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司马迁:《史记》第六册,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二版,第1905页。
[2] 钱穆:《孔子传》附录(四)《旧作〈孔子传略〉》,北京:三联书店,2002年,第130页。
[3] 钱穆:《孔子传》,第5页。
[4] 匡亚明:《孔子评传》,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23页。
[5] 钱穆:《孔子传》附录(二)《读崔述〈洙泗考信录〉》,第117页。
[6] 清人刘文淇认为,“(孔子)得以丘为名者,盖以其有象,故特以类名命,非常例也”(《春秋左氏传旧注疏证》,北京:科学出版社,1959年,第100页)。按:其说过于牵强,不可信。当修正为:孔子以丘为名,确实出于“象”(生理特征),但以“类”(山川)命名,固非“常例”。
[7] 许多学者都指出,先秦之人在命名取字中不时出现“犯禁”的例子,故而怀疑《左传》桓公六年、《礼记·曲礼上》的说法。笔者不赞同这样的看法,原因有三:首先,“犯禁”的例子数量有限,只能以“特例”视之;其次,这些“犯禁”的例子特意书诸载籍,说明时人也以“特例”视之;最后,“特例”确实给时人的交往带来极大的不方便,也提醒时人当注意尽量避免。鲁昭公二十一年(公元前521年),晋国范献子聘于鲁,问起具山、敖山,鲁人说这是先君之讳,范献子深感失礼,弄得非常尴尬(《国语·晋语九》)。此即其显例。
[8] 钱穆、匡亚明等均从此说,分别见《孔子传》(第107、130页)、《孔子评传》(第23、428页)。按:笔者更倾向于认为,叔梁纥死于孔子一至三岁之间。
[9] 司马迁:《史记》第六册,第1906页注释[六]。
[10] 按:点校者说《含文嘉》“尼甫”作“尼邱”([清]陈立撰 吴则虞点校:《白虎通疏证》,北京:中华书局,1994年,第340页)。
[11] 王蘧常主编:《中国历代思想家传记汇诠》(先秦—两汉分册),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50页注释⑥。按:“圩音鸟”,当作“圩音乌”,原文误。
[12] 陈秉才译注:《孔子》,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2页注释⑧。
[13] 《论衡·诘术篇》作“以名生为信”,于义为胜。
[14] [宋]范晔撰、[唐]李贤等注:《后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2711页。
[15] [清]陈立撰 吴则虞点校:《白虎通疏证》,北京:中华书局,1994年,第340页。
[16] 本社编:《纬书集成》,上海古籍出版社,1994年,第250页。
[17] 高亨纂著、董治安整理:《古字通假会典》,济南:齐鲁书社,1989年,第913—914页。
[18] 司马迁:《史记》第六册,第1906页注释[四]。
[19] 匡亚明:《孔子评传》,第428、2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