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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大的非政府组织(NGOs)——儒家
来源:  作者:  点击:次  时间:1970-01-01 08:00于哲学网发表

   题解:本文中的“非政府组织”(Non 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NGOs)概念主要是在内涵的论域中使用的,因此,不能将本文直接简化为“儒家”就是一个非政府组织(a NGO)这样的标签,这正如当前学界中的把儒家或儒学理解为“儒教”而不并等同于认定儒家就是一个宗教一样。

  ——西方纯粹理性之中的唯名论与唯实论的莫比乌斯幽灵之争只有在中国思想中才能得到太极同一。

 

  非政府组织(NGOs)是一个当代全球化过程中与人类社会的国际化演进广泛相关的现象,但它却植根于历史深层,在今天这种全球“战国”时代,个人与民族国家的认同危机意识和经济、资源、环境的发展困境导致广泛和深刻的社会变革和结构调整的要求,“礼失求诸野”,道失求诸天(自然),“王官之学”只不过是再次回返自己的根源,这就是世界公民社会成员的个人意识在新的格局中觉醒,区别于传统的体制制度性与精英寡头垄断、竟争格局,NGOs无声地在推动原发民主、自生经济发展和基本社会公正方面,表现了一种新的时代潮流,NGOs的社会广泛性远及社会边缘,NGOs的深层性渗透人性自觉,NGOs的超越性克服意识形态障碍,在今天网络时代,NGOs具有的社会自发性、广泛性、平面性、连络性借助现代技术得到更有利的发展。但是迄今为止,人们并没有一个精确的NGOs概念,这也是NGOs本质的一个表现,NGOs永远是组织过程中的组织(organizations in organizing),这种本质只有在中国历史中才能找到最理想的案例,在中国学术思想中才能得到完全解析。

  1.“非政府组织”(NGOs)的概念与实体

  非政府组织(NGOs)概念最先是在国际社会的场合出现的,最早是指在国际范围内不是根据政府间协议而成立的国际组织,活跃在国际社会中的NGOs与联合国和世界银行等国际政府间协议组织有广泛的合作,这些NGOs包括了各种慈善机构、援助组织、宗教团体、工会、青少年、妇女团体、各种合作、协会等等,上世纪后期,发达国家中以促进第三世界发展为目的的非政府组织得到迅速增长,现在更广泛地包括了发展中国在内的以利他主义为价值取向的非官方、非营利、非暴力、非政党的社会组织,尤其是大量小型的提供各种公益服务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这样NGOs常常与“非营利组织”(non profit organization)、“民间组织”(civil society organizations)相混用,但“非政府组织”一词强调了与政府的对应性,因此意义比“非营利组织”一词较严格。 实际上NGOs这一概念具有更普遍的社会学意义,NGOs之所以能成为现代国际社会范围中广泛关注的现象和潮流,正是因为在NGOs这一概念之中所蕴含的历史与文化内涵。按照现在基本可以接受的解释,维持世界社会秩序运转的有三大体系:第一是政治领域中的政府,第二是经济领域中的工商企业界,第三就是介于政府(治理的第一部门)和市场(营利的第二部门)之间的社会组织体系(第三部门),称为非政府组织(NGOs)。在英文中govern的基本意义是统治和管理,Non 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这里的“非”字所表现的意义,并不仅仅是相对于政府而言,所以NGOs本义于no governing organization(非统治与非经营的组织),即NGOs是一种区别于制度形式的(社会)组织。

  今天对NGOs现象的学术理论研究还在起步阶段,一般认为,NGOs的特征可以归纳为:非政府的合法组织;民间性;独立自治;非营利性;志愿性;公益性。

  这种外延性的判据对NGOs在内涵并没有定义,最重要的真正支撑NGOs的个人精神没有得到理解,比如,如果以国家为单位,也可按上述标准,说联合国、世界银行、甚至奥林匹克运动会也就是一种最大的NGO,因为联合国不是联合政府,世界银行也不是跨国公司等等,这些国际组织的存在具有明确的道义与价值前提,联合国的宪章首先就就表达了联合国成员国的共同价值、理想和信念而成为全世界都接受的国家之间的国际组织,因此,如果没有直接基于个人精神的共同价值观和理念,任何一个NGO都不能够出现,也不能维持,所以,没有对NGOs的内涵阐释,也就没有NGOs的真正定义。

  综合上面的比效分析可以看出,NGOs的要义是最普遍的个人意义上的社会组织,当前国际社会中““公民社会”这一概念所具有的个人社会成员的身份就是NGOs的基础,即社会的公民而区别于国家的公民,NGOs基于个人不以自身为目标的利他性为目的,在这个基石上而组织起来的NGOs也就没有作为一个组织自身存在的特殊性要求和目的性,它为别人的利益而组织活动,因此NGOs即区别于契约和非契约的政府体制,也区别于自身直接功利目的经营组织,这才是NGOs的要义。

  通常所说NGOs是介于政府和市场之间的社会组织只是一种现象性的描述,实际上NGOs根基于社会的自发自觉的进步性这个前提上,在这种理解上,任何一种制度性结构形成以前的人类社会性的自发集体活动都可以视为NGO,因此,NGOs本义于“社会”的自身意义,是个人作为最基本的社会成员的自觉与他觉的一致,这种基于人性的进步性代表了普遍社会意义上的人的文化进步,因此无论在人类历史意义上和现实意义上,NGOs都是与社会同步的,只是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表现的形式和强度不同。

  在社会学意义中,组织结构存在于社会之中,这样所任何一种组织结构都不可能包括全社会,从家庭到政府、市场的任何组织、制度,都只能复盖社会层次的某个部份,即使是在社会学的理论中,也无法发现或创造一个能真正表达社会全部的概念,而且人类社会永远在不停地、无形地生长,人类的社会意识也总在自觉与不自觉之间进步,这自然导至一种普遍意义上的公民社会意识的形成,今天越来越重要的国际社会关系和全球化意识已现成为“现代化”的一个主要内涵,这种新的全球社会(地球村)远不是联合国、地区组织以及条约框架之类的正式制度组织所能全部包含的,自觉或不自觉地以世界公民社会成员的身份而组织起来的NGOs广泛参与世界范围内人类社会活动的众多领域的活动,在许多场合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它的针对性、反应性、灵活性和身身的生命力是即有的制度化组织所不能达到的,NGOs正是以这种特殊性取得现代社会中与政府与企业相并存的地位,

  一方面,NGOs是non governing organization的性质,但另一方面一个现代NGO是经政府合法注册、有确定的宗诣和自身的组织和活动形式的社会组织,甚至政府直接控制和参与管理的官办NGO也大行其道,合法组织而非政府、非企业这样的困感正是现代NGOs的本质,迄今为止NGOs概念不能从内涵上解释自身,但中国儒家却为此提供了一个最丰富的外延历史。

  2.现代NGOs的内涵

  现代NGOs是以广泛社会性,目的上的利他服务性和自组织上自治民主性的特色表达和表现自己的:

  (1)民间自愿性。这是NGOs的社会性之源,NGOs是普通个人出于对社会中某些问题特别的关注、关爱,而自行组织起来的社会活动组织,它的宗旨均建立在自愿利他的前提上,即出于自愿的利他动机。通常个人的利他行为只有在最终效果上才认为是全体自利的,但这种最终性并不是NGOs的直接宗诣,NGOs不是乌托邦,个人的自愿的利他动机区别于某个即存社会集团、阶层意志或阶级意识形态,个人的自愿性利他是出于个人社会成员的自觉,在这种理解上,现代的“公民社会”不过是传统的“民间”在国际范围内的新概念形式,民间性就是NGOs的本质自愿性、利他性的社会性之源。

  (2)个人志愿性。NGOs的自愿利他性是由参与成员的志愿性方式落实的,志愿性保证了NGOs活动的非功利性动机,这是一种基于人性自觉的门槛。传统经济学理论认为,个人的利己动机是市场经济的有序性之源(看不见的手),从这种理解追溯,功利性也是人性,NGOs排斥功利性,并不是排斥人性中的功利性,而是排斥NGOs自身的功利性,要做到这一点就只能依赖成员参与活动的志愿性,它只允许它的成员在参与NGOs活动中以超越个人功利的身份进入,在这个意义上,NGOs是一种人性的个人修炼活动,参与NGOs活动本身也成为一种精神享受,但这与传统宗教信仰活动不同,NGOs的志愿活动不是终生的义务,没有终级目的,没有神性因素,而是世俗的人性,因而也是真正的人性。

  (3)自治民主性。这是NGOs自身组织性的特征,NGOs是个人自愿责任的,NGOs成员的自愿利他目标实现在自由结合的组织之中,出入自由,民主自治,成员之间平等、相互信任,组织方式开放,公开、透明,没有这样组织原则,任何一个NGO都会自行瓦解。大的NGOs具有分级层,但只是一种平面网络型结构,不是立体的管理体制,较大NGOs组织的活动基本上也是以非强制性的方式自主地去开展的,每一个最小单位NGO基本上都是独立自治的。

  (4)非自身目的营利性。NGOs的非营利性宗旨是由NGOs成员个人的价值观支持的,大多数NGOs都是直接致力于解决各种具体的社会性问题的公益性组织,但大型的组织复杂的NGOs也有经营性行为,NGOs不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说NGOs不可以从事营利活动,而是营利所获利润必须用于NGOs事业,即不能在NGOs成员之间分红,也不能把营利分配给营利活动的经营者。

  NGOs的经费可以来自已的服务收费、蓦损、慈善捐款、政府补贴、家庭和个人捐赠、国际援助,也有会员缴纳会费等等各方面。现在通行的NGOs的成员在经济收入方面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拿工薪的固定成员,这是维持一个NGO组织所必须的;二是没有工薪的志愿人员,只有些工作和生活津贴,这是维持NGOs成员的活动必须的。

  (5)参与NGOs活动的成员通常都具有具有丰富的人性情感,忠诚守信,积极热情,热爱工作,奉献敬业,他们才是NGOs永不枯竭的泉源,是NGOs无穷的原动力,只有真纯的人性和人格才能取得广泛的社会信用,汲取丰富的社会资源,产生有效的社会影响,NGOs活动也可以看作现代人的文明标志。NGOs的非政府、非营利性便它不会成为个人追逐名利的靶子,这是NGOs能无愧地并立于政府与企业所所具有的第三精神品质。

  在这样的基础上,我们事实上可以看到,大多数NGOs的活动与慈善事业、社会救助、环境、人口、教育、生存与发展等等人类危机问题有关,服务于社会边缘性弱势群体是NGOs的一个重要特征,NGOs广泛地参与人权、反贫困,妇女、儿童、土著、农民等弱势群体的支持活动,以宣传、服务、咨询、培训、信贷、救助、资助、捐赠、和广泛参与多方合作的方式进行活动,NGOs对自然界不正常过程的的敏感,对人类行为产生灾害事件事件的反应迅速也是NGOs的长处。

  NGOs基于它的社会广泛性,复益范围广,NGOs成员的自觉性往往产生于对同一种社会现的特别关注,具有广泛的适应性,所以一个具体的NGO也可以是相当专业化的,如教育、医疗卫生、环境、生态、农村、宗教、文化等等领域的NGOs,或者针对某一具体社会问题,或针对某一特定社会群体的NGOs,这样就使一个具体的NGO具有能量上的集中性,并能在专门的领域中积累经验、策略、措施和装置,使NGOs的工作效率和效果得到提高,并能依靠专业知识具有不断的创新性。

  具体的NGOs可以基本划分为三类,内部互助性,社会公益性、人文学术结社性。

  内部互助性的NGOs,其成员个人之间的相互利他性形成团体内的共同宗诣,特别是建康益生、恶习戒除、生命支持方面的NGOs活动具有强烈的情感人道性,这种互利互助性实际上具有一种自助自治性质,可以有不针对第三方的共同利益关心,这也包括各类性质、领域不同中的协会性质的NGOs;

  对于社会公益性NGOs来说,它的活动往往都是政府和市场经济活动无法复盖的或被忽略的领域,这样的社会空间往往是最有最具人性的眼光才能最先顾及,具有较强的理性人道性,其中慈善组织具有悠久的历史,现代NGOs中,具有宣传、教育、咨询服务等内容的NGOs如在农业、法律等领域具有相当的专业性;支持NGOs的各种基金当然也是公益性,NGOs在推进性质不同的组织之间社会合作上具有很大的超越性。

  人文、学术结社的NGOs对内对外都无关直接功利性,具有抽象的人性人道性,基于热爱自然、生命价值的个人偏好而形成交流性、活动性组织就是这样,如艺术、体育、旅游、探险、宠物方面等等,这类NGOs基于自然生命价值,具有抽象社会意义,因此人文思想学术的组织也包括在内,中国传统文人的结社就具有悠久历史,中国古代艺术中的魄宝之一——王羲之的“兰亭序”就是在一次NGO活中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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