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在给我们社会带来好处的同时,也带来了不确定性和新的利害关系,带来了对环境和健康新的危险。风险问题常常是科学与社会紧张关系和冲突的根源。因此,需要认识评估和管理这些风险。
“风险”一词意味着不确定性,对风险的认识不是对“它安全吗”这样的问题给出“是”与“否”的回答(若是能直接回答就是没有风险了),而是“它究竟有多危险”,“它有足够的安全吗”。风险有一定的主观性和视具体情况而定。我们每天都会遇到风险,有一些风险我们是可以接受,有一些不能接受。当我们考虑风险时,考虑常常不只是可能受到的损害,而且还有可能的受益。
风险评估和管理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充分认识和理解不确定性,识别和判定什么是知道的,什么是不知道的,并使信息公开。英国政府对疯牛病(BSE)问题处理的一个教训就是隐瞒信息。当疯牛病传染给人的事实通过英国医学杂志引起公众注意时,政府有关部门还是否认。政府决策者认为没有必要给公众带来不必要的惊慌,这样做的一个诱惑是想坚持等到所有的不确定性都消除后,再公开信息。结果,这大大丧失了政府和科学界的信誉。英国上议院科学技术特别委员会1999-2000年度科学技术第三报告《科学与社会》中指出,疯牛病给人的教训是“如果1996年前政府对疯牛病的立场更够准确地反映背后的科学的不确定性,那么公众和权威就能更好地为科学舆论的转向做准备了。而正是科学舆论的转向促使那次声名狼籍的政策的转变”。[17]
疯牛病的危机促使英国政府的立场发生变化,1997年3月英国科技办公室发表题为《政策制定中的科学咨询》的指导性文件,中心议题是保持科学咨询的公开性,提出:“对于敏感议题的政策决定,政府部门应该公开支持这些决策的所有科学证据和分析,并说明是如何把这些分析纳入到政策形成过程中的。” [15]
即使科学证据还不足以支持决策,也要公开可能的危险,采取预防措施,这是在过去10多年里不断的实践考验中逐渐成为共识的所谓的预防原则(Precautionary Principle)。1998年,来自美国、加拿大和欧洲的社会活动家、学者、科学家和律师们在美国威斯康星州Wingspring举行的会议上发表“关于预防原则的宣言”,把以前在环境领域已广为采用的预防原则扩大到包括公共健康领域。宣言指出:
当一种行为威胁到人类健康和环境时,就应该采取预防措施,即使因果关系在科学上还没有充分得到验证。在这种情况下,行为的创始者而不是公众,应该负起举证的责任。应用预防原则的过程必须是开放、提供信息的和民主的,必须包括潜在的受影响的团体。这一过也必须包括考察所有可能的替代方案,包括不行动。[18]
预防原则为防止对健康和环境的威胁提供了有效的的保证,并会带来更有理性和明智的解决方案。预防原则贯彻到底就是让可能会受影响的公共参与到决策过程中。
2.3 公众参与
当科学技术发展带来具有广泛、深刻影响的伦理和社会议题时,需要公众参与争论、参与决策。近年来,随着欧洲和美国一系列争论和惊慌(转基因食品、基因疗法、疯牛病、口蹄疫等)对公共的影响,各种公共团体和私人组织都要求研究人员对研究工作给出更大的负责任说明(accountability)。同时,随着商业利益越来越渗透、影响科学研究过程,传统上那种根据职业来判断科学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而自然相信科学家的观念不再有效。各国的政府都开始寻找更有效与公众交流和传递科学信息的途径,恢复公众的信心,公民参与决策成为一个重要的途径。另一方面,新近的研究表明,以往只把公众当作一个被动接受信息、受教育的受众的观念是不正确的,公众对科学知识的理解有自己的态度和价值。[19]同时,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社会其他职业中的受过很好教育的公众越来越多,公共应该在与科学有关的决策中发挥主动的作用。
公众参与科学技术决策并不是新鲜事,早在20世纪60、70年代就开始,但最初只限定于特殊的领域(例如核电站),但是现在具有普遍性和新的含义,被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纳,并发展出一系列新的方法,例如,社区为基础的研究(Community-based research, CBR);共识会议(Consensus Conference);情景研讨班(Scenario workshops)等。实践表明,各种形式的公共参与十分有效。例如,起源于丹麦的共识会议证明了就科学技术议题创造与公众的对话会带来更好的决策。与这个词表面意思相反,共识会议通常是就某个还没有确定规则的科学技术议题让公众(通常由10~12个市民组成)参与讨论,并提出具体政策建议,这些建议被纳入决策者的决策中。[20]
公共参与的实践表明,欧洲公民获得科学技术知识单单靠信息从专家传播给公众是不够,必须形成真正的对话,形成公共参与。改进科学与社会的关系并不在于提高公众更好地理解科学,不能只是简单地谈教育。科学家必须学习听取公众意见,特别是与公民直接相关的地方和区域的议题(例如,环境、可持续发展、健康等),公共的意见是十分重要的。
英国上议院科学技术特别委员会1999-2000年度科学技术第三报告《科学与社会》指出,公共参与对于决策具有重要的价值。报告考察了各国已存在的公共参与形式,指出各种不同形式的公共参与都具有价值,它们并不是代替决策,而是帮助决策。它们帮助决策者聆听公众的价值和关心,并对之迅速做出反应。同时,它们让公众得到一些确信,相信他们的观点受到了认真考虑,这就提高了政策被接受的可能性。报告因此提出建议:“我们建议,与公众直接的对话应该成为关于科学的决策过程的正常的和完整的一部分,应该成为研究组织和学术机构活动的正常的和完整的一部分,而不是可有可无的附加物。” [17]
2.4 科学家的社会责任和对研究的规范
科学研究的根本动力是对自然奥秘的好奇和求知,是自由探索的精神,这是数百年来科学发展的根本动力。但是,完全由好奇心导向的研究活动可能会带来潜在的负面效果,并对社会伦理的严重挑战。在科学研究可能会带来潜在危害后果的现时代,科学家肩负着比任何以往时代更大的责任。科学家需要对自己的研究工作省察:这个工作目的是什么、是在什么条件下进行的,如何确保这些研究是以正当理由、以正当的目的做的。正如中国科学院院士朱作言教授所指出的,科学家的社会责任包括基本的两个方面:一是科学家应对其科学研究本身的行为负责,在研究中一旦意识到此类研究会威胁到人类生存,或者对人类生活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时,就应该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甚至终止此类研究;二是科学家应该充分利用所掌握的知识,将自己意识或预见到的、由研究带来的各种可能后果,负责地告诉公众。[21]但是,单靠科学家自身的行为是不够的,因为在一些情况下,在研究开始时可能比较难以断定会有什么负面影响,或者科研活动受到其他方面的利益(如商业利益)的支配而可能故意隐瞒信息。因此,必须对一些敏感领域的研究活动进行规范和控制。
3. 科学与治理的意义
科学与治理的兴起表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不仅与经济因素紧密相连,而且与社会和伦理的因素也紧紧结合在一起。科学技术成为社会中的科学技术。要使科学技术对人民生活和社会发展长期有益,一个国家科学技术的发展战略与政策就不再只是包括科学和创新两方面的内容,还要加入第三个因素——“社会”或“公众”,实现科学技术、经济和社会三者的协调发展。这需要转变观念,采取新的行动措施。
3.1 需要加深对科学在社会中所起作用的认识
现代科学的新发展表明,科学既带来了发展机会,同时也会带来潜在的威胁。,传统上认为科学是纯粹客观的、与人类的价值和责任无关的观念正在破产,包括人的价值和远见在内各种复杂的力量塑造着科学发展,同时象“科学技术是双刃剑”、“科学技术的负面效应”这样的论述仍是停留在表面,需要一种建立在对科学过程和不确定性更深入理解和认识基础之上的科学观。
3.2科学与社会需要建立新型的对话关系
传统的公共理解科学的途径,认为公众无知,用教育弥补就行了,而近年来许多的调查研究表明,正是受过教育的公众提的问题更尖锐,对新技术的接受也更为谨慎。这表明公众对科学的接受还有科学之外的更重要的因素,必须保证公众能够在获得充分信息的情况下做出选择。公共对有关科学的政策争论提供的并不仅仅是意见,可能还有相关的知识、价值或问题,这些可能是科学家忽略的。因此,科学与社会的关系不仅“公众理解科学”,而且包括“科学理解公众”,科学与公众需要新型的对话关系,这不仅有助于科学的发展,也有利于决策的民主化。
3.3 建立科学与决策相互支持的机制
科学发展带来一系列新的议题,涉及更多的利益相关者,对现有治理机制提出挑战,呼唤建立新的价值观念,建立传统决策机制和公共机构、私有机构和公众协作的治理机制,使科学发展与决策相互支持。尽管每一个国家体制、经济状况、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文化价值观不同,但是,各国的实践表明,科学与治理机制的共同价值观包括:更大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承认(识别)风险和不确定性;决策的社会-技术复杂性;承认伦理学和公共价值;超越“利益相关者”等。建立包括吸引公众参与等新因素在内的治理机制并不是代替已有决策,而是帮助决策。
参考文献
[1] Commission of the Euopean Communities, European Governance---A White Paper[R].Brussels,
25.7.2001
[2] European Commission, Science and Society Action Plan [R]2002.
[3] S.J asanoff, “Science and Governance: The US experience”. In The IPTS Report on Science & Governance[J], Issue45, June .2000
[4] The British Council, Science and Society: towards a democratic science[R]. 2001.3
[5] N.Morris, “Vial Bodies: conflicting in the move to new institutional relationship in biological medicines research and regulation” . Research Policy[J] Vol.29,Issue2 ,2000,2
[6] Funtowicez,S. et al. 2000. Science and governance in the European Union: a contribution to the debate. Science and Public Policy October 2000.
[7] C.Weiss, Scientific uncertainty in advising and advocacy, Technology in Society[J]. 24(2002)
375-386.
[8] D.F.Boesch, “The role of science in ocean governance”, Ecologica l Economics[J],31(1999)189-198
[9] G.van Dijk and P.van Boekel,“ Governance of innovation of innovation in animal production:new roles forscience,business and public sector”, Livestock Prodution Science[J],72(2000)9-23
[10]John de la Mothe. Science,Tehnology and Governance[M]. Continuum.2001
[11]俞可平主编.治理与善治[M]. 北京:社会科学科学文献出版社.2,4,130.
[12] P.A.Gibson, “Science move to centre stage”, Nature[J],403,357-359.(2000,1)
[13] [Dimitris Kyriakou and Giorgio di Pietro , EDITORIAL, in The IPTS Report on Science & Governance [J], june/2000.p6.
[14] S.Glynn,etc. Science and Governance :Describing and Typifying Scientific Advice Structures. IPTS Report 2001.pp13-16;24
[15] Offic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ST). The Use of Scientific Advice in Policy Making. March,1997.
[16] Council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dvisors, “Science Advice for Government Effectiveness:The Canadian Approach” . In The IPTS Report on Science & Governance[J], Issue45, June .2000
[17] Select Committee on Science and Technology,Third Report [R],2000.Chapter 4.7, 5.48.中译本《科学与社会》[M](张卜天 张东林译 吴国盛校)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57-58.77
[18] www.sehn.org/wing.html
[ 19] 刘兵 李正伟.布莱恩.温的公众理解科学理论研究:内省模型.科学学研究[J] 2003.
[20 ] J.Chopyak, P.Levesque, “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decision making:trends for the future”. Technolgy in Society[J]. 24(2002),160-161.
[21] 龚旭.我国生命科学研究中的伦理与法律问题——第180次香山科学会议综述. 中国科学基金[J].20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