资助率、减轻评议负担以及降低评议成本,NSF一方面力争国家财政投入更多的经费,另一方面也采取减少申请量、延长评议时限等措施,来改善评议条件实现。NSF减少申请量的办法还有:(1)鼓励研究人员在申请前与计划官员联系,以了解何种水平的研究可能得到资助;计划官员甚至受理简单的预申请,帮助申请人确定是否提交正式申请;(2)限制过去未得到批准的申请再次提交,即,对于没有针对上次的评议意见做出合理解释或进行相应修改的申请,NSF不予受理。但如果计划官员受理的项目超过一定数量(如100项或150项),要对项目申请实行如此“精细”的管理,显然是不可能的。然而,在短时间内NSFC无论在经费还是在工作人手方面,都不可能达到类似于NSF的水平,如果NSFC也希望通过上述NSF所采取的途径来实现评议条件较大幅度的改善,恐怕只有依赖于国家整个科技体制的深化改革以及NSFC本身的重大变化了。
参考文献:
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Conflict-of-Interests and Confidentiality Statement for NSF Panelists,www.eng.nsf.gov/sbir/COI_Form.doc
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 FY 2003 Report on the NSF Merit Review System, NSB-04-43, May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