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用类比推理证明,从技术产品有目的推出自然产物有目的。他认为:“一般说来,技术活动或是完成自然所不能做到的事情,或是摹仿自然。所以,如果技术产品有目的因,那么显然,自然的产物也有目的因。因为无论是在自然产物里还是技术产品里,后继阶段对先行阶段的关系都是一样的。”(199a16~20)。
第三,用省略的复合三段论证明,从自然是形式推出自然有目的。他指出:“既然自然一词具有两层含义,一是作为质料,一是作为形式(morphe);形式就是目的,其他的一切都是为了这目的的,那么,形式也就应该是这个目的因了。”(199a32~34)
亚氏的这三个论证虽不复杂,更谈不上精致,但却值得我们注意,因为它们反映出了亚氏目的学说的特点。首先,他的目的学说以对现象世界(包括技术活动)的观察和追问为基础,而不是先验建构的产物。其次,他把目的视为由前后相继的各阶段构成的整个过程的终点本身,而不是过程之外的什么存在。最后,形式就是目的,就是事物活动所追求的本质和完满性,获得形式与现实目的是一致的。
既然自然有目的或目的因,那么,这种目的是什么?又源于什么?换言之,自然目的是否含有意识的成份或是否源于意识的支配?只有弄清这个问题,才能准确理解亚氏的思想及其与其他目的论者的区别。
笔者认为,亚氏强调自然有目的意思,在于表明自然是一个活生生的有机统一体,其构成的各部分或活动的各阶段有一种自然而然的趋于整体或过程的和谐运动,这种运动的根源,在于自我调节、自我完善和自我实现的内在能力,而不是说有一种自然以外的意识或自然之内的理性在推动。笔者的这种断定,有以下主要依据:
其一,把事物区分为“由于自然”和“由于技艺”两大类是亚氏自然哲学的一个基本出发点,而区分这两类事物的依据,就是看其是否有内在的动变根源。凡由于自然而存在的事物都在自身之内具有动静根源,只有由于技艺的人工产物才是人的意识和力量作用的结果。
其二,亚氏常常是把自然和思想这两个概念对应使用的,因而不可能反过来又让思想去支配自然。例如他说:“由于自然或者由于思想的结果所发现的事物必然适应于目的因”(1065a27)。他这里讲的“由于思想的结果”,指本文后面要说到的技术目的。
其三,亚氏明确指出动植物的目的因是无意识的。他认为,目的因的情形“在其他动物方面表现得最为明显,它们不懂技术、不作研究、不加思考地劳作着”(199a21~22),“如果看不见运动者有意图,就不承认有目的因存在,这是荒谬的”(199b26~27)。
最后,当代一些著名的亚里士多德研究专家也肯定他的自然目的无意识的作用。W.D. 罗斯认为,亚氏的自然目的是一种无意识的目的。[2]D.J.阿尔蓝指出,亚氏“认为一个过程可能是有目的的,但这并不是意识选择的结果”[3]。M.格列勒说:“亚氏的heneka tou本身并不是一个目的概念,因为目的行为要涉及到有意识的选择,但自然却不是有意识的。”[4]
对于亚氏的算自然目的学说,黑格尔曾站在理性辩证法的高度,作出过这样的总结:“亚里士多德的主要思想是,他把自然理解为生命,把某物的自然(或本性)理解为这样一种东西,其自身即是目的,是与自身的统一,是它自己的活动性的原理,不转化为别物,而是按照它自己物有的内容,规定变化以适合于它自己,并在变化中保持自己;在这里,他是注意那存在于事物自身的内在目的性,并把必然性视为这种目的性的一种外在的条件。”[5]黑格尔的这种评价,虽有自己思辨哲学的痕迹,且不无拔高之处,但基本精神却是符合实际的。亚氏的自然目的观点,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它不仅否定了僵死的必然性观点(如德谟克里特)、机械的外力作用论(如因培多克勒的“爱恨”和阿那克萨戈拉的“心灵”),而且也直接排除了神力创造世界、神意安排万物的外在的目的论(如柏拉图),从而用一种新的方式来解释自然及其和谐的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