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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理杀人”新解
来源:  作者:  点击:次  时间:1970-01-01 08:00于哲学网发表

 

    (三)“以理杀人”与意识形态批判 

    如果说戴震的“误解”是解释学上的误解,那么,这种误解也就取得了学术思想史上的合法性,因为误解对于学术发展来说是不可避免的,它是思想延伸的方式之一。但是,我们不能仅仅局限于学术思想批判的角度来审视戴震对程朱理学的批判,作为一位淑世大儒,戴震关注的不仅仅是学术问题,还有深深的入世情怀,这决定了戴震对程朱理学的误解绝非是解释学上的理解问题,“意识形态把观念转化成了社会的杠杆。”[24]戴震所批判的程朱理学,实际上是意识形态化后的程朱理学,这才是戴震批判程朱理学过程中“误解”现象的根本原因,这种“误解”归根结底是作为学术思想的程朱理学与作为正统意识形态的程朱理学之间的“误差”决定的,后人批判程朱理学大多数没有分清程朱理学所具有的二重性,或者分清其二重性而没有充分认识到二者之间所存在的巨大张力,从而把学术思想批判与意识形态批判混淆起来。 

    那么,戴震本人是否明确注意到作为学术思想的程朱理学与作为正统意识形态的程朱理学之间的不同呢?他是否在他的批评过程中明确了自己的批评立场——是学术批评还是政治批评?戴震虽然在哲学、政治角度批判了朱熹,但他在早年写的《诗补传》(后改为《杲溪诗补传》)中多采朱子《诗集传》之说。他在《郑学斋记》中认为朱熹对训诂之学十分重视,并加以推崇[25]。在《闽中师友渊源考序》中又说“宋儒之相与讲贯于理义,非适当训诂详明之后,亦且汲汲为康成氏之为也。”[26]其晚年《辑五王先生墓志铭》中虽批判了科举考试的流弊,对宋儒的操行亦敬佩有加,当然,这些对于思想批评或许是边缘性的事件,不值一提;但在《孟子字义疏证》中,戴震虽不遗余力批判程朱理学,但他的所有著作中皆称程子、朱子,不曾诋毁其人格,戴震所说的“以理杀人”的主体也不是程朱本人,而是“后儒”,实际就是指程朱理学的信奉者,特别是在《孟子字义疏证》结尾,戴震说了一句意味深长的话:“呜呼,使非害于事、害于政以祸人,方将敬其为人,而又何恶也!”[27]在这种人格景仰与学术批判分离的背后,实际上隐藏着学术思想批判与意识形态批判的分离,戴震虽然没有明确表达这一思想,但他的潜意识中已经作了这样的划分。 

     从意识形态批判的角度来看,戴震“以理杀人”思想具有十分突出的理论价值。颜元早就提出过理学杀人的观点,他说:“噫!果息王学而朱学独行,不杀人耶?果息朱学而独行王学,不杀人耶?”[28]可见,颜元早已敏锐地从朝廷功令的角度批评作为正统意识形态程朱理学,并尖锐地指责道,无论是朱学还是王学,都是杀人之学。只是颜元没有象戴震那样细致深入地批评程朱理学,他还斥责朱学似杀人,至宋以来,不知多少人被害,他认为自己也曾是吞食“砒霜”之人,深受其害。颜元强调的是道学对读书人的迫害,认为道学是无用之学,学道学者是无用之人,戴震恰恰看到了道学“有用”的一面,强调的是在假道学作用下所造就的读书人不仅“自欺”,而且“欺人”:“后儒冥心求理,其绳以理,严于商、韩之法,故学成而民情不知,天下自此多迂儒。及其责民也,民莫能辩,彼方自以为理得,而天下受其害者众也。”[29]颜元的批判侧重于学术批判,而戴震则把学术批判提高到意识形态批判的高度,戴震说:“今之治人者,视古贤圣体民之情,遂民之欲,多出于鄙细隐曲,不措诸意,不足为怪;而及其责以理也,不难举旷世之高节,著于义而罪之。尊者以理责卑,长者以理责幼,贵者以理责贱,虽失,谓之顺;卑者、幼者、贱者以理争之,虽得,谓之逆。于是下之人不能以天下之同情、天下所同欲达之于上;上以理责其下,而在下之罪,人人不胜指数。人死于法,犹有怜之者;死于理,其谁怜之?”[30]这一论断充分揭示了学术思想意识形态化后,“理”与“势”相结合所产生的后果。冯友兰说:“颜元批判道学还只限于学术,戴震又从政治上加以批判,这是又更进一步了。”[31]可谓知言。 

     统治阶层为了自身利益,总是把体现其集团利益的思想说成是普遍永恒的真理,并从传统与现代的学术思想中寻找其意识形态资源来进行广泛宣传,也就是所谓的“教化”。正是在教化过程中,维护统治阶层利益的思想,即戴震所说的“意见”,被当作普遍永恒的“理”而强加于人,占据了意识形态领域的霸权地位。戴震所说的“今虽至愚之人,悖戾恣睢,其处断一事,责诘一人,莫不辄曰理”[32]就是正统意识形态灌输的结果。因此,从对正统意识形态批判的角度来说,以“理”杀人,实际上是以“势”杀人。由于统治阶层采取的是意识形态灌输的教化方式,具有十分强的隐蔽性,故能杀人于无形,所以戴震才感叹道,人死于法,还有可怜他的人;可是,人死于理,还有谁可怜他呢? 

    戴震对官方推行的这种教化深表怀疑,他通过批判程朱的思想阐明了他的观点。《大学》开篇即讲“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朱熹在其《四书集注》中依据程子的观点,认为“亲”当作“新”。戴震早年在其《经考附录》中是肯定这种说法的,但晚年给段玉裁讲《大学》开宗二句时却认为,程子的改法“失其音读”,又说:“人与人患隔而不亲,亲民之事必兼富之教之,未有不使民菽粟如水火而责以仁者。……不以利为利以义为 利,是岂偏言教化耶?失其音读而为政之次第失矣,尚何至善之可求耶?近儒如王文成亦言不当读新矣。”[33]王阳明反对改“亲”为“新”是为了与程朱争道统,而戴震反对改“亲”为“新”是讲为政次第,认为不应该偏重教化。 

    儒家历来重视“教民”与“富民”之间的关系。孔子讲富而教之,朱熹解释道:“庶而不富,则民生不遂,故制田里,薄赋敛以富之。……富而不教,则近于禽兽。故必立学校,明礼义以教之。”[34]儒学讲教化,其主要目的在于提高国民素质,并根据不同的社会现实来处理“教民”与富民“的关系;统治阶层讲教化,其主要目的在于维护自身的集团利益,实质是意识形态灌输。戴震在考据的幌子下批判程朱重“教”轻“富”的倾向,实际是对现实政治中思想高压的批判。无独有偶,与戴震同时的学术巨擘钱大昕也反对改 “亲”为“新”,他说:“古圣人保民之道不外富教二大端,而‘亲’字足以该之,改‘亲’为‘新’未免偏重教矣。‘亲’之义大于‘新’,言‘亲’则物我无间,言‘新’便有以富治贱、以贤治不肖气象,视民如伤者似不若此。”[35]戴震与钱大昕都反对理学的重教倾向,这也从另一侧面揭示了“以理杀人”思想所具有的意识形态批判的价值。 

     乾隆时期的反理学思潮十分复杂,它不仅承袭了明末以来的反理学思潮的特点,而且又有新的特征,它不仅仅包括学术界的反理学思潮,而且也包含了清廷本身也对程朱理学的损益,体现了正统意识形态自我更新的倾向,这一倾向使得反理学思潮空前复杂化。由于程朱理学明夷夏之辨、主限制君权,其自标道统,又易起门户之争,引发朋党之乱,这些都使乾隆对程朱理学产生厌恶之情,并且假道学现象的突出也使清廷对自己的文化政策有所反省,这也是乾隆不时讥讽程朱理学、提倡考据之学的原因之一,纪昀对假道学的讽刺体现了清廷对程朱理学的态度。对于这一点,前人也早有察觉。钱穆说:“四库馆臣做《四库全书提要》,对程朱宋学,均滥肆漫骂。此非敢显背朝廷功令,实是逆探朝廷意志,而为奉迎。”[36]鲁迅对《四库全书总目提要》中的排击道学倾向也有深刻的见解:“特别攻击道学先生,所以是那时的一种潮流,也就是‘圣意’。我们所常见的,是纪昀总纂的《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和自著的《阅微草堂笔记》里的时时的排击。这就是迎合着这种潮流的。”[37]这些都说明《总目》中的排挤道统观念的现象与乾隆对程朱理学的态度有着莫大的联系。章太炎指出,戴震对程朱理学批判的思想“为纪昀所假”[38],用来为乾隆文化政策服务。总之,无论是乾隆还是纪昀,他们对程朱理学的批评是极其有限的,他们对假道学的讥讽是针对那些没有按照作为正统意识形态的程朱理学去做、口是心非、仅仅以理学作为敲门砖的俗儒,以及迂腐不堪、不知变通的陋儒。他们并不想取消作为正统意识形态的程朱理学,只是想在其内部进行调整,其中就包括对汉学的提倡。实际上,作为正统意识形态的程朱理学才是真正的假道学,而现实生活中被称之为“假道学”的人,不过是假道学的牺牲品。无论是乾隆还是纪昀,都只停留在对假道学的牺牲品进行批判的层次,没有、也不可能象戴震那样深入到对假道学——即作为正统意识形态的程朱理学进行批判的层次。 

    戴震在世时就有许多学者出于不同目的对其“以理杀人”说提出异议,一些政治嗅觉异常灵敏的文人立即感到戴震的呐喊对正统意识形态的威胁,纪昀将《孟子字义疏证》“攘臂扔之”尚不太过分,方东树则在戴震死后不久便著《汉学商兑》对其进行大肆漫骂,他认为戴震指责宋儒“以理杀人”是因为戴震“畏程朱检身,动绳以理法,不若汉儒不修小节,不矜细行,得以宽便其私。”[39]同治、光绪年间,《汉学商兑》在官方的支持下一再重印,至少有五种以上版本,由此可见,戴震的意识形态批判影响深远。 

    总之,“以理杀人”思想具有学术思想批判与意识形态批判双重意义。在明清反理学思潮中,不少思想家从学术角度对程朱理学进行了批判,其深度亦不逊于戴震,如王夫之;也有不少思想家从政治角度对程朱理学进行批判,其猛烈亦不乏惊人之语,如李贽。然而,在这两方面都能达到其所在时代巅峰的思想家,有清一代,盖戴震一人而已。 

    文章来源:《福建论坛》2001年第6期 

    注释: 

    [1] 章梫:《康熙政要》,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4年,第316页。 

    [2] 《清高宗实录》,卷128,乾隆五年十月己酉条。 

    [3] 李光地:《榕村全集》,卷10,《进读书笔录及论说序记杂文序》。 

    [4] 李光地:《榕村全集》,卷22,《巳丑会试策问》。 

    [5] 魏象枢:《寒松堂全集》,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第430页。 

    [6][15][16][17][18][19][20][21] 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2678、207、224、1047、2414、224、223、224页。 

    [7] 程颢、程颐:《二程集》,第2册,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540页。 

    [8] 《清朝文字狱档》,下册,上海,上海书店,1986年,第597页。 

    [9] 《清高宗实录》,卷129,乾隆五年十月丙寅条。 

    [10][11][12][13][25][26][27][29][30][32] 戴震:《戴震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第284、322—323、273—274、187—188、225、446、329、188、275、268页。 

    [14][22] 朱熹:《朱文公文集》,卷13,《辛丑廷和奏札二》。 

    [23] 刘开:《义理说》,见沈粹芬等辑:《清文汇》,北京,北京出版社1996年,第2242页。 

    [24] [美]丹尼尔·贝尔:《意识形态的终结》,张国清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459页。 

    [28] 颜元:《颜元集》,下册,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494页。 

    [31] 冯友兰:《中国哲学史新编》,第6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45页。 

    [33] 段玉裁:《经韵楼集》,卷3,《在明明德在亲民说》。 

    [34] 朱熹:《四书集注》,北京,中国书店1994年,第129页。 

    [35] 钱大昕:《十驾斋养新录》,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32页。 

    [36] 钱穆:《国史大纲》,下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862页。 

    [37] 鲁迅:《鲁迅全集》,第6册,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81年,第55页。 

    [38] 章太炎:《章太炎全集》,第4册,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123页。 

    [39] 方东树:《汉学商兑》卷下,见《汉学师承记》(外二种),北京,三联书店1998年,第3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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