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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真理:后现代分析哲学的限界(1)-科技哲学
来源:  作者:李虎  点击:次  时间:2002-02-09 00:00于哲学网发表

 分析哲学的非理性主义的反叛者对最低限度的理性概念的反驳侧重点在于对客观中立理性框架神话的破除,而理性可接受标准的研究行将放弃的真理概念却在后现代分析哲学中找到了新的用武之地。正是在对客观中立理性主义神话摧构同时,后现代主义哲学复兴了作为主观性宏扬机制的“真理政治学”,而这种策略与分析哲学传统发生了微妙的关系。分析哲学的传统立场不仅体现在将真理论与意义理论对“证实”“证伪”等理性原则的探讨联系起来,而且还有我们在前面提及波普证伪主义逼真性认识论时看到的另一种趋势,即将真理论发展为与经验主义教条无关的中立的、形式的真理论。后现代主义分析哲学代表人物罗蒂60年代曾以主编《语言学转向》蜚声分析哲学界。他对分析哲学的薄弱环节可谓心中有底,因而他对分析哲学的进攻的重点放在认识论(也称分析的科学哲学)是。实际上,他批判的西方理性主义传统对“真理”的偏好主要是以波普学派逼真性“科学逻辑”为背景的。认识论在标准的“科学发现的逻辑”或“科学证明的逻辑”〔10〕中预设一种科学与理性全知全能的“上帝之眼”式的独断论:“(认识论)导向一种标准符号系统的建立,后者描摹前实在的真实的和最终的结构。”〔11〕在罗蒂看来,任何诸如此类的论证,都难以最终驱散对科学、“唯科学论”以及被太多的知识变为物而不再成为人的恐惧,对一切话语将成为正常话语的恐惧。〔12〕
与此相对照的,罗蒂对塔斯基以来直到戴维森的分析哲学的形式真理论则大加赞辞。分析的语言哲学的最新趋势表明,真理论不过是一展示英语语句间关系的纯语言转译构想。甚至艾耶尔在把“真”作为附加语从“命题P 为真”中删去时就已经考虑到含有“真”概念的句子转释成不含有“真”的句子对于真理论的意义。但形式真理论的重点不是“真”本身是否有意义,而是阐明何以人们通过把较长语句的真看作人们称较短语句为真的函数的方式去称某些较长的语句为“真”。真理论除了在语法学家的系统领域(即企图找到描述语句的方式,以有助于说明这些语句是怎样使用的)之外,不可能有任何特珠的领域。建立一种英语真值理论的意义,不在于使哲学问题能表述于一种形式的言语方式中,也不在说明字词与世界的关系,而只在于清楚地展示一种社会实践的某些部分(使用某些语句)和其它部分(使用其它一些语句)之间的关系。这样,“真理”概念就与鼓励不同实践领域的广泛交流的文化体制、政治制度联系起来,与实践理性联系起来。真理概念描述了:我们作为参加对话的一方虽不是最终认可的某种确定的可接受的命题、事实、理论乃至某种传统,由于与我们已有知识相互融通因而是有我们的(种族中心的)〔13〕“真值”指派的。真理的取得既如此,就不奇怪哲学真理论一方面取消了与认识论逻辑关系,也把哲学从对镜式本质的追求中解放出来。镜式本质预设了相互异质的传统可以找到这种客观中立的达成一致的条件:当且仅当我们找到一面对某个不可获致的世界加以精确表象的“自然之镜”。而在人类不同传统中不同生活领域之间促进持久对话的无镜的哲学成为一种“真理的政治学”。这种真理政治学表明为保持持久、开放、平等、自由的对话所需的政治制度(如罗蒂所称的自由主义民主)甚至优先于哲学,悍卫这种制度并以这种制度为前提的鼓励开放式讨论、差异和对话的哲学成为政治的一部分。正因为此,这种哲学或任何类似的哲学就不能成为代表全人类的普遍的大写的Philosophy,而只能成为存在于特定传统为特定传统的合理性习俗辩护的小写的philosophy。后哲学文化:实用主义传统的复兴、解构主义和形形色色的后现代主义文化思潮、唯科学主义文化的败落、纯语言论的非认识的真理论、多元主义的自由主义民主体制的持续存在等等汇合在一起为解释学的、小写的哲学提供了文化的可能性。
    三、真理的政治学还是分析性?
罗蒂其实是这样考虑西方传统中的合理性标准与真理的关系的:假设他所处的传统(如英语共同体)判定某些理论是“有意义的”,那么意味着这里发生了一种成功的转译,即这些理论依据传统的引导假定而被指派了“真值”,转译标准也就是他所说的合理化习俗〔14〕,包含诸如“经验证实”“符合观察语句的”等从属的以及更具体的从属标准。他承认真理论从而为更好地理解认同自己所处的启蒙传统提供了一种“合法性”的辩护。但他没有考虑这种可能性,如果转译意味着融通已有的东西与新的东西的关系,那首先意味着比较。比较牵扯到选择机制,而选择机制即使在同一文化的生活领域各部分之间也是可变的。逻辑经验主义及其形形色色的修正者对理性评价机制提出了各种方案,包括劳丹的研究传统选择理论。罗蒂的“融通”观念最后竟使他最终认同于保守的逻辑经验主义方案。另外,前面提到他的哲学观的前提是从真理融贯论出发的“鼓励差异和对话的”无镜的反体系的所谓“元哲学”,那么,“元哲学”如何能避免对一切元叙述的怀疑主义指责?如果一种“元哲学观”试图成为有吸引力的并让人接受它的真理论它难道不要进行一些对其它理论的比较分析吗?如果说罗蒂的真理观最终提供了对西方自身传统的合理化习俗的一种辩护,他在对话、讨论、比较中暗含地使用了这些合理化习俗是合法的吗?这难道不是表明真理概念仍然无法摆脱理性的构架的影响?更为重要的是,后现代分析哲学产生的效应是把真理性及其相关的“症状”(如“自明性”“本真的与非本真的生存”“现象与物自身”等等),理解为特定生活方式和传统对引导假定和支持系统(“保护带”)的一种内部的“真”指派。可是它所支持的特定生活传统内部的转译所达到的那种内部真理难产不表明存在一种超越于特定转译的理想的一元的真理概念?
分析哲学家普特南复兴了一种既与理性构架相联系又保持真理概念相对于特定理性构架(或称合理性标准)的超越性的传统的真理观和分析哲学元叙述悖缪的解决方案。〔15〕
人们发现,比如说在特定时刻、特定的进行交流的个体,他持特定的转译标准或理性标准对“真”事物或真现象乃至真理论的判定可以是一定的。但这一切又是会发生意想不到的变化的。给出真理概念的特定理论作为转译机制的元陈述(这无法避免)恰好也必须依赖于它在进行元陈述时对其它看待真理的方式以某种判定。主观性在理性选择中的渗透或不可通约性、意想不到的改变,这种见解也可以说是我们经过选择得出的一种“承诺”对话、问题的探讨不被独断的中止的策略。
基于此,普特南认为,(1 )我们关于“好”的理想论决定或优先于我们关于理性上可接受标准;(2 )理性可接受的切合性标准并不能取消真理作为最理想的适切性的极限概念的地位。(3 )而真理理论却须以合理性理论为先决条件。“真理概念本身,就其内容而言,依赖于我们的理性可接受标准,而这些标准又依赖于我们的价值,并以我们的价值为先决条件”。〔16〕在普特南的真理论中合理性概念起着中枢作用。他承认判定是不是事实的唯一标准就是看接受它是否合理,而这种构想允许价值事实存在。但我们为什么不可以依据合理性决定事实进而价值事实得出决定合理性构想的“我们关于好的理论”作为价值事实也是受合理性标准支配的一种选择?前面罗蒂使用合理化习俗去表达“元哲学”的循环论的合法性问题在这里同样出现了。
普特南提出“先天推理”概念为分析哲学展开的“真理论”等元陈述讨论的合法性辩护。他认为,我们讨论涉及“指称问题”“真理符合论”“形而上学实在论”等始终是:在探究什么是理性的可能的意义上假定某些一般前提、或做出某些极为宽泛的理论假定。这样一个步骤既非“经验的”也非完全“先天的”而是同时具有这两种研究方式的因素。这个方法同康德所谓“先验”的研究有十分密切的关系。我们“关于好的理论”承诺的“连贯性”“进步性”(如劳丹所强调)等价值与合理性构想处于不断的相互作用。先天推理可以提出人类理性的可能设想,但不能视为一劳永逸地解决了理性构架问题。新问题、新设想还会意想不到地出现:我们必须承诺,总有一天人们也许会以完全不同的方式依据他们的知识状况提供的条件考虑完全不同的问题,至于他们称之为“哲学”还是“菜根”我们没法知道,我们为什么要知道呢?但目前,哲学还是可以为真理、理性甚至自身存在的合法性提供一种确定的辩护的。
后现代分析哲学强调理性标准的可变性,为了防止滑向相对主义深渊,又不得不在“先天推理”的哲学“分析性”框架下保留普遍而中立的“真理”概念,并指出分析性框架本身与合理性标准相互作用,积极推动哲学与具体科学、人文学科与自然科学的对话,及同文化传统的对话,不失为一种面对日益严重的西方哲学危机的解决方案。对于我国理论界深化对哲学的课题、发展方向,哲学在当前文化和社会变革中的作用等的认识有一定的借鉴作用。不过实际上,正如传统分析哲学在客观中立的价值无涉的琐碎的经院式论证外观下变相地确认现存制度的合法性一样,当代的所谓“合理化习俗”论证仍然偏好所谓“自由社会”,强调“民主先于哲学”,为自由主义社会现实辩护。对此,我们应该警惕。


注释:
〔1〕参见R·萨索尔《后现代主义与科学哲学》《国外社会科学》1995.4。
〔2〕〔4〕洪谦主编《逻辑经验主义》商务版1989,第18、69页。
〔3〕艾耶尔:《语言、真理、逻辑》上海译文1982,第99页。
〔5〕波普:《客观知识》上海译文,1986,第46—64页。
〔6〕P·费伊阿本德:《反对方法》上海译文1992,第191—252页。
〔7 〕这就声名狼籍地求助于特设假说违背基本信条去解决一个具体问题。
〔8〕L·劳丹:《进步及其问题》上海译文1991,第131页。
〔9〕〔11〕〔12〕〔14〕罗蒂:《哲学与自然之镜》三联1988, 边码第388—389、300、388页,附录《协同性还是客观性》。
〔10〕参见K·享普尔《自然科学哲学》,鲁德纳《社会科学哲学》。
〔13〕罗蒂:《后哲学文化》上海译文1992,第17页,又见译序转引文第51页。
〔15〕〔16〕H·普特南:《理性、真理、历史》辽宁教育1988, 第226、2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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