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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礼数与礼意的统一
来源:  作者:  点击:次  时间:1970-01-01 08:00于哲学网发表

 

礼数与名位相符是孔子的一贯主张,他对于管仲和晏子的践礼的实践是颇有微词的。孔子曰:“管仲镂簋而朱紘,旅树而反坫,山节而藻棁,贤大夫也,而难为上也。晏平仲祀其先人,豚肩不掩豆,贤大夫也,而难为下也。君子上不僭上,下不逼下。”(《礼记·杂论》)管仲作为大夫却用朱紘作为冕的饰物,这就明显地违背了礼制对于冕饰的规定,紘作为冕之饰,只有天子才有资格用红色,因为礼制明确规定,“天子朱,诸侯青,大夫、士缁”;而他在宫室雕刻山形的斗拱,画彩色水藻于短柱之间,作为大夫,也实在是够奢僭的。相反,晏子作为大夫,在祭祀先祖时,却没有用大夫的礼,“大夫祭用少劳,不合用豚肩,在俎不在豆。”[9]而他却只用豚肩,并且还没有掩住豆器,这种过度的节俭,就会使他的下属无所适从。所以,恰当的作法是依礼而行,就能够对上不僭拟君上,对下不困逼属下。

孔子不仅对历史人物在践履礼中的得失进行了总结,而且对身边门弟子的举措也同样衡之于礼数,以便人们从一人一事的经验事实中,得出礼之数必需与礼意相符的一般结论,以扭转践礼过程中普遍存在的“过”与“不及”两种颓风。《礼记·檀弓上》记载:“子路有姊之丧,可以除之矣,而弗除也。孔子曰:‘何弗除也?’子路曰:‘吾寡兄弟而弗忍也。’孔子曰:‘先王制礼,行道之人皆弗忍也。’子路闻之,遂除之。”人的不忍之心,或者对亲人的眷恋之情,并不能成为不按礼制行事的理由,在孔子看来,即使是那些制礼作乐的圣人,同样也有正常人相同的不忍反应。但对礼的遵从,正是所有人应尽的义务。

孔子既是这样教导学生的,同时自己对亲人之丧也是依此而行的。当伯鱼的母亲死后,伯鱼“期而犹哭”时,

夫子闻之曰:“谁与哭者?”门人曰:“鲤也。”夫子曰:“嘻!其甚也。”伯鱼闻之,遂除之。(《礼记·檀弓上》)

“其甚也”的甚,就是指伯鱼的哭已超过了礼制的规定。在《丧服》中,父亲已不在世,母亲死了,儿子要为她服丧三年;父亲尚在,儿子只要为她服丧周年即可,何况伯鱼之母是“出而死”,而伯鱼为夫子之后呢?在这种宗法关系中,伯鱼对母亲之死,期而犹哭,确为一种超过礼数规定的行为。

《礼记》要求礼数与其名位相符的根本原因,就是要将人的不同情感限制性地放入礼的模式中来衡定、规约,无论是谁,也无论多么真挚的情感,都要经受礼的检验[10]。曾子曾对子思述说过自己执亲之丧的哀痛:“水浆不入于口者七日。”(《礼记·檀弓上》)他的这种发自天性的丧亲之痛,不仅不为子思所同情,相反,子思冷峻地指出,曾子的行为是一种过礼之举。子思说:“先王之制礼也,过之者,俯而就之;不至焉者,跂而及之。故君子之执亲之丧也,水浆不入于口者三日,杖而后能起。”(《礼记·檀弓上》)这种冷峻的理性,是有其生理学及经济学依据的。礼制规定“丧不虑居,毁不危身。丧不虑居,为无庙也。毁不危身,为无后也。”(《礼记·檀弓下》)也就是丧礼只能从家庭的经济状况出发,不可勉为厚葬,致使有败家之虞,家败,则宗庙就无法支撑。毁不灭性,就是不能因为哀毁而致有亡身之危,保全自身,不让死人拖住活着的人,若以死伤生,就会使家族生命的传承受到影响,从而使自己陷入更大的不孝之中。所以,“礼乎礼!夫礼所以制中也”(《礼记·仲尼燕居》)的“制中”,是有其合理性的依据的。

礼学家们对于重礼意亦或重礼数的选择,还要受到时代风尚的氛围制约。前面所讲到的晏子践礼中的节俭,在一定程度就是对齐景公所代表的侈奢淫逸的批判。此外,朱熹曾说过:“古者礼乐之书具在,人皆识其器数,却怕他不晓其义,故教之曰:‘凡音之起,由人心生也。’又曰:‘失其义,陈其数者,祝、史之徒也。’今则礼、乐之书皆亡,学者却但言其义,至以器数则不复晓,盖失其本矣。”[11]在这里,朱熹指出了两种历史情形,一是礼乐之书具在时,人们对礼的器数都有籍可据,但人未必识其义,所以才出现了对礼义的强调;另一种情况是在器数难以知晓的情况,比如,在孔子时代,孔子犹要正薄籍的时候,说明礼的器数,人们难以知晓,更谈不上自觉地遵从,以至朱熹把器数提到了“本”的位置,正因为“礼之所尊尊其义”,而“器数”是礼义的显现,这样,器数与礼义之间恰如毛与皮之间的关系,在礼的器数都弄错了的情况下,很难说所尊之义,不是一种空中楼阁的臆说。

总之,无论人们单方面强调的是礼数,还是强调礼意,我们都必须把它们放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中来考察,他们往往是一种倾向对另一种倾向的纠偏,通过合理的矫正,以期达到礼数与礼意的统一。只有礼数与行礼者的名位相一致时,才能恰当地表现行礼者的感情,实现礼以“制中”的目的。

 

注释:

[1] []陈澔:《礼记集解》[M],北京:中国书店,19946月版,第228页。本文所引《礼记》内容,除注明外,均引自该书,以下只注篇名。

[2][]黑格尔著,贺麟译:《小逻辑》[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7月第2版,第223页。

[3][4][]贾公彦:《仪礼注疏》[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12月版,第578页,第578页。

[5]陈戍国:《先秦礼制研究》[M],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9112月版,第20页。

[6]《礼记·檀弓下》称,子曰:“啜菽饮水尽其欢,斯之谓礼。”

[7][]朱彬:《礼记训纂》[M],北京:中华书局,19969月版,第114页。

[8][]陈澔:《礼记集解》[M],北京:中国书店,19946月版,第94页。

[9][]陈澔:《礼记集说》[M],北京:中国书店,19946月版,第367页。

[10]梅珍生:《晚周礼的文质论》[M],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43月版,第65页。

[11][]黎靖德编:《朱子语类》[M],北京:中华书局,19943月第1版,第22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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