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存在论的本体论
正如心学的始作俑者陆九渊一样,王阳明把“心”这个范畴作为他建构哲学体系的逻辑起点。在他看来,心是宇宙万物的本原,“天下之大本”,一切东西俱可接纳容存于心中,“心外无物,心外无事,心外无理”[1]。王阳明有时亦把心称之为“性”或“良知”。“就其主宰处说,便谓之心。就其禀赋处说,便谓之性”[2];“而心之虚灵明觉,即所谓本然之良知也”[3]。这个本原之心具有先验构造功能,有了它,“天地以往,万物以育”[4],因而是人类生存活动的本体依据。“吾性自足,向之求理于事物者误也”[5];“求理于吾心,此圣门知行合一之教”[6]。要了解宇宙的奥秘,达到对事物规律性的认识,只须返观探求自己的心性良知即可,这是王学的精义所在。
先验本体——心的确立,奠定了王氏心学言路的存在论基调,即世界是一个属人的世界,人之在世生存确证着万物存在的意义。在外物之间“求理”亦只是为了明心践道,发明本心,是人生活动的手段而非目的。
基于此点,王阳明甚是反对背离现实人生和社会实践的纯粹认识活动,尤其是宋明时期知识界流行的“格物致知”之学。一则因为宇宙无限,事物的规律无有穷尽,而人生有限,难以尽识。“先儒解格物为格天下之物,天下之物如何格得?且谓一草一木亦皆有理,今如何去格?”况且即便明白了事物之理,恐怕于人的生存亦无甚裨益,因为人的世界是一个情感世界、价值世界,它并不听命于事物世界的因果法则。知识进路和道德修养并非一致,纵使掌握了事物的规律,未必能明了人生的意义:“纵格得草木来,如何反来诚得自家意”[7]?他自述早年曾同一位钱姓朋友观察一片竹林,试图从中有所启悟,结果两人先后“劳神致病”,终无所获。二则是人如果缺乏道德修养和正确的人生识念,求知越广,对人生危害越大,人间正道越加不明。“知识愈广,而人欲愈滋,才力愈多,而天理愈蔽”[8]。
王阳明认为,自宋儒以来世人中盛行的“务外遗内”、“博而寡要”、“支离决裂”、“知而不行”的纯粹认识活动,使人陷入“茫茫荡荡悬空”的昏昧之境,背离了生存的本真状态,消弭了人生的意义,戕害了生命本体,这正是先贤指斥的那种“以学术杀天下”的恶劣情形。故而,他强调行动,要人们热忱投入“人伦事物之常”的社会生活,化主体内在的自律意志(心性良知)为外在的生存实践,即所谓“致良知于事事物物”,并在广泛的生活实践中,获取理解人生的信念支柱。“人须在事上磨炼方立得住”[9]。对于逃避斗争、弃绝社会、遁迹世外,缺乏社会关心和道德关怀的佛学,他进行了毫不留情的揭露批评。“释氏要尽绝事物,把心看作幻想,渐入虚寂去了”[10]。
在王阳明看来,心虽具有先验的普遍性,但不能脱离具体事物抽象地谈论它,“吾儒讲心,未尝离却事物”[11]。毕竟王氏之“心”不同于近代西方认识论传统中的“心”的概念,它既是认识主体,又是行动主体。心的发用流行,即是主体在同各种各样的事物之“亲历”中获得生命体悟和对事物价值察认的过程。因此,王阳明十分注重行动者自身对各种生命活动的体验,认为它具有无可置换、不可替代的性质。每一个体存在若要洞悉生存的奥秘,都要身体力行去生活中实践、行动,获取亲身体验。比如“哑子吃苦瓜,与你说不得;你要吃此苦,还须你自吃”[12]。又如“路歧之险夷,必须亲身履历而后知”[13]。
人之生存体验并非被动地受动过程。人是自然的立法者,每个个体在生存实践中都会把自身内在的意志施行于外物,使其本质力量加以对象化表现。而个体之每一生存实践都是一种自由地筹划和选择。实存者的行动选择完全由一己的心意而发,无须借助任何外在的偶像或权威,更不受制于外在事物和环境之影响。无论为人处世,或是求知明理,莫不皆然。对此王阳明表述说:“尔那一点良知是尔自家底准则。尔意念着处,他是便知是,非便知非,更瞒他一些不得。尔只要不欺他,实实落落依着他去做,善便存,恶便去……此便是格物的真诀,致知的实功”[14]。
对个体意志及自我选择、自我行动的肯定,高扬了人的主体性,肯定了价值世界的地位;心物一体(“心未尝离却事物”)的本体说明,又不至于导致人与实在世界的对立分裂,这样,王氏心学既为实存个体提供了理想层面的价值依托,同时又为心体的流用发明在现实中找到了落脚点,从而人的自由成为社会实践层面的可感之物,而非流于康德式的形而上的玄思。
二、现象学的认识论
在认识论上,王阳明亦有其精到独绝之处,他洞察到了人类意识活动及其对象间的特殊结构关系——意向性存在,并提出了一个极富创见的命题:“意之所在便是物”[15]。当然,他不可能达到胡塞尔那样的现代认识论水平,对意识活动的结构做出条分缕析地研究。
“意之所在便是物”,从自然主义(机械唯物论、旧实在论)的观点视之,是一个充满了强烈唯我论或意志至上论色彩的极端主观唯心主义命题,其荒谬自不待言。然而,从现象学的意向性理论来看,它又颇富一定程度的合理性。意向性,根据胡塞尔的看法,是人类意识的一种特殊功能,一种意义赋予和表达的基本结构。其间无论是“客体化”的符号认识活动或是“非客体化”的情感、意愿活动,它总是指向某一对象,即使这个对象不具有实在性。简言之,意识总是对某物的意识。王阳明对此具有相当自觉的认识,谓“凡意之所发必有其事,意所在之事谓之物”[16]。然而,意向性问题如果仅限于认识论层面的探讨,必然疏离人的生存境况,这是实存(Existenz)哲学家不能同意的。海德格尔认为,现象学的全部基本问题应是对存在的意义及其相关问题的讨论,“人们所说的意向性——单纯地朝向某物必须被回置到那个‘先于自身的—在之旁的—在之中存在’(sich-vorwey-sein-im-sein-bei)的统一的基本结构中去”[17]。