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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中国哲学与争端解决
来源:  作者:  点击:次  时间:1970-01-01 08:00于哲学网发表

 > > > 法家
> > > 在战国时期,法家的中心思想是强国。每个诸侯的欲望都是称帝。为了达到这一点,法家提出“法治”原则,其含义是要求人们必须遵守国法,不做法律禁止之事。人们之间的争端会削弱一个国家。为打赢官司,冲突各方需要花费时间和资源。如果有过多的人际纠纷,国家的终合国力只会锐减。为了强国,法家采取防止争端的严厉措施。
> > > 争端预防也与法家的以法为本思想有关。商鞅认为,人类社会最初并无法律,因为古代的人过着一种简朴的生活。后来,人们倾向于拉关系并开始扩展其自我利益。结果,冲突和争端不可避免地发生了。社会上的强者和多数人在弱者和少数人面前占有优势,并利用后者。为避免冲突和争端,古代圣贤基于规范人际关系的目的而制定了法律,限定了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并区分了所有权。按照这种理论,争端预防是法律的目的之一。法律是实现这一目的的工具,按照慎到的观点,它是良好行为的标准。尤其是它强调了所有权和财产权的重要性。他说:“一兔走,百人追之,分未定也。积兔满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
> > > 按照慎到的观点,争端预防的成功取决于所有权定义的范围。法律应尽可能细化,不给争端留有空间。
> > > 正因为强调争端预防,法家对争端解决就不是特别关注了。在理论上,考虑这个问题没有必要。有一套好的法律,就不应有争端。哪里有争端,哪里就应按照法律解决。当事人打官司的好处是判决的基础。如果没有法律来控制局面,那么法律就应进一步完善以解决存在的问题。其目标就是对未来出现类似问题进行预防。
> > > 墨家
> > > 虽然总的来说,墨家 思想不被诸侯所接受,在战国时期它还是很有影响力。墨子,并不明确表示人们不应与他人存有争端。虽然如此,我们仍可推断他是颂扬和谐的。到墨子时,中国正处于动荡之;“饥者不得食,寒者不得衣,劳者不得息。”
> > > 因此,冲突和争端不可避免。墨家相信痛苦只有一个原因:人们相互不爱惜。为解决这个问题,墨子主张人们应。如果这样,社会就会出现“强不持弱,众不劫寡,富不侮贫,贵不傲贱,诈不欺愚”的局面。在这个什么都不会出现的社会里,就不应再考虑诉讼,事实上也没必要了,因为总体上人们将不存在一点争端。
> > > 墨子不光嘴上说,也将其主张付诸实践。在战国时期,他们组建了一个高度纪律化的行动组织。其首领称为巨子。其它成员称为墨者。巨子对他们发号施令,也能处决他们。其目地是改造世界使之更利于居住。
> > > 应该指出,墨家采用了一种功利的观点来推广其“兼爱”思想。他们表示,爱他人必将最终让全体受益。这种态度的根源在于墨家对人性的信任。人们存在争端有两个原因。其主要原因是人是自私的。由于自私,人们为扩展其自身利益可以不择手段,哪怕伤害他人。另一理由是辨别是非没有标准。当存在不同标准,争端就不可避免。处理争端的最好办法,要么是解决,要么仍用坚持天道的预防争端规则。正如墨家所理解的,这一规则是“兼天下而爱之”。
> > > 墨子用一种悲观的论点看待人性。他不认为人们没有外界干预就能考虑周全。在这一点上,他与法家是一样的。但这两个学派的解决方案各有不同。法家采用惩罚,墨子采用诱导。墨子主张,诱导最终可使人人都彼此爱惜(“兼爱”)。
> > > 道家
> > > 道家的中心思想是个人主义。因为道家关注的不是人际关系,他们从不细化人们为人处事的规范。但同其他学派一样,道家也带有和谐思想。这不难理解,因为儒、法、道三家都是在动荡的春秋战国时期发展起来的。进一步讲,这也涉及其对衰退的偏好。对道家来说,事物的初始阶段是最好的。这种见解并不少见。事实上,在每个文明的神话时代,和谐常被颂扬以充当自然秩序,也被用在人类社会的原始状态。中国传统文化的特性,特别是在道、儒两家看来,就是这个被颂扬并持续了两千多年的和谐。
> > > 对庄子来说,与自然保持一致,与他人保持和睦关系,是一件最快乐的事情。与他人发生争端,受到公众的谴责。道家以自制作为必要元素来构筑和谐社会。正如老子所言,“罪莫大于多欲,祸莫大于不知足。”
> > > 人们存有争端是因为他们有欲望并不知足。老子提出,人应尽量无欲。因此,他们不应斤斤计较。老子视争端为坏事。他为人们给出指导性原则,而不直言其主张:“圣人不积既以为人已愈有,既以与人己愈多。”
> > > 老子描述的理想社会没有争端。从其字面理解,可以认为是每个人过着完全隔离、不与他人来往的生活。不鼓励为私权斗争。老子主张,如果没有争端,大家会很开心。尽管说人不应为私权斗争,但他在表达这一意思时态度并不拐弯抹角。他相信作出忍让的人最终将拥有更多。天道偏爱保持自然,越无为越能持久。其实,一个与世无争的人才是顺应天道的。这一思想称为“天道无为”。因此,天道损有余而奉不足。避免诉讼的最终会获胜。总的来说,原则上应是:“不要发生争端,采用调解。”
> > > 根据老子的说法,法律没必要存在也不会被接受。建立理想社会的第一步就是摒弃法律。其思想是为了让人回归到天真状态。这一观念产生的理由是是“法令滋彰,道贼多有。”这不是法律虚无主义。老子并没有说不应遵循规则。起码天道是必须遵守的。其基本精髓是“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 > > 这可能是自然法的中国版本。尽管认为天道无情,老子仍主张天道老是偏袒好人。因为制定法律是为了颠覆天道,如“损不足而奉有余”,这与天道是相违的。因此应摒弃法律。庄子也持同一观点,他主张“避斗折衡,而民不争”。
> > > 并不意味着这遵循规则的人将情况更好。一个人如果犯了错或贪得无厌,最终仍将被上天惩罚,因为“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 > > 佛教
> > > 佛教在汉朝以后对中国产生影响。据说,在公元381年左右,中国西北部的大多数人都信佛。一个出家三次的皇帝还宣布以佛教作为国教。尽管中国的儒家势力更大,佛教仍在汉--唐哲学发展中占统治地位。佛教起源于国外,其法律观与儒、法、道三家截然不同。
> > > 在某些方面,它类似道家。其中心思想是提升自我以求完美。它与道家一样,都不关注人际关系。好像它也不追求和谐。但和谐思想在佛教世界观的发展中也很重要。宇宙的每个单一部分的成长都依赖于其它部分,因为它们全都是紧密交织的的。为达到完美境界,人和其所处的宇宙必须融合。如果宇宙不和谐,这就不可能发生。因此,没有和谐就不会有提升。
> > > 带着对和谐的颂扬,佛教试图避免一切争端。用佛教的话就是“出家人与世无争。”
> > > 儒家关于诉讼的观点
> > > 尽管儒家哲学具有很大影响力,但现实中的社会不可能和谐,争端也是不可避免的。凭借其巨大影响力,儒家思想自汉代以来成为正统学说。大体上儒家规则被人们接受。四书五经也成了判断民事活动的客观标准。从某种意义上讲传统中国的好官,首先要是个儒家。因此,儒家的厌诉与传统中国的争端解决习惯高度相联。但值得注意的是,也有一些儒家提出儒家模式在现实中行不通。
> > > 在传统中国社会,“只有职责而无权利,只有家庭而无个体,只有干涉而无自由,只有特权而无平等,只有忍让而无争端。”它不像西方的“法治”观那样“注重社会本位、保护弱势群体”。它只“考虑贤人标准”。这也是它为何在实践中常被滥用的原因。这种制度在一个只存在君子的理想社会里可能行得通,但它希望人人都能自制和无争则不现实。在传统中国,“权利不是西方人认为的那样绝对、固有和不变。在中国,随着相关权利改变,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和相关职责也发生改变,条件也在重新定义权利。”一个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大小取决于他的道德和社会地位,因为强调职责,个人权利保护就显得不足。因此,居于高位的人欺压无权的人就很常见了。就算现在,中国社会的最新权威研究仍表明:
> > > 在描述争端时,信息显示人们支持传统儒家模式,强调群体利益和维护宇宙和谐,表示喜欢仲裁、不想打官司。而在现实中,法律行为被描述成追求个人利益为权利关系竞争和倾轧。
> > > 在传统中国,官吏被称为“父母官”。其任务之一是保护普通人。但并不是所有的”父母官“都以海瑞(明代的一名法官,以“在解决财产纠纷时为着穷人”而闻名)为榜样。更多的时候他们是反其道而行之。自从推行儒家模式以来,设圈套是常有之事。因此一些儒家摆脱常规方法不足为奇。这些人赞同用诉讼解决争端。明朝大臣邱浚认识到“人们有欲望是自然的。因此,避免诉讼是不可能的,应采取诉讼。”清代大儒崔述也持类似观点。他主张“每个人类社会都存在诉讼。当人们相互交易,诉讼是常有之事。这是人性决定的,不可避免。”这代表了不同于传统模式的一种争端解决的观点,它承认冲突和争端是自然的。事实上,相同的观点早有耳闻,但由于传统中国的争端解决基础,它不被广泛不接受。
> > > 初看,崔述似乎提出了一个争端解决的理性观点。但深入研究,我们就会发现他的理论也保留了传统的东西。其目标也是构筑一个没有争端的理想社会。根据他的理论,是否有争端,取决于行为正当(不是合法)与否(不是非法)。如果正当方总是胜诉,不正当方总是受罚,就没人敢做坏事。如果没人做坏事,就不会有争端。要是这样,一个理想社会不用斗争就能创建一个。一套理论给官员强加了一个少不了要与正统观点相联系的繁重的职责。但这儿的重心变了。官吏不应以个人身份卷入本已交给他们查办的事情中,他们应站在正当方的立场来解决争端。因此,就有必要培养协调能力。
> > > 结论
> > > 儒、法、墨、道四家和佛教原则上都赞成和谐。其共同点是避免争端。一些儒家已接受争端是常有的观点。但其理论实质上与孔子的其它弟子的意见是一样的。他们同意排除争端,但又想用另一方式构建理想社会。
> > > 总的来说,各个学派提出了不同的方法排除争端。儒家的礼为良好行为提供了标准。尽管事实上儒家制度常被滥用,没有权势的人常被剥削,大多数儒家仍不放弃其对和谐的信仰。但一些儒家也提出,关于诉讼的传统观念应当改变。他们主张不应抵制诉讼。它可能是最终解决争端的方法。
> > > 法家和墨家采用功利的观点来考虑问题,提出了不同方法来排除争端。法家用惩罚来防止人们存在争端,墨家则通过主张爱惜他人的人最终将得到好处,诱导人们避免争端。道家和佛教从个人主义角度来考虑问题。他们认为如果人人都只关心自己的事情,和谐状态最终将会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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