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军民一体化,是当代国防科技工业发展的必然趋势。近年来,美国为推进国防科技工业军民一体化发展步伐,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确立军民一体化发展的三步策略,调整和优化国防科技工业结构,倡导改革传统国防采办方式,重视发挥政府的鼓励和引导作用,采用有效的军民一体化转轨模式。
关键词:美国 军民一体化 政策 调整 改革 军民一体化,是国防科技工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自冷战结束以来,美国根据国际政治、经济、军事形势变化出现的新特点,对冷战时期建立起来的庞大国防科技工业基础采取了一系列重大调整和改革政策措施。其中一项重要措施就是大力推行军民一体化策略。本文根据近年来出版的文献资料,对美国国防科技工业军民一体化政策进行简要概括,以求教于国防科技工业理论与实际部门同仁。 一、确立军民一体化发展的三步策略 为了有计划和有步骤地推行国防科技工业军民一体化的发展,美国国会技术评价局在《军民一体化的潜力评估》中拟订了调整、改革和重组的三步发展策略。调整策略是进行一系列逐渐的变革,通过扩大对民用产品和劳务的使用,促进产业部门一级采办过程的一体化。这一策略只对公司(或厂所)一级的采办过程产生有限的影响,它是通往其后调整策略和重组策略的更为全面的军民一体化过程的第一步。实施这一策略所需的一些措施(如取消商业采购的成本与定价要求等)需由国会立法,其他一些措施(如取消不必要的军用规格与标准等),可由国防部采取而无需立法部门另外授权。在国防部能单独采取措施的情况下,为了保证成功,也需要国会的支持。调整策略包括三个组成部分:促进民品采购;发展和推广技术;提高投资效益和共享资源。 改革策略是建立在调整策略基础上的,它将采取更积极、更广泛的方法促进军民一体化。改革策略有三个支柱:进一步扩大民品采购;使研究与发展、制造、维修和服务一体化;把军民一体化的改革和做法尽可能用于军民分离的那部分国防科技工业基础。进一步扩大民品采购的关键是消除民品采购的各种限制条件。主要措施是:商业式采购;培养一支训练有素的采办队伍;修改现有的激励体制。新体制必须包括制订有关评定和奖励采办官员业绩的新措施。研究与发展、制造、维修和服务过程一体化旨在消除企业和厂所内部的重复、实现规模经济和把政府的采购置于商业活动上。把军民一体化的改革和做法尽可能用于军民分离的那部分国防科技工业基础,有助于那些从事发展、生产和维修高度专用、复杂和保密的军品和劳务的企业走向一体化。从事民品和军品生产的公司,可通过共用工人、管理部门、研究中心和其他资源,促进企业内部资源的转移。只从事国防业务的企业和政府组织,可通过各种联合科研项目、标准组织、共用试验设施等进行产业一级的技术转移。改革策略的实施,需要改变传统的采办原则,即改变国防部完全按军用规格和标准设计和采购军品的原则。采用的新系统规格和标准应强调采用民用部件和工艺进行设计。以便军品在民品厂而不是在军民分离的工厂进行制造或维修,并使军品的设计和制造能够采用更多的两用或多用技术。 在实施调整策略和改革策略的各种政策后,第三步策略就是重组策略。重组策略可使军民一体化达到更高水平,它不仅重新组织国防科技工业基础,而且将改变兵力结构和武器系统以便利用民用科技工业基础。重组策略包括政府和私营部门国防科技工业基础广泛地合理化和私有化,以及国防科技工业基础的所谓商业化。重组策略追求的是国防科技工业基础最大限度的合理化,目标是依赖私营部门的能力。国防部可以围绕私营企业而不是政府企业促进国防设施的合并。在极端的情况下,国防部可以同一家私营公司签订合同经办国防采购。正如单个武器系统可以利用民用的或一体化的组件、部件、工装或劳务进行设计一样,武装部队本身也可以充分利用民品和劳务进行组建。对军事本身的某些部分进行重新组织,可为提高军民一体化水平提供许多机会。一些比较适合军民一体化的新武器(如用工业界通常能提供使用的炮管发射的火箭炮,或用民航机机体为基础制造在防空区外发射空地导弹的轰炸机),能代替专门为军用设计的装备(如身管火炮或突防轰炸机)。 二、调整和优化国防科技工业结构 调整国防科技工业结构,主要是明确某个具体产业部门怎样从目前以国防经营活动为主发展到更具有两用性质的结构,即将工业中的军用部分和民用部分结合起来的结构。国防科技工业结构的调整,可依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政策。 1.根据国防科技工业产业部门特点的不同采取不同调整策略。美国国防生产领域大致包括完全军事专用、半军用和半民用、民用主导性三个代表性的产业部门。这三个代表性的产业部门各自具有一些不同的特点,因而在推进军民一体化的政策选择上有所区别。 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已使完全军事专用产业部门的军民一体化生产完全成为可能。以坦克生产为例,制造坦克的生产方法,同其他重型金属设备如火车车厢之类的生产方法大多是相似的;新一代坦克所使用的复合材料装甲和陶瓷发动机的设计和制造工艺,同民用复合材料和陶瓷制品也十分相近。90年代以后,由于美国国防预算的削减迫使陆军不打算购买任何坦克,致使坦克厂生产能力大量过剩。针对上述情况,在促使坦克厂走向军民一体化工厂方面确立了以下思路:一是将政府经营的维修和供应基地的维修和改进工作,交给坦克厂经营,以降低坦克厂生产能力的闲置率和克服资源的重复配置所造成的浪费;二是逐步用柔性制造设备等先进生产工艺设备代替传统生产工艺设备,从而可以在同一生产线上既生产和加工民用产品和军用产品;三是政府取消当前存在的各种独特的采购和生产要求。 飞机产业是美国比较典型的半军用半民用的产业部门,长期以来被美国视为对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至关重要的产业部门。军用飞机业务越来越具有专用性质,这主要表现在独特的性能要求方面,如隐身和高机动性等,另外还有政府独特的办事方法所规定的硬性要求。作为军用飞机主承包商的洛克希德•马丁公司,专司军品业务,几乎不从事任何民用业务。即使在产品颇为相似而且是由同一家企业制造的情况下,他们也要在分离的厂房中生产。如波音公司为了防止国防部独特的办事方法所强加的负担影响它们的民品业务,将军用运输机和民用运输机分开经营。这样,美国的民用工业和国防部均不可能从潜在的协作中受益。为了促使这类产业走向军民一体化的道路,一方面,极力促成飞机厂商的联合兼并,使飞机业务能够相对集中,如洛克希德•马丁公司兼并诺思罗普•格鲁曼公司,波音公司兼并麦道公司;另一方面通过政府的支持促进军用与民用生产的协调一致,如由国防部提供资金,加强工厂的现代化改造,以求在同一工厂、同一生产线,甚至同一机床上,既制造军用飞机,又制造民用飞机的主要结构部件。 电子、劳务等为军民通用性较强的产业部门,这类部门的军民一体化发展相对来讲,在技术、市场开拓等方面所存在的障较少,主要障碍来自政府的特有的采办方式,即要求企业完全按不同于民用产品的要求来研制和生产军用产品,使企业不得不维持军用和民用两种生产能力,因此,美国政府为推动该产业的军民一体化,正在改变传统的军事采办方式,在军用产品的采购中尽可能地采用商用标准和惯例。 2.根据国防供应商层次的不同采取不同的调整策略。国防供应商在国防合同及在国防产品生产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在国防合同中,有的扮演主承包商的角色,有的扮演分包商角色;在国防产品生产中,有的主要从事武器系统的集成或总装业务,而有的主要从事分系统(部件)的生产业务。在军民一体化方面,美国针对不同层次国防供应商采取了不同的结构调整策略。 主承包商一级主要从事军用品的总装业务和分系统生产业务。就军品的总装业务而言,由于军品的专用性较强,需要一定专用性资产,在同一工厂和同一总装线上进行军民一体化生产和经营有一定的困难。为了促进国防科技工业整体上的军民一体化程度,主要采取重组方式,通过收购、兼并、联合等使防务业务集中在少数几个主承包商手中,甚至由某个主承包商对某些军品进行垄断经营。如洛克希德•马丁公司以91亿美元兼并了洛拉尔公司的防务业务,波音公司以133亿美元的价格收购了麦道公司的军用飞机业务,雷声公司以95亿美元的价格兼并休斯飞机公司的防务业务。这些公司一般专司自己的核心业务,而将非核心业务出售给其它国防供应商,如通用动力公司将导弹业务出售给休斯公司,将飞机、航天发射器业务出售给洛克希德•马丁公司。通过兼并重组,使防务业务集中于少数几家主承包商,是更多的企业和工厂转变成两用的或民用的单位,不仅可以提高专用性国防资源的利用率,而且可以集中更多的资源进行民用和军民两用生产。 对于主承包商的军品分系统(部件)生产厂(分公司),或低层次国防承包商(部件)来讲,最明显地存在着军用市场和民用市场两方面产品和工艺技术上的相似性。因此,如果能消除现有军民一体化障碍,就可望这一层次厂商向军民两用过渡。其中,比较有效的途径是开展多种经营或军转民工作,实现军民一体化的发展。如,威斯汀豪斯公司军用电子系统分公司转向开发家用和商业安全装置、机场和气象雷达、航空线储备系统、邮件分类设备、大规模运输和民用船队跟踪系统和电器汽车动力系统;休斯飞机公司目前为客机生产航空电子设备和电视系统,还设计电车动力系统、先进的汽车电话和电器汽车动力系统;TRW公司的航天与防务分公司研制空中交通管制系统、机场安全设备和为国内税收局开发税收处理设备,并为能源部寻求处理核废料办法;洛克希德•马丁公司为洛杉矶市研制停车收费设备,承担销毁核武器工作,制造民用飞机部件和为美国邮电局制造邮件分类系统等。三、倡导改革传统国防采办方式 传统的国防采办方式,是通过政府制定各种特殊的规范、标准、法律、采购办法和会计制度等,往往独立于商业惯例以外的一种特殊采办方式。它强调的是军品及军品生产技术和工艺的特殊性,目的是为了保障军品技术的领先地位,但代价是军民分离、资源重叠。为此,美国政府正倡导对国防采办方式进行一定的调整和改革。 1.对国防部与国防产品供应商之间关系进行适当调整。美国国防部在签订国防采办合同方面的传统做法是,由五角大楼与大型武器生产商直接签订合同,然后指示它们选择零部件和材料供应商充当转包商。这样就形成了两个层次的合同关系,即国防部与主承包商的合同关系,国防部为主承包商规定具体的防务要求;主承包商与分包商合同关系,主承包商将国防专用法规下传给分包商。在这样一种合同关系中,由主承包商确定武器装备零部件的需求,实际上确保研制生产的零部件将是国防所特有的,对于民用部门来讲,从事军用零部件的研制生产不会引起多大的兴趣,最后武器装备零部件的研制和生产,只能由传统的国防专用零部件生产商来供应。这不仅武器装备最终产品生产商成了纯军用产品供应商,而且武器装备零部件这样的低层次产品生产商也成了纯军用零部件的供应商。显然这不利于国防科技工业军民一体化的发展。为此,美国政府界的一些人士要求对签订国防采办合同的一些传统做法进行改革,适当调整国防合同关系。基本设想是,由国防部与主承包商签订重大武器系统合同,国防部与主承包商共同承担风险,取消对主承包商的一些独特的防务要求,鼓励主承包商在重大武器系统研制生产中大量使用低成本的军民两用零部件,禁止主承包商把国防专用法规下传给分包商。同时由国防部对民用部件供应商签订资助合同,资助民用部门研制和生产低成本的军民两用部件,并要求接受国防部资助的民用部件供应商将合同转包给军工企业。这样,低层次的产品供应商,无论过去是军用部件还是民用部件供应商,几乎都可以开发出既能满足军事需求又能满足民用需求的产品。如诺思罗普公司和LTV公司通过转包方式转产相同的航空航天产品。 2.在国防采办过程中采用必要的商用惯例、规范和标准。在传统国防采办过程中,国防承包商是由一系列联邦采办法规控制的,并严格按照国防惯例、规范和标准组织武器装备的研究、发展和生产。军品与民品的研究、发展和生产只能在分离的状态下进行,并在不同的工厂,采用不同的设备组织生产。为了促进国防科技工业的军民一体化发展,必须从一开始就要免除国防部的一些常用规定,并采取商业惯例、规范和标准。在国防采办过程中采用必要的商业惯例、规范和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